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发11)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 下载本文

鄂咸县办发〔2013〕11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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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

若 干 规 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州委“六条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我县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1、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州委、县委权威,确保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策事项不得私自更改。

3、不准造谣、信谣、传谣、“讲小话”。 二、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

4、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不准乡镇干部“走读”。

5、不准在上班时间购物、炒股、打牌、看电影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不准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打瞌睡、玩手机、开小会。

7、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

8、不准参与涉赌、涉黄、涉毒、涉黑活动。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强迫管理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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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指定服务,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搞捐赠、收会费。

10、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违反“一周办结制”和行政审批相关规定。

三、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奢侈浪费

11、不准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违规发放奖金、津补贴及其他补助。

12、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

13、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不准用公款同城吃请或安排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在本单位班子成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所开酒店、餐馆等消费场所消费。

四、加强廉洁自律,维护社会秩序

14、要约束家属及亲友非法上访,不准教唆、煽动、组织、放任、纵容或参与各类非正常上访。

15、不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占用公共场所。 16、不准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违规建房,不准为违法违规用地、建房提供方便,不准干扰城镇建设规划执行,干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17、不准违法违章驾驶车辆、乱停乱放,严禁乘坐非法车辆和违法违规经营道路运输。

18、不准违规整酒或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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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关于狠刹违规整酒风的规定〉的通知》(鄂咸县办发[2012]6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治庸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咸县办发[2012]17号)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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