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下载本文

修正版

第三章 安全资信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承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制度。承包单位在参与外包项目采购活动前,报备企业安全资信(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的安全资信(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资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 地市公司级以上单位安质部门负责受理承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资料,审核验证后存档并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省公司级单位安质部门复核,供公司各单位、各级业务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安全资信发生变化,如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变化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等,承包单位应及时到首次受理报备资料的单位安质部门进行变更,并记录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在不同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开展业务,应分别进行报备。承包单位在各个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首次报备应填写报备申请表(见附件2)。

第四章 招标采购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在外包项目采购中,应将承

修正版

包单位安全资信报备情况纳入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管控。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对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明确提出安全资信要求和安全条件,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四)施工作业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外包项目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第五章 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十九条 外包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随承包合同同步履行。

修正版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要求,统一规范;安全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由发包单位安质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具体明确外包项目内容、实施场所(地点)、外包类型以及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类外包的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需自行完成的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禁止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违规分包。

第二十三条 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需自行完成劳务作业,承包单位不得再次外包。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必须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签订。严禁与非法人单位、不能有效代表承包单位的人员签订承包合同。严禁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面签订完成前,严禁承包单位提前实施外包项目(含辅助性工作)。

第六章 进场前登记交底核查

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后,发包单位应组

修正版

织承包单位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登记所承包项目及其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登记信息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登记的信息应与所承揽项目一一对应。承包单位进场管理人员应与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上明确的人员一致,如不一致,应书面请示发包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登记信息由发包单位负责核实,统一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进行发布,在公司系统共享,供各单位查询、统计、开展承包单位安全承载力分析等工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共同勘察现场,填写勘察记录,指出危险源和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作业相关资料信息,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第三十条 发包方应将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项目的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班组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培训考试。

第三十一条 对需到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的承包单位相关人员,发包单位应对其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进场施工作业前,发包单位应依据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承包单位进场人员及相关设备进行核查,不满足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不得允许进场。

(一)核查承包单位进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