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下载本文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 .......................................... 1

1总则 ....................................................................... 1 2建设目标 ................................................................. 3

2.1总体目标 ........................................................................................... 3 2.2具体目标 ........................................................................................... 3 2.3一般规定 ........................................................................................... 3 2.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 4 2.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内容及指标 .................................................. 4

3建设条件 ................................................................. 6

3.1项目合法性 ....................................................................................... 6 3.2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 ........................................................................ 6 3.3现有基础设施状况 ............................................................................ 6 3.4水土资源状况.................................................................................... 7 3.5土地潜力分析.................................................................................... 7 3.6土地权属关系.................................................................................... 8 3.7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 8 3.8灾害风险 ........................................................................................... 8 3.9其它条件 ........................................................................................... 8

4工程分区及工程规划 ................................................ 9

4.1工程分区 ........................................................................................... 9 4.2工程总体布局.................................................................................... 9 4.3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 10 4.4农田水利工程布局 .......................................................................... 10 4.5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 10 4.6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布局 ........................................................ 11

目录 第 1 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5土地平整工程 ......................................................... 11

5.1一般规定 ......................................................................................... 11 5.2田块布局 ......................................................................................... 11 5.3田面工程 ......................................................................................... 12 5.4梯田工程 ......................................................................................... 12 5.5土壤改良 ......................................................................................... 14

6农田水利工程 ......................................................... 14

6.1一般规定 ......................................................................................... 14 6.2工程等级划分 ................................................................................. 14 6.3水源工程 ......................................................................................... 15 6.4供需水平衡 ..................................................................................... 17 6.5灌溉输配水工程 .............................................................................. 18 6.6排水工程 ......................................................................................... 20 6.7灌排渠系建筑物 .............................................................................. 22

7田间道路工程 ......................................................... 25

7.1道路功能与等级划分 ...................................................................... 25 7.2道路等级标准 ................................................................................. 25 7.3道路工程布置 ................................................................................. 26 7.4路基、路面工程 .............................................................................. 27 7.5农桥工程 ......................................................................................... 29 7.6道路沿线设施 ................................................................................. 29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 30

8.1一般规定 ......................................................................................... 30 8.2岸坡防护工程 ................................................................................. 30 8.3坡面防护工程 ................................................................................. 30 8.4沟谷防护、治理工程 ...................................................................... 31 8.5农田防护林 ..................................................................................... 32 8.6水土保持林草 ................................................................................. 32 8.7防风固沙工程 ................................................................................. 33 8.8护路、沟(渠)工程 ...................................................................... 33

目录 第 2 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A 引用标准 ..................................................... 34 附录B 省级工程类型区划分及主导因素 .................... 36

B1、Ⅰ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15个县) ............................................. 36 B 2、Ⅱ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34个县) ............................................ 37 B 3、Ⅲ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56个县) ............................................ 38 B 4、Ⅳ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13个县) ............................................ 39 B 5、Ⅴ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11个县) ............................................ 40

附录C 省级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工程组合 ..... 41 附录D 耕地分等 ..................................................... 42 附录E 设施农业工程 ............................................... 50

E.1一般规定 ........................................................................................ 50 E.2用地条件 ........................................................................................ 50 E.3道路工程 ........................................................................................ 50 E.4温室建筑与结构 ............................................................................. 51 E.5灌排工程 ........................................................................................ 52 E.6电力工程 ........................................................................................ 52 E.7通风降温 ........................................................................................ 52 E.8供暖工程 ........................................................................................ 53

附录F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 54

F.1一般规定 ........................................................................................ 54 F.2废弃居民点的拆除 .......................................................................... 54 F.3农村居民点的整理 .......................................................................... 54 F.4新规划居民点的建设 ...................................................................... 54

条文说明 ................................................ 56

1总则 ...................................................................... 56 2建设目标 ................................................................ 56

2.1总体目标 ......................................................................................... 56 2.2具体目标 ......................................................................................... 57

目录 第 3 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3一般规定 ......................................................................................... 57 2.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 57 2.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 58

3建设条件 ............................................................... 65

3.3现有基础设施 ................................................................................. 65 3.4水土资源状况 ................................................................................. 65 3.5土地潜力分析 ................................................................................. 66 3.6土地权属关系 ................................................................................. 66 3.7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 67 3.8灾害风险 ......................................................................................... 67

4工程分区及工程规划 .............................................. 68

4.2工程总体布局 ................................................................................. 68 4.3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 68 4.4农田水利工程布局 .......................................................................... 68 4.5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 68 4.6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布局 ........................................................ 68 4.7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布局 ............................................................... 69

