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释) 下载本文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事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新闻侵权案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专家责任】

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自己行使保险请求权而消灭。保险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向造成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发生的行为人请求赔偿。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相应责任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责任,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之外,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