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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 步骤

试验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1) 确认被测点按5.16描述的方法是可触及的。

(2) 支撑玩具使其在测试中尖端不会移动。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支撑该点,但如果需要时,在距离

被测点不少于6mm的位置支撑。

玩具的部件可能需要拆除或取下,以使尖端测试装置可以测试到可触及边缘。如果这样会影响到

被测尖端刚性,尖端测试应在尖端被支撑的情况下进行,使其刚性与完整玩具中近似。

(3) 调松锁紧环,并旋转,向指示灯配件移动足够的距离使身上的校准线露出,以调节尖端测试仪。

顺时针方向旋转测量帽直至指示灯亮。逆时针旋转帽直至头从接触干电池处移开0.12mm。如图11所示。如果测量帽上有微米刻度,则可以通过逆时针旋转帽方便地得到距离,相应的微米刻度对齐基准标志。旋转锁紧环直至牢固地锁在帽上,在这个位置固定测量帽。

(4) 将被测点沿最硬方向插入帽槽,施加4.5N的力压缩弹簧,在的边缘刮点或从槽中伸出尖端。

(5) 观察指示灯是否亮。

(6) 对玩具上其它所有可触及点重复(1)――(4)的步骤。

5.18.4 结果判定

被测点的穿透深度决定其尖锐度,被测点穿透测量0.51±0.02mm或以上的距离会引起指示灯点亮,被测点在至少4.5N的力下,维持其原始形状,则被测点被认为是危险的尖端。

5.19 几何形状(4.2.2.17)

图12适用于从某一方向看形状为圆形或椭圆形的玩具。

将测试量具如图12放置并夹紧,使其轴基本垂直,槽在其顶端和底端开口不受阻。 将被测玩具摆放在最可能允许玩具进入通过测试量具的槽的方向。玩具的摆放位置使得施加在玩具上的力仅为其重量引起的力。

观察玩具是否通过槽或是否有玩具的任何部分突出测试板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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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 5.20 用于18个月以下儿童的纺织物玩具的拼缝强度(内部有非柔性物体的)

测试中使用一个带嘴的钳子,装有一个直径19 mm的垫圈。将钳子放在最??位置,与缝合线脚等距。垫圈的边缘至少距缝合处13 mm。???

在两钳间施加90±2 N的力保持10 s,观察缝或材料是否开裂(到达????的时间应在5 s之内。

如果不可能用19 mm直径的垫圈抓住,则本要求不适用。

图13

5.21 对发声玩具的试验(4.2.2.18)

在确定声级时,玩具和测试设备均应距墙、天花等大型障碍物1 m以上。声级不可超过138 dB。

5.22 倾翻试验(4.2.2.19和5.3)

大型玩具(4.2.2.19)不应经受5.3的跌落试验,但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倾翻试验。

投影底面积0.258 m2或以上的玩具,以及不考虑附加物的主要尺寸计算得出的体积超过0.08 m3的玩具,应经受三次倾翻冲击,缓慢地沿重力中心推动玩具达到最不利状态。安装支脚的玩具底面应通过计算各脚最外缘的直线连线围成的区域来计算面积。冲击介质应为3 mm厚的乙烯基复合砖(半刚性CT),见JIS A5705的地板覆盖物-PVC(1998),放在64 mm厚的水泥上。

5.23 其它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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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的每个部分的材料均应有足够强度,并不应形成危险形状或在断裂后产生伤害。 (1) 玩具有“足够的强度”应按下列内容表述:

a) 对于羽球拍和高尔夫球棍(金属板除外),木和金属产品的握持力应为50 kg,塑料产品的

握持力为20 kg。

b) 对溜冰鞋(仅限于穿戴部分最长不超过18 cm)应通过下列强度测试:

① 对带子的25 kg拉力测试;

② 垂直方向对平板的上表面进行100 kg的加载试验。

(2) “断裂时”按下列强度测试结果进行表述:

a) 进行了5次高度为85±5 cm在正常使用状态上自然跌落在64 mm厚的水泥上的3 mm厚

的乙烯基复合砖(半刚性CT)后,玩具出现断开或裂开的情况。 对布玩具,当缝合部分等用拇指和食指握住,并沿着结合部位以1 cm的间距拉扯时,缝合部分或结合缝分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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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如果使用柔性塑料包来作包装,或使用玩具必须的,开口周长大于380mm,且深度和完全展

开周长之和大于或等于580mm,塑料的平均最小厚度为0.038mm。

关包的方式不应使用拉绳或拉线。假如,但是如果没有窒息危险,即使它使用了拉绳或拉线,包装也可以被认为符合要求。应根据JIS K 7130确定其厚度。关于厚度的要求不适用于通常在打开包装时就会破坏的收缩薄膜包装。

7 标志

7.2.1中要求的标记字体高度应至少为1.0mm(注1),以及本标准要求的其他字体高度应至少为1.5mm(注1),易读且牢固,并应与标志的背景形成对比。

因为其固有功能而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或标准部分的玩具,应有清晰的警告标志,如“小心操作”或“滥用危险”等,并应有足够避免危险的使用说明。

“小心”或“危险”的标志应根据玩具不能符合的规定内容而使用,出现滥用的可能性和滥用时的危险程度。

“清晰标志”指玩具主体或包装上的标志应在容易找到的地方,并在ST标志附近,其尺寸大于或等于ST标志,字体的高度至少10mm,颜色与背影形成对比。

注1.规定的高度是大写字母的高度,与一些小字母相适应,示例:字母“K”。 7.1 警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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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玩具

如果玩具的细节是功能等必须的,如有危险的尖端或有可能出现固有的危害设计的玩具,如模拟保护装置,玩具包装或使用说明应有“小心!”标签,并附加警告说明,描述该危害(见有关警告标签的单独PL导则)。

7.1.1.1 含有锐利尖端或边缘的玩具

含有被判定为尖端或锐边(见4.1.4, 4.2.1.1, 4.2.1.4和4.2.2.11)的可触及的尖端或边缘(见5.16)的玩具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警告声明,提醒注意使用玩具可能带来的危险(见有关警告标签的单独PL导则)。

7.1.1.2 功能性玩具

功能性玩具(4.2.2.9)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警告声明,提醒使用者仅可在家长直接看护下使用玩具。而且,玩具或其包装应包含类似的警告声明(见有关警告标签的单独PL导则)。

7.1.1.3 带弹射物的玩具

带弹射物的玩具(见4.2.2.10)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警告声明,提醒使用者,如果使用生产商推荐以外的弹射物可能会引起危险,而且向瞄准空弹射程或向人发射弹射物会引起危险(见有关警告标签的单独PL导则)。

7.1.1.4 仿制保护装置

仿制保护装置(如安全帽,见4.2.2.12)应有描述危害的警告声明(见有关警告标签的单独PL导则)。

7.1.1.5 玩具风筝和其他飞翔玩具

风筝和其他飞翔玩具(见4.2.2.14)应有描述危害的警告声明(见有关警告标签的单独PL导则)。

7.1.1.6 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见4.2.2.15)应有使用和操作玩具的警告声明(见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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