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5.7.7.1 工作前认真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和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5.7.7.2 积极参加本作业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

5.7.7.3 熟知并严格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监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控制措施的实施。 5.7.8 值长的安全责任

5.7.8.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5.7.8.2 对批准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全部责任; 5.7.8.3 不得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热机和热控二种票除外)和操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5.8.1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正确,不得涂改;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5.8.1.1 “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5.8.1.2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5.8.1.3 “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5.8.1.4 “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5.8.1.5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5.8.1.6 “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5.8.1.7 “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

5.8.1.8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5.8.1.9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5.8.1.10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消防监护人填写,其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5.8.1.11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情况;

5.8.1.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应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隔离后的安全措施情况;

5.8.1.13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应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情况;

5.8.1.14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应填写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是否合格;

5.8.1.15 “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动火;

5.8.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5.8.2 动火区域的测量

5.8.2.1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空气中含氢量 原(柴油)油气含量 煤粉尘 爆炸下限 4% % ~ % 30 ~120g/m3 合格值 <% <% <20g/m3 5.8.2.2 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8.2.3 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5.8.2.4 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8.3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5.8.3.1 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审核;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公安保卫部主任或消防专责人审核;安全监察部主任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