5土地平整工程 ......................................................... 69

5.1一般规定 ......................................................................................... 69 5.2田块布局 ......................................................................................... 69 5.3田面工程 ......................................................................................... 71 5.4梯田工程 ......................................................................................... 71 5.5土壤改良 ......................................................................................... 72

6农田水利工程 ......................................................... 72

6.2工程等级划分 ................................................................................. 72 6.3水源工程 ......................................................................................... 73 6.4供需水平衡 ..................................................................................... 73 6.5灌溉输配水工程 .............................................................................. 73 6.6排水工程 ......................................................................................... 74 6.7灌排渠系建筑物 .............................................................................. 75

目录 第 4 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7田间道路工程 ......................................................... 75

7.1道路功能与等级划分 ...................................................................... 75 7.2道路等级标准.................................................................................. 76 7.3道路工程布置.................................................................................. 76 7.4路基、路面工程 .............................................................................. 78 7.5农桥工程 ......................................................................................... 80 7.6道路沿线设施.................................................................................. 80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 81

8.1一般规定 ......................................................................................... 81 8.2岸坡防护工程.................................................................................. 81 8.3坡面防护工程.................................................................................. 81 8.4沟谷防护、治理工程 ...................................................................... 81 8.5农田防护林 ..................................................................................... 81 8.6水土保持林草.................................................................................. 82

目录 第 5 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1总则 1.0.1为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水平,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设施农业工程、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及其它工程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0.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因地制宜,注重综合效率,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主要术语如下:

1、土地整理: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2、土地复垦: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3、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

4、村镇用地整理:指对村镇撤并、撤迁和就地改扩建的土地资源进行整理。 5、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

正文 第 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1.0m的沟、渠、路和田埂。

6、新增耕地:指新增加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还包括新增可转为耕地的园地、人工草地、养殖水面等。

7、水田: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

8、水浇地:指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如机电井、喷灌、滴灌等机械装备),在一般年景下能正常进行灌溉的耕地。

9、旱地:指灌溉水量无法满足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其灌溉保证率仅为40~70%。

10、农田水利:指为了防止干旱、溃、涝和盐碱灾害,对农田实施灌溉排水等水工措施的总称。

11、灌溉水源:指可用于灌溉的地表水、地下水和经过处理并达到利用标准的污水的总称。

12、灌溉:指按照作物生长的需要,利用水利工程设施将水送到田间,以补充农田水分的。

13、排水:指将一个地区内多余的地表水与地下水汇集起来排除到该地区以外的作业。

14、田间道路:指为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的道路系统。田间道路系统按功能分为支道、田间道、生产道三种类型。

15、支道:指项目区与周边交通主干道的连接通道,区内主要居民点间的连接通道。

16、田间道:指田块与支道,田块与乡村道路或其它公路连接的道路。供农业生产物资运输,农业机械行走之用。

17、生产道:指通往田间道,联系田块的道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正文 第 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8、生态环境: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

19、水土保持: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综合性措施。 20、水土流失:指土壤及其它地表物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作用下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

21、设施农业:指将现代工程手段和辅助设施用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22、温室:指围护结构全部或部分由透光保温材料构成的植物生产性建筑。

2建设目标 2.1总体目标 科学地对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2.2具体目标 2.2.1土地平整应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达到田块规整,田埂平顺,便于农业机械耕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准。

2.2.2农田水利应形成完善的灌溉、排水体系,达到渠相通,灌得进,排得出。 2.2.3田间道路应与项目区外道路合理衔接,区内各级道路应做到路面平整,满足交通量和通达度的要求。

2.2.4项目区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应满足农业生态防护要求或景观要求,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起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

2.2.5设施农业应符合现代农业生产高产、高效、优质、均衡的要求。 2.2.6农村居民点应相对集中,基本无零散分布。

2.3一般规定 2.3.1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通过多学科,多措施的组合,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

正文 第 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利用。

2.3.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配套相应的工程设施和防护措施。

2.3.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2.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工程建设规模及重要性划分为三等,等别按表2.4.1确定。

表2.4.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项 目 等 别 I Ⅱ Ⅲ 大型工程 中型工程 小型工程 建设规模(hm2) ≥10000 10000~1000 <1000 2.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内容及指标 2.5.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及指标,是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规定项目建设需完成的各项内容及其技术指标等的依据。

2.5.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大、中、小三个等别,各等别按表2.4.1建设规模确定。

2.5.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工程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构成。

2.5.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主要控制指标:

