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未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为的,按照失信行为性质给予相应的惩戒。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2)施工企业未按月结清劳务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的; (3)施工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4)施工企业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5)施工企业未从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的;

(6)建设企业未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入工资资金的或存入资金未达规定比例或数额的;

(7)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8)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较重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2)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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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造成农民工欠薪上访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并造成群体性欠薪上访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失信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扣减相应信用分值。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其失信程度,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予以信用惩戒。其中,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预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

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相关信用信息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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