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毕业论文全搞 下载本文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述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的审判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也不是预备性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①普通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完整的基础性程序,其优势在于规定的各种程序措施比较完备,但不足之处在于程序较为繁琐,耗费的成本也较高。而简易程序则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和省略,该程序在起诉、受理、传唤和举证的方式及审理程序上都相对于普通程序较简便,并且审限也较短。

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专门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用来审理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该制度的构建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使权利能得到及时救济。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比较明确,主要是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还能够使行政案件分流,减轻法院的负担,并且可以使广大民众能够普遍得到诉讼程序的救济。

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更简便灵活。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无须适用合议制度,也无须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从受理、审理到裁判的整个诉讼过程都是为了迅速定纷止争,从而凸显其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方式比较通俗化大众化,使民众更容易理解和参与诉讼活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故当事人一般不愿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和提示,使审判活动尽量平民化大众化,以便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1.追求司法效率的需要

传统的诉讼正义理论将程序公正作为首要内容,而对效益与公正的关系没有

足够重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诉讼爆炸”时代的来临,使人们开始反思诉讼正义的真正内涵,即正义不仅包括公正,还包括效益。这种新的公正、效益观为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美国法官波斯纳甚至认为,效益与公正是同义词,并宣称:“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③

效率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简单的描述效率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所以提高效率的方式即是降低投入,提高产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判决的成本??同时,我们决不能忽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④诉讼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等。司法效率就是指通过充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司法运行成本,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就是法院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从具体当事人来看,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审理裁判以定纷止争,使当事人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能够降低司法资源的消耗,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从而实现诉讼效益。从行政诉讼原告的角度来说,如果寻求诉讼救济的成本过于高昂,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很可能不会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无论行政审判活动能如何完美地实现正义,都会成为空中楼阁而已。从行政诉讼被告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诉讼的成本过高,表面上看增加的是国家的财政负担,实际上却是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通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不仅能实现诉讼效益,还能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还有利于优化国家司法资源的配置,将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使行政诉讼活动能够有效运转。对于众多的诉讼案件来讲,国家在司法制度上的投入是很有限的。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必须将司法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设置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使一些较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另一些较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这样的案件分流配置,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效率,使司法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利用。

2.追求公正价值的需要

从历史上看,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原因往往是受害人

难以便捷的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获得司法的救助。现代法制国家原则上都禁止公民自力救济,那么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的生活,国家就应设置为保障公民权利能获得公力救济的健全的诉讼制度,减少人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负担和障碍。“在法治国家,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依法享有通过诉讼的途径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而不论受损害的权利是否值得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来予以维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权利受到的损害较小时,如果诉讼程序过于繁杂冗长、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其理性的选择结果往往是放弃诉权,或忍气吞声,或通过非法的自力救济途径来使自身的损失得以恢复。这样必将扩大公民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使人民对国家的信任降低,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使每一位公民能够平等地利用司法资源,获得国家司法权的平等保障。通过设置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以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切实的享受到司法制度带来的正义果实,而不至于被繁琐的诉讼程序及高昂的诉讼成本所阻碍,进而实现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效率”与“公正”都已成为现代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是现代司法的核心追求,而简易程序的设置,正是顺应该价值目标的要求应运而生。

3.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要求

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因此行政法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当前我国的行政法治和行政管理体制处于初级阶段,执法混乱、行政违法等现象较普遍,行政纠纷仍较多,可是现实中求助于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案件并不多。《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70余万起,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而且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几乎没有。这种状况并非是因行政机关严格的依法行政而减少了行政纠纷的发生,而是很多纠纷不大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敢或不愿启动行政诉讼以解决纠纷。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空白正是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

自行政审判工作开展以来,行政纠纷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长,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行政审判的任务繁重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逐渐

显现出来。“就全国的行政审判情况看,1990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3006件,2008年受理案件数为108398件。”⑥但该期间内的行政审判工作人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面对爆发式增长的行政纠纷案件,若仍全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限的司法资源则很难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所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有利于缓解司法实务中的现实矛盾。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1.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空白

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一直是适用普通程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立法上的空白,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留下了空间。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纠纷的日益增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重要性也逐渐受到关注,其效率价值被人们日益重视,这为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的最基本的前提基础。

2.行政诉讼实践的经验积累

“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6709件,共审结了一审行政案件498670件,结案率为94.7%。2000年至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639736件,平均每年比前10年年均受案数上升16.78%。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争议数量更是日益增多。随着行政案件的急剧增长,法院也开始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增强审判能力。2005年,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比例从6.9%提高到51.6%。法官队伍的素质结构明显优化,司法水平不断

⑦提高。”自2001年开始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官的职业准入要求提高,

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也相应提高。经过多年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完全有能力从事行政案件的独任审判活动。行政审判队伍素质的不断加强,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提供了审判力量支持。

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了坚实的法治土壤。《行政诉讼法》颁布初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违法行政的情况常常出现。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逐步构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大多数行政机关都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积极配合法院的司法审查工作,能够主动地应诉答辩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审判活动的司法环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