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 下载本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配合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1

二、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办理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业务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三、有关客户存款原始凭证、账薄、对账单等资料的原件不得交有关机关带走。

第二章 受理条件

第四条 对于有权机关已知客户存款账号和开户行的,原则上应到开户行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和开户行所在省市,而不知具体开户网点的,可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集中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而不知开户网点所在省市的,可由总行集中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必须回原开户行办理。原开户网点已被撤并的,由承接其业务的网点或其所属支行或分行负责办理。

第五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机构及网点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条 若出现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各级机构及网点应按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如不能确定多份通知书到达的先后顺序,或多个有权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则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或其共同上级机关的意见办理,争议期间对该笔存款设置为止付状态,不得冻结及扣划。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七条 存款查询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法律、行

2

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的意见办理。首先在正式公函上摘记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然后选择交易码进入系统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后,加盖业务公章交前来查询的有权机关经办人员。

三、对于查询的结果,可打印或复印,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前来查询的有权机关经办人员。

四、有权机关的查询公函等资料由各查询机构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应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登记簿》(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簿》)。

第八条 存款冻结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二、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个人存款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应该是完整,且冻结金额、货币等要素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

3

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四)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摘录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审核冻结客户的开户行、姓名和账号无误后,按规定进入系统选择交易码办理冻结业务;并将冻结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执法机关经办人员。

四、解除存款冻结时,应由执法机关出具正式解除冻结公函。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冻结期满前应由执法机关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续办理冻结手续的,视同自动解除冻结。

五、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经办人员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但对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轮候冻结的,应予办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

六、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冻结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冻结行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冻结行不得自行解冻。

七、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冻结行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八、办理存款冻结业务时,应在系统的账户冻结(止付)交易中,选择相应的冻结(止付)功能,打印一式二联交易单,一联与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一联随传票和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的复印件一起交事后监督,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4

九、冻结起止日期和解冻日期

冻结起止日期:冻结效力应从冻结手续办理冻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24时止。

解冻日期:主机行(RBS)由于系统冻结后没有自动解冻功能,柜员在办理解冻时要按照上述要求注意检查冻结起止日期。

小机行(SBS3.0/SBS390)由于系统进行了六个月期限法律冻结控制,在有权机关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前提下,小机行系统从冻结次日起算六个月后的到期日的批处理结束后系统就自动解除冻结。柜员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按上述要求注意检查冻结起止日期。

十、执法机关正式出具解除冻结通知书时,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意见,审核解冻存款人姓名、账号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并打印交易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与执法机关出具的解除止付通知书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永久保管,一联随传票和执法机关出具的冻结止付通知书的复印件一起交事后监督,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十一、办理冻结交易时,“冻结方式”根据有权机关具体冻结要求,分为二种:一种是“账户冻结”,另一种为“金额冻结”。

如“账户冻结”,则被冻结账户不能办理款项转入或转出交易; 如“金额冻结”且冻结金额小于该账户被冻结时的有效余额的,在该账户的未被冻结金额内,可以办理款项的转出交易,同时转入该账户交易不受限制;

如“金额冻结”且冻结金额大于该账户被冻结时的有效余额的,该账户可以办理款项转入交易,但限制款项转出交易。

十二、有权机关冻结后,不得再办理存款证明止付、抵押贷款止付、挂失止付等停止支付业务。但在办理了存款证明止付、挂失止付后,仍可以办

5

理有权机关冻结。

十三、活期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和结算账户存款)在冻结期间正常计息,解冻后支取时,按支取时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冻结期间正常计息,到期时:

(一)如客户没有提前约定自动转存的,解冻后支取时视为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客户提前约定自动转存的,冻结期间自动转存不受影响。 第九条 存款扣划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二、经办人员在接到有权机构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

(二)核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扣划个人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以及法律文书和民事裁定书的有关内容。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6

三、经办人员根据业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摘录执法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审核客户的开户银行、姓名和账号无误后,按规定进入系统办理没收、扣划业务。并将结果填写回执经由事中监督审核签章确认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查询执法机关经办人员。

四、没收、扣划的个人存款均不得提取现金,只能转入执法机关指定的账户。

五、没收、扣划上缴国库的个人存款不计利息,其余存款照常计息。 六、经查询,如被查询人的账户为担保我行债权的保证金账户,或被查询人的存单已质押于我行,经办人员可以办理冻结手续,但不得扣划,应向有权机关明确说明保证金账户或存单质押的性质和用途,并及时出示相关质押协议等证据。

七、扣划后账户剩余款项的处理方式。

(一)对于扣划后以剩余金额再开立的存单/折,需进行止付,在摘要栏注明“某某机构扣划余款”字样,并由开户网点主动联系存款人办理换单/折和签收手续,收回原存单/折后再进行解除止付。

(二)若暂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客户无法当天前来网点办理换单/折和签收手续,对账户进行止付后,打印一式两份止付传票,一份作传票,另一份作为止付资料专夹保管,待解除止付后作解除止付传票附件。新存单/折作剪角并加盖作废章处理,附扣划传票交事后监督。

(三)止付账户资料必须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经办和复核加盖名章。

(四)客户持原存单/折前来办理支取时,账户为止付状态的,应提示客户本人持身份证回止付扣划网点办理,止付扣划网点根据原止付传票备注提示,收回原存单/折,核对客户证件无误后解除止付并补换发存单/折,再

7

作处理。收回存单/折加盖注销章后连同原止付传票和解除止付传票一并交事后监督,收回存单/折需在《登记簿》注明“原存单/折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回”,由经办、复核在《登记簿》加盖名章。

八、执法机关的个人存款没收、扣划通知书由扣划网点统一编号后作为档案按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保管,同时应登记《登记簿》。

第四章 业务登记及资料保管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及网点须设立《登记簿》,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按业务发生情况如实详细登记。《登记簿》须指定专人专夹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应填写《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完毕后,经办人应在《登记簿》备注栏记录处理结果,并留存有权机关提供的“通知书”存根联,无存根联的直接留存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需将原件复印后要求来查机关有权签字人签名,设专门的文件夹按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留存。对各种司法文书及重要原始凭证,各机构及网点须认真保管,不得丢失。

第五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有权机关要求保密的业务信息,各机构及网点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经办机构及网点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的客户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8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业务,涉及行内保卫部门、监察稽核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科技部门、运营部门等,各部门应相互协作,共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解释。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登记簿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