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各工种) 下载本文

2.3.7、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10天内不参加工程量和计价核对,则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和计价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

3.1、工程进度款计算:已完合格工程量*各实体单价的总和。

3.2、所有±0.000完成、建设单位审批后、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第一次工程款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3.1方式计算的工程款)的80%支付,以后各月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3.1方式计算的工程款)的80%支付;主体完工后工程进度款付至总劳务承包费的50%,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总劳务承包费的90%,审计确认后付至总劳务承包费的97%,余质保金3%在质保期满后两个月内无息支付。

3. 3、施工成品,未通过业主、监理和甲方的验收,不予付款。 3.4、乙方的每次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罚款。

3.5、每次付款,乙方必须报量(分栋号,各工种人工费、各项材料费、机具费、其它),并造工人工资表、班组人员加盖手印,以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3.6、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向乙方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不得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并不得进行诉讼。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本工程阶段性工期以甲方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4.2、根据工程总体考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乙方必须服从。

4.3、乙方应按甲方的各节点工期的进度计划安排及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指令组织相关劳动力进场施工,限时完成各节点计划,确保各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按时完成。

4.4、乙方必须组织足够的作业人员进场,并保证在各节假日和农忙季节不影响正常施工。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00元,累计计算。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4.5、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不符合,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如乙方在采取措施后仍无力保证工期及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满足进度要求时,甲方将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在三天内退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6、甲方确认乙方的施工进度不满足工期要求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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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量划出,交其他承包人完成,乙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4.7、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生产,参加甲方组织的生产例会,并按甲方计划的进度要求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8、乙方必须保证在合同工期时间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若乙方不能在要求的竣工日期内完成,甲方在对乙方处罚的同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并赔偿甲方的工期损失。 4.9、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9.1、不可抗力;

4.9.2、如果每月遇到大雨雪天气连续超过3天以上或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八小时,工期顺延。

4.9.3、乙方收到甲方的停工通知以及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工程停工。 4.9.4、甲方代表同意可顺延的其他情况。

4.10、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书面上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书面给出乙方工程施工期限的延长。

4.11、乙方在4.9条款情况发生3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24小时内提出答复意见。乙方在4.9条款所述事件发生后3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即被视乙方无延期要求。

第五条 质量与验收

5.1、质量标注: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项目结构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5.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委派的人员及监理检查验收。

5.3、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5.4、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的条件下,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合格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认可,或验收不合格又不整改,自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有权通知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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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质量问题反映: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处理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6、工程施工完工后,乙方应组织自验,在验收合格通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作为办理结算的必备手续之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5.7、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6.1、乙方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有负责监督检查的权利。该工程必须达到当地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死亡事故。如因分包管理不善或不积极配合,导致上述目标未能做到,则乙方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罚款壹万元。

6.2、乙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甲方、质监、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教育施工人员遵守下列的约定: (1)非本工地的施工人员住入工地宿舍每一人次扣除工程款50元;(2)施工人员进入工地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 (3)施工人员穿拖鞋进入工地,每一人次罚款50元。(4)凡属在未施工时不关水源、电源,造成无故浪费,每次罚款200.00元。(5)搅拌好的砂浆、砼未用完,每次罚款500.00元。(6)在工地私自用电、用木料煮饭等,每发现一次罚款按200元/人处罚。

6.4、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之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甲方的安全交底,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6.5、事故处理: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同时不论是何方责任甲方均应协助乙方对受伤方人员进行抢救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在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再按相关约定分清责任、并对发生的费用进行处理。

6.6、安全事故费用处理遵循公平合理,双方接受的原则:在壹万元以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赔付款归乙方;超过壹万元则由甲方20%,乙方承担80%。

6.7、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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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由乙方自行提供。

6.8、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如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没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清场、堆码,由乙方当场签字认可,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如乙方拒不签字认可,甲方也有权在结算中扣除。

第七条 劳务管理

7.1、根据有关部门对甲方的要求,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2、综合保险由乙方提供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甲方办理,费用乙方自理。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及时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以及办理综合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以便甲方及时办理综合保险和注销手续。如乙方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进场施工人员的花名册,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办理综合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与甲方沟通,如由下列现象发生,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 (1)、工人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偷窃,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2)、乙方人员发生干扰甲方以及业主正常办公等闹事,每发生一次罚款2000 元。

7.4、乙方必须保证合理用工,且不违反下列规定,否则,甲方概不负责。 7.4.1、乙方保证不得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7.4.2、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四级体力强度的工作; 7.4.3、严格执行女工“四级”保护规定;

7.4.4、年满55周岁以上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突发性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7.4.5、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定额用料管理

8.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项目材料定额耗用指标管理办法,坚持定额核料、限额领料和定额用料制度,杜绝材料超用和浪费现象。

8.2、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善产生材料超额使用(如:钢筋、河砂、水泥、石子、混凝土、等)造成定额材料超用的,超用材料费用和及相应分摊的人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对于甲方供应的材料(钢筋、水泥、砂、石等),乙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保管员验收签字(未签字表示认可此次验收)办理限额领料手续,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定额材料消耗指标造成材料浪费的超额使用,由乙方负责并支付费用。

8.4、特别注明:废料钢筋35d以上的钢筋甲方概不认可,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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