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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精神,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和团队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调动全校师生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开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新局面,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设立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资助和奖励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条 为了规范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使项目的申请、评审和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准确、公正地筛选资助,保证资助与立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大学生科技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所申报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要求以个人或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申请立项,经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请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二章 大学生科技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科技立项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对我校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的批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

第五条 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作为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的专职负责机构。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隶属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选定一名工作人员,各院系团总支选定一名辅导员老师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协调人员,主要负责与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聘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的顾问、咨询以及评审机构。

第三章 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七条 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主要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基金中划拨,此项基金依据学校的财政情况递增。

第八条 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冠名“×××科技创新基金”。

第九条 有条件的院系可在各自分管的相关经费中适当提取,用于资助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

第十条 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第四章 申请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的条件

第十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留学生)均可申请立项。申请者需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二条 所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每一个科技立项项目必须由一到二名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项目的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1.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立项活动,帮助学

生申报项目并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

2.对学生参与科技立项活动的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

保证适当的指导时间;

3.对学生进行科研训练,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 4.为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科研条件;

5.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量、所掌握的科研能力及完成的结果等方面对学生的

科技立项作品给出鉴定意见;

6.导师短期外出不能指导学生时,应委托其他教师指导学生;导师长期外出时,应

报请院(系)为学生另行安排导师;

7.每名导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一般不能超过3个。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五章 大学生科技立项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领域中具有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理论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论文、专著、原理性实验装置及模型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领域中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成果,主要表现形式有社会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创业计划书、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十八条 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科技发明制作(分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十九条 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一般资助1000—2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一般资助500—1000元。对于确实有较高研究与实践价值的科技立项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专款专用。项目立项书应列明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已批准的项目立项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严禁列支餐费、礼品、捐赠、旅游等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所批准的资助经费将于项目立项与中期检查两个阶段分别拨付50%。

第六章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接受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留学生)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四条 所申报作品可分为个人申报作品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含两人,下同);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集体推荐一位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成员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时间:每年10月中旬为申报阶段,10月下旬为评审阶段,11月初公布评审结果,下达立项通知。第二年4月组织中期检查;第二年6月组织立项项目的结题、答辩。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安排的约束。

第二十六条 立项作品成员变更需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开具书面证明,并更改科技立项作品成员名单,报送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备案。此备案成员名单将成为最终获奖成员名单。逾期将不予办理立项作品成员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院(系)提交《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一式三份);

2.院(系)对申请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立项项目提

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通过初审的作品须于10月中旬报送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

3.对跨院(系)的项目,经有关院(系)会签,由第一申请者向所在院(系)申报;

院(系)团总支对拟推荐项目登记备案,并经过院(系)初审,于10月中旬报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

4.10月下旬,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将初审合格项目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须以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5.11月初,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及相关职责要求:

1.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设定三级评审机制,即院(系)级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集

中评议以及淘汰的作品的复评申请机制;

2.对各院(系)报送的立项作品进行集中评审,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并按照一定

的比例确定最终立项作品;

3.确定项目指南,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定最终项目的成果与价值,

为立项作品的最终获奖情况提供依据;

4.对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有关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科技立项项目研究期间的要求:

1.合理安排时间,既要学好课程,又要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对学习成绩有严重下滑

倾向或者不积极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学校将终止对其项目的资助;

2.主动向导师请教、汇报学习与研究进展情况,积极主动地参加导师指定的相关学

术活动;

3.定期撰写科研工作进展报告,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4.根据项目研究情况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或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5.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经指导中心审批,可继续申请其

他年度的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不得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

第七章 科技立项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将停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根据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递交中期报表,视其进展和实际情况继续追加经费;对不递交中期报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终止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作品的知识产权(专利)分为两种: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未使用学校设备、仪器、资金、房产和未有学校教师指导等),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职务产权(通过使用学校设备、仪器、资金、房产和经过学校教师指导等)项目,产权归学校所有,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拥有“发明者”的权利,知识产权转让时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拥有80%的产权转让费,学校拥有20%的产权转让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提交结题报告(一般包括项目研究概况、使用方法与手段、查阅引用资料情况、成果完成形式和价值、得失经验等)、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

第八章 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成果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优秀的大学生科技立项作品予以奖励(包括对指导教师),并推荐申报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具体奖励办法参考《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生奖励条例》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未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同样鼓励学生继续进行研究。学校将选出一定比例的未获得立项的科技立项作品进入最终的评奖环节。在最终评奖阶段,未获得立项的优秀作品与立项作品享有同样的获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最终完成的立项作品将按照自然科学类与人文社会科学类,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最终立项作品总数的5%、5%、10%和20% 。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整个活动结束,按获奖作品对院(系)进行综合评定,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其它未获奖的立项作品每一份计5分。

获得省级奖的立项作品最终得分=校级奖等次分+全省奖等次分×1;

获得全国奖的立项作品最终得分=校级奖等次分+全省奖等次分×1+全国奖等次分×2。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四十条 对荣获校级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下同)作品的主要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对荣获校级一等奖以上作品的个人或团队授予“优秀个人”或“优秀团队”称号。

第四十一条 活动另设优秀组织奖。优秀组织奖根据团体总分及组织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权重团体总分占70%,组织情况占30%。组织情况包括各单位初赛组织情况、作品申报情况、成果展览会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将大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纳入本部门的科研管理规划中,学校每年依据大学生的科技活动情况分文、理科排序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及学生处等相关单位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作品立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的大学生科技作品立项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大学生以及科研导师从事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06]46号)以及国家和山东省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学生科技作品立项专项经费是学校为了促进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活动所设立的专项经费,旨在培养与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意识与科研能力。

二、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三、获得立项批准的大学生科技立项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一般资助1000—2000元,人文

社科类项目一般资助500—1000元。对于确实有较高研究与实践价值的科技立项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四、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专款专用。项目立项书应列明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已批准的项目立项书使用项目经费。

五、项目经费分三期划拨,即确定立项、通过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三期划拨比例分别为50%、30%与20%。

六、立项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所申请的立项项目所直接发生的费用开支。

七、立项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科研材料费、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鉴定评审费等有关研究费用。 八、项目研究费用报销时需有立项作品负责人(第一作者)、科研导师、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审核,由院(系)有关负责人统一到财务处报账。 九、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递交中期报表,视其进展和实际情况继续追加经费;对不递交中期报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终止经费资助。

十、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递交结题报告书,按照《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达到相应的结题标准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获得结题。未能结题的立项项目可以申请延期结题,对于最终没有能结题的立项项目,将不予拨付20%的项目基金,该立项项目的负责人在一年内不准申报参加科技作品立项,并由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立项项目经费结余,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立项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下一年大学生科技作品立项专项经费。 十二、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校团委、财务处、科研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