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因建设配套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要,可以调整工业用地用途,但调整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10%以内。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且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场。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所得收益归该继受单位所有,并免予收取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工业用地地价。

第十六条(工业用地用途二)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自用比例不得少于60%。工业用地转型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建筑物出租的,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第十七条(工改M0) 严格控制区块线内M1改为M0,原特区外各区(新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20%以内,南山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50%以内。区块线内M1改为M0的,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转让限制)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但应当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当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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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抵押。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第十九条(受让方限制) 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深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从事制造业生产3年以上并合法纳税的企业,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其中M1或M0的厂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M0的研发用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二十条(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大力推进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土地供应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租赁期和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产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通过验收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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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年限按照深府〔2016〕80号的规定执行;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 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工改工)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办法,鼓励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工业用地工改工(M1改M1)的,原建项目已竣工投产,并达到相关监管要求,重建项目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允许申请拆除重建,不受旧工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有关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的年限限制。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产城融合一) 鼓励单一生产功能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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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人才住房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第二十四条(产城融合二) 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整体规划、统一改造。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调整该区块的空间位置。

第二十五条(限制住宅建设) 紧邻一级线工业用地的其他用地,除规划建设与工业园区配套的宿舍和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外,不得新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

第二十六条(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旧工园区整合改造) 鼓励各区(新区)选择若干条件相对成熟的旧工业园区,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进行连片改造,统一规划建设,为高端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空间保障。

第二十八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 市产业主管部门要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智慧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等规划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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