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1〕20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
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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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新建公、民办幼儿园。已建幼儿园在进行改、扩建时,应参照执行。
一、建设规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9-12个班为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30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二、建设用地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2-
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包括园内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面积不应低于3.5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建设用地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设用地总面积及生均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名 称 总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 面积 办园规模 9班(270人) 12班(360人) 15班(450人) 3510-4050 13-15 3960-4680 11-13 4230-4950 9.4-11 三、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规模 9班(270人) 12班(360人) 15班(450人) 指标 总建筑面积 2822 3420 4019 生均建筑 10.5 9.5 8.9 面积 -3-
活动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间、平方米
每间 9班 12班 15班 用房名称 使用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活动室 60 9 540 12 720 15 900 寝室 54 9 486 12 648 15 810 卫生间 15 9 135 12 180 15 225 衣帽及教具 9 9 81 12 108 15 135 储藏室 音体活动室 - 1 140 1 160 1 180 兴趣活动室 40 3 120 4 160 5 200 使用面积合- - 1502 - 1976 - 2450 计 建筑面积合- - 2146 - 2823 - 3500 计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9班 12班 15班 办公室 115 150 188 图书资料室 25 30 35 保健及观察室 25 30 35 晨检兼接送室 21 24 27 -4-
配电室 总务储藏室 门卫室 教职工卫生间 使用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10 25 18 20 259 370 12 30 18 24 318 454 14 35 18 28 380 543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9班 12班 15班 厨房 90 102 114 开水、消毒间 10 12 14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16 20 24 其它生活用房 200 240 280 使用面积合计 316 374 432 建筑面积合计 451 534 617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四、建筑层数。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其中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2层以下(含2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3层以下(含3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千人指标。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30‰。
六、园址选择
1.幼儿园建设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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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必须独立用地、独立园舍,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于其他非园舍用途的建筑物内进行规划、建设。
2.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5.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避开主要交通干道,且符合相关的日照标准。
七、建筑要求
1.新建幼儿园的抗震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与当地中小学校舍等级相同。
2.园舍建筑、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幼儿安全要求。 3.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监控设施。 市辖四县一市城区幼儿园建设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6-
主题词:教育 建设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检察院,合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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