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下载本文

3.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

五、建材项目

1.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

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

1.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

七、纺织项目

1.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

2.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

3.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 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商品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钢铁项目

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二、建材项目

1. 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 2.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三、机械制造项目

1. 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 四、船舶制造项目

1. 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2012年前)。

五、其他项目

1. 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