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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宋代词人秦观的研究

提起北宋作家秦观,人们就会想起他的词句:“柔情似水,佳期如梦”;“落红万点愁如海”。也会想起敖陶孙评他的诗:“如时女步春,终伤婉弱。”其实,在他生活的年代,他更以策论名世。苏轼曾云:“秦观自少年从臣学文,词采绚发,议论锋起,臣实爱重其人”(《辨贾易弹奏待罪札子》,《东坡奏议集》卷九)。他是苏轼奖掖最力、过从最密的门生,从学主要的是学策论。 秦观著有《进策》30篇,对北宋的经济、政治、法制、人才、军事等重大问题,都系统地、大胆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还著有《进论》20篇,借品评历史人物,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他的这50篇策论,介入了宋哲宗元祐年间变法与反变法的斗争,在当时有很大的社会影响。著名的诗人黄庭坚曾称赞说:“少游五十策,其言明且清。笔墨深关键,开阖见日星”(《晚泊长沙示秦处度、范元实用寄明略和父韵》)。他的好友道潜也说:“当时所献策,考致第一流。论高追贾谊,气胜凌马周。胜理非空文,灼可资庙谋”(《哭少游学士》)。在今天,我们要全面了解秦观,正确评价其历史地位,就必须从分析他的五十策入手。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常以对王安石的态度,作为评定当时人物的标准。秦观的政见,与苏轼大致相同,其策论对王安石变法又持异议,于是他就被视为保守派,甚至是复辟派。但是,我们评价历史人物,应该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不能以个别人物的言行作为衡量一

切的标准。恩格斯在阐述以“历史唯物主义”这一词来表达关于历史进程时说过:“这种观点认为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由此产生的社会之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以及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毫无疑问,恩格斯所提出的这一原则,应该是我们评论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标准。下文试图据此来浅析秦观的五十策。 (一)秦观的经济思想

宋儒一般讳言财利,个别人即使谈到财利,亦须申明以合乎礼为前提,以义为根本。元祐初年,士大夫们“邈然以风裁自持”,更是如此。而秦观则特别重视理财。他在《财用上》一文中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以此见理财先食货。”他视食货为帝王之要务,安中国、服四夷的关键,因为“今国家北有抗衡之虏,西有假息之羌,中有大河之费,散万之吏取给于水衡之钱,百万之兵仰食于太仓之粟,”在这公私窘急之时,作为人臣,就应该“扬榷敛散,以究虚盈,以济用度”(《淮海集》卷15)。他从务实出发,不避言利之名,在当时可称得上是大胆的言论。

我们不妨加以比较。在秦观之前,李觏在其《富国策第一》中,曾提出“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把财政收入作为一国政治、军事、文化的基础。但他言财利以符台《周礼》为准则,非礼则不行。以后王安石以理财为变法的首要目标,但他把理财和言利作为两个截

然不同的概念。其《答司马谏议书》云:“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而秦观不仅不避言财利之名,而且把元祐年间“邈然以风裁自持”的士大夫比作伪君子,说他们就象“晋人王衍者,口不言钱而指以为阿堵物”,是“奸人故为矫亢,盗虚名于暗世”(《财用上》)。他还指出,这些士大夫一听到言财利,就斥之乃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之所为,是要搜刮民财。然而“昔管仲通轻重之权,范蠡计然否之策,肖何漕关中之粟”,他们都是言财利之臣,都生活在东郭咸阳等人之前,史书又都誉为名臣贤相。效法他们的榜样,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秦观在文中继续写道:“先王理财之意,惟其适平而巳。”这是他对财用的总要求,即天下之财,既不能偏归于公室,也不能偏入于私家。他指出,在宋仁宗至和、嘉祐年间,“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大农富贾“以农田而甲一州,贩脂而倾都邑。”他们从僮骑,带刀剑,横行乡曲,声伎之奉,拟于侯王。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天子以慈俭为宝”,对“田畴邸第,莫为限量;衣食器皿,靡有约束。”很显然,他反对朝廷的“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斥责大地主、大商人兼并土地,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

秦观反对天下之财偏入于私家,但也不赞成偏归于公室。他说:“熙宁、元丰之间,大臣用事,始作法度,与时变通,青苗、免疫、市易之利,相次而作。有司日夜手画口说,区处于中,使者旁午,冠

盖相望,奉行于外,而言利之臣析秋毫矣。江淮则增煮海之息,闽蜀则倍摘山之赢,青徐则竭冶铸之利。其他希风旨,效计数,无名之取,额外之求,盖不可胜数。而天下之财,大半归于公室矣。”这段话全面地、严厉地批评了王安石变法,我们能不能据此而说他属保守派、复辟派呢?如果不能,那末应如何看待他的这些言论?下面逐项试加分析。

关于实行青苗法,王安石在《上五事札子》中说:“昔乏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临川先生文集》卷41)。官薄其息,显然是掩饰之辞。青苗法规定二分取息,有些地方实际是三分,则年息达四分到六分。在借时按当时粮价折钱,时值青黄不接,粮价自高。归还时也按当时粮价折钱,可收获时特别是丰年时粮价低。这样本金在钱数上没有变化,但粮食之数却比借时增加了许多,实际上“取利约近一倍”。加上在实行过程中,官吏营私舞弊,也会加重对农民的剥削。就实质而言,青苗法是官方所经营的一种高利贷,是为了获取很大的财政收入。秦观对此有所批评,是理所当然的事。诚然,青苗法的利息一般比农村高利贷者要轻,对兼并之家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而这秦观是不会否定的。他与著文为农村高利贷者辩护的司马光和苏辙,态度是不同的。

关于差役与免役之争,在元祐初仍然很激烈。秦观的《论议上》云:“有司阅四力之牍眩蜂起之说,牵制优游,相视而不断者二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