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 - 重大资产重组 - 图文 下载本文

二、重组方案涉嫌内幕交易的披露

(一)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并选择“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提示公告(213501)”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作出风险提示公告(见附件11)。

上市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并选择“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提示公告(213501)”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作出风险提示公告(见附件11)。

在暂停期间,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决定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说明终止原因,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二)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恢复进程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本所提出拟恢复重组进程的报告。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公司恢复重组进程。

(三)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25

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四)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有明确线索的举报,上市公司及涉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澄清。如果该涉嫌内幕交易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举报涉及事项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组方案涉及行政许可审核的披露和停复牌

(一)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该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决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展情况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见附件13)。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终止本次重组公告,披露终止原因,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三)在证监会重组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重组反馈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不晚于收到反馈意见的次一交易日选择“收到证监会重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212101)”公告类别披露收到反馈建议

26

的情况及反馈意见内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上市公司应积极准备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并在履行完毕反馈意见回复涉及的决策程序后,选择“回复证监会重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212102)”公告类别披露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同时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在公告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后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向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四)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重组方案期间,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作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重组方案期间,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并选择“证监会重组委审核期间停牌公告(212103)”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申请的表决结果的通知后,应当申请股票复牌并选择“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结果公告(212105)”公告表决结果。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

27

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七)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选择“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未核准公告(212107)”公告类别公告核准情况。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2、核准公告;

3、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就补充或修改内容予以公告,并将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选择“证监会通过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212109)”公告类别上网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 重组实施披露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