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最终建筑版 下载本文

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高度大于1.2m且不为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这里指的是公用阳台、凹廊,还是套房阳台、凹廊?另外,(1)窗上口增加钢筋混凝土水平阳板,上下窗槛高度是否可以减少?(2)窗间墙宽大于1.2m,是指单元之间的窗距,还是所有窗间墙?这与防火分区两侧窗洞口水平距离应≥2m是否矛盾?

解析:公用或套房阳台凹廊均可,只要能连通到楼梯就符合要求。 1、规范对此未说明,按推理应可减少,减少量可为(1.2-L)。

2、无矛盾,2m是指防火分区防火墙的要求,1.2m是指套房(单元)之间

的窗间墙,而非指所有窗间墙。

问题70:《高规》规定,居住建筑走道单面布置房间走道宽不得少于1.2m,双面布置房间走道宽度不得少于1.3m。那么,对于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中的局部面对面套房之间的短过道之宽度,可否按1.2m考虑? 解析:不可以。

问题71:对于超过50m高度的商住楼,消防规范规定,楼梯间及前室均需设正压送风系统。住宅层与裙房层水平防火分隔,裙房高度不超过32m,裙房楼梯间采用封闭楼梯间(有自然采光通风)是否已符合消防要求?在楼梯间没有自然采光通风情况下则仍按防烟楼梯间处理? 解析:符合,是的。

问题72:沿街建筑长度大于150m,甚至超过200m,但基地具备环形消防车道条件,则大于150m处断开布置的消防车道,是否仍需满足环形要求? 解析:穿过式消防车道的作用是供消防车进入内院进行补救,只要能接通内院消防车道便可,不一定成环形。

问题73: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烟分区,三面均设置有挡烟垂壁,第四面可否以消防联动的防火卷帘替代?

解析:设置挡烟垂壁的目的,是为了将高温的烟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小受灾面积。当火灾发生时,防火卷帘已降落,此处可按防火墙考虑,不必再设挡烟垂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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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4:有一种半跃层住宅,厅部分层高4.2m,卧室部分为2.8m,顶层不跃层,为2.8m。组合之后的厅部分为7层,卧室部分为10层,那么执行防火规范时,是按《高规》,还是按《建规》?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9.1.6注2中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因此,该建筑应为10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问题75:不计入疏散宽度的地下室楼梯(上部有建筑物)在出地面时,可否不直通室外?

解析:如果该楼梯是用于疏散的就应该直通室外。

问题76:《高规》第6.2.5.1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而《住宅建筑规范》第9.4.3.4条似已放宽,前室内检查井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即可。到底按哪个规范执行?

解析: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其他建筑按《高规》执行。

问题77:商住楼中住宅的独立疏散楼梯的踏步的高宽,可否按住宅共用楼梯设计?住宅的独立楼梯前室面积,可否按居住建筑设计为不应小于4.5㎡? 解析: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以按照纯住宅对待,按住宅共用楼梯设计踏步,遵守《住宅建筑规范》5.2.3条,前室不小于4.5㎡。

问题78:《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与《高规》第5.2.2条是否矛盾?

解析:不矛盾,《高规》第5.2.2条是指防火墙两侧的窗,而楼梯间的墙耐火极限是2小时,不是防火墙。

问题79: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中住宅部分的楼梯、走道宽度,首层疏散外门宽度,前室面积等设计,是按公共建筑对待还是按单纯住宅对待?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可否采用自然排烟? 解析: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以按照纯住宅对待。

高度超过50米小于100米的商住楼,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自然通风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如各前室独立设置,则可不设机械加压。否则应设机械加压。

问题80:“大底盘”的地下室,由于防火分区面积较大,跨越了地面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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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建筑类别(上部建筑有高层、多层及室外广场等)。当它用于车库时,其消防疏散是按《高规》,还是按《建规》执行?设置防烟楼梯间还是封闭楼梯间?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地下楼梯无法自然通风、采光,应设置防烟楼梯间,乙级防火门。

问题81:地下车库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可否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计? 解析: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6.0.2条,人员少于25人或Ⅳ类汽车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由于汽车库防火规范没有不允许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3条地下仓库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安装甲级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应该是可行的。

问题82: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可否作为疏散宽度计算?可否作为计算疏散距离的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是否要单独计算疏散宽度?

解析:防火分区之间的连通口,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多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有各自的疏散出口。多层建筑的地下室,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2条,高层建筑按《高规》第6.1.1.3条,高层地下室见《高规》6.1.12.1条。

问题83:消防控制室直通室外或设在架空层,疏散出口周边开敞,其门窗是否还需要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解析:用普通门窗即可,不需防火门窗。

问题84:高层建筑仅塔楼核心筒穿过裙房,并已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即裙楼防火分区与高层塔楼投影线不重合),则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前提下,裙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按4000㎡计,还是按5000㎡计?

解析:整个建筑属高层建筑。则裙房按《高规》第5.1.3条设计,即有自动消防时裙房最大防火分区为5000㎡。但商场自动消防最大防火分区仍为4000㎡,见《高规》条文解释111页四。

问题85:半地下停车库,其出入口与室外疏散楼梯相连,是否应做防火分隔?

解析:如果半地上部分车库是开敞的,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如果半地上部分不是完全敞开,则车辆出入口与人员疏散还是应该做防火分隔。

问题86:高层公共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其处于低楼层部分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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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之疏散宽度,可否按《建规》执行?

解析:根据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07年2月26日文件广公消[2007]27号“关于明确高层民用建筑中商场疏散人员计算方法的通知”:

1. 商场疏散人数应根据商场营业厅的建筑面积计算。商场营业厅的建筑

面积指: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2. 地上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可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第

4.2.5条规定计算。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应按实计算。 3. 地下商场(包括自选营业厅)的疏散人数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

问题87:对于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要求,可否采用由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形成的“安全通道”而直通室外?若可行,此时其通道距离长短有无要求?防火门或卷帘的防火等级有何要求?防火门是否应有自闭功能?

解析:根据《建规》5.3.13条3,首层楼梯间不能直通室外时,当建筑在四层以下时,楼梯口距室外安全出口距离可小于等于15m。即可用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等形式扩大防烟前室即“安全通道”,但四层以上建筑不行。通向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应是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防火门与防火卷帘需符合《建规》7.5条的要求。

从《建规》5.3.12条1的条文解释中,可知在地下室通过“安全通道”或“避难走道”的设置要经过论证报批。

《高规》6.1.7条和6.2.2.3条,高层楼梯在首层可采用扩大楼梯间的方式,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房间走道隔开。楼梯至外门的距离也应在15m之内。

防火门应有自闭功能。防火门与防火卷帘要符合《高规》5.4条的要求。 问题88:高层建筑楼梯间通向室外(如首层及屋顶)的门,可否不设防火门?

解析:高层建筑楼梯通向室外(首层或屋顶)的门,不需用防火门。

问题89:首层对外的商铺(非商业服务网点),只设一个出口时,其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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