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下载本文

戳记,作业务凭证(填单)借方传票附件。存款本息填写进账单转入其原转存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普通定期提前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每个存期内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应注明提前支取原因等)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业务处理同“定期存款到期的处理”。

1.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六十五条 自动转存

存款人与法人机构约定“自动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时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原产品自动转存并按转存日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计息。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六十六条 约定转存

存款人与法人机构约定“约定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时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约定的存款产品及转存日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自动转存。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实际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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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二节 协议存款

第六十七条 协议存款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邮政储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

第六十八条 协议存款一次性存入,不允许部支。保险公司、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起存金额5亿元,邮政储蓄存期为3年(不含)以上10年(含)以下,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存期为5年(不含)以上10年(含)以下。

存款人办理协议存款须由其与法人机构签订协议存款合同书,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存款结息及付息方式、提前支取事项、违约处罚标准、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

第六十九条 开户

转账开户,开户资料同本办法专用存款账户规定的开户资料,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对符合开户条件的,法人机构从其单位结算账户(不含临时存款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定期协议存款账户,打印记名式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个人名章。存款证实书标记“协议存款”字样。协议存款存入当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条 销户。协议存款不允许部支,销户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第七十一条 计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书上约定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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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息。

第三节 通知存款

第七十二条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转账存入。每个通知存款账户每天只能建立一个通知,每个通知只能用于一次支取通知存款。

第七十三条 开户

营业机构柜员对已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业务凭证(填单)及单位结算账户支取凭证,并预留印鉴;对未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并提交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六条“开户资格的审查”)。对符合开户条件的,法人机构从其单位结算账户(不含临时存款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通知存款账户,打印记名式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个人名章,存款证实书上有(1天或7天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十四条 支取

存款人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开户机构,递交书面支取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章),网点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做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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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款人需取消预约支取通知时,应提交书面取消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单,网点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做相关操作。

(一)正常支取。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到营业网点办理支取手续,经审查“存款证实书”确属本网点签发、内容齐全、金额相符、无涂改、存款已到期的,且预留印鉴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账务处理,打印业务凭证(填单)、利息清单加盖预留印鉴作借方记账凭证,在收回的“存款证实书”和留存的“存款证实书”加盖“结清”戳记,作业务凭证(填单)借方传票附件。存款本息填写进账单转入其原转存账户。

(二)非正常支取。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应注明提前支取原因等)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其业务处理同“通知存款正常支取”。通知存款支取后,留存金额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营业机构按原开户日开具新的存款证实书,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七十五条 计息

(一)到期支取的,通知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存款人有下列支取情形的,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

4.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最低支取额为10万元)的。 (三)支取金额不足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本清;不足部分(通知金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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