1、耕地分等指标包括有效土层厚度、表层土壤质地、剖面构型、土壤有机质、土壤PH值等内容。

耕地等级的确定应符合附表D-1-1、附表D-1-5规定的指标要求。

2、土地平整工程包括田块规划布局、田块及田面平整等内容,应达到表2.5.4-1、

正文 第 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表2.5.4-2规定的耕地率及新增耕地率指标。

表2.5.4-1 耕地率指标 地形坡度(0) 耕地率(%) 0~2 90 2~5 80 5~10 75 10~15 70 15~20 65 20~25 60 注:耕地率为耕地面积与建设规模的比值。 表2.5.4-2 新增耕地率指标 类 型 新增耕地率(%) 整 理 基本农田 ≥3 一般农田 ≥5 复 垦 ≥40 开 发 ≥60 3、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达到表2.5.4-3规定的灌溉保证率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和表2.5.4~4规定的排水历时指标。

表2.5.4-3 灌溉保证率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 规模 等别 灌溉保证率(%) 灌溉水利用系数 水田 旱地 ≥0.5 大型工程 Ⅰ 中型工程 Ⅱ ≥70 ≥40 ≥0.6 ≥0.7 小型工程 Ⅲ 注:提灌工程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提高0.05。 表2.5.4-4 排水历时指标 规模 等别 排水历时(d) 大型工程 Ⅰ ≤5 中型工程 Ⅱ ≤4 小型工程 Ⅲ ≤3 4、田间道路工程建设应符合表2.5.4-5田间道路密度指标要求。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工程应使项目区内,土壤侵蚀模数控制在1000吨每平方公里年[t/(km2?a)]以下。

正文 第 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表2.5.4-5 田间道路密度指标(km/km2) 地形地貌 支道密度 田间道路密度指标 田间道密度 生产道密度 道路总密度 平原(平坝)区 ≤2.5 ≤3 ≤6 11.5~9.5 河谷区 2~1.5 2.5~2 5~4 9.5~7.5 丘陵区 1.5~1 2~1.5 4~3 7.5~5.5 山区 <1 <1.5 <3 <5.5 3建设条件 3.1项目合法性 3.1.1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1.2项目应符合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

3.1.3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要求。

3.2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 3.2.1自然条件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土壤、植被、自然灾害等方面。

3.2.2自然资源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光热资源、生物资源、人力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

3.2.3社会经济条件

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生活水平、人均收入、农业产业结构、生产耕作方式等方面。

3.3现有基础设施状况 3.3.1现有基础设施

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农田水利、道路、电力、农田防护等设施。具体包括:排灌系统骨干设施;交通道路;电力设施;农田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田间农

正文 第 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现状及其它设施等。

3.3.2现有基础设施状况

应反映出设施的数量、质量、分布情况、合理性及其运行工作状况。

3.4水土资源状况 3.4.1水土资源是指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土地资源。

主要包括:降雨、地表径流、地下水、土地、土壤、土地利用结构、植被、水土保持等。

3.4.2水土资源状况

应反映出项目所在区域水土地资源的现状、开发利用情况及其利用效果。

3.5土地潜力分析 3.5.1土地潜力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分析、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分析和灾毁、废弃地复垦潜力分析。

3.5.2农用地整理潜力分析

应着重分析沟(渠)、路、坎、水面等现状地物及无效耕地的整理潜力;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分析应着重对荒草地、裸土地、裸岩地等现状地类的开发条件及其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其转化为有效耕地的潜力;

灾毁、废弃地复垦潜力分析应着重对因灾毁、废弃形成的滩涂地、工矿废弃地等现状地类的复垦条件及其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其转化为有效耕地的潜力。

3.5.3土地潜力分析

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在基础资料、分析过程、分析结果等方面有明确的量化结果,要求依据有来源、计算有过程、结果有数据。

并按新增耕地率进行土地综合潜力分级(见表3.5.3)。

正文 第 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表3.5.3 土地综合潜力分级表 潜力等级 一级潜力单元 二级潜力单元 三级潜力单元 整理 综合潜力≥10% 5%≤综合潜力<10% 综合潜力<5% 开发 综合潜力≥70% 40%≤综合潜力<70% 综合潜力<40% 复垦 综合潜力≥50% 20%≤综合潜力<50% 综合潜力<20% 注:表中参数为新增耕地率。 3.6土地权属关系 3.6.1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分析

确定工程建设区类型、规模、位置、开发整理目标,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

3.6.2明确各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土地变更,做到土地权属无争议。

3.7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3.7.1农田防护措施状况

应反映出项目所在区域农田防护措施的现状及其对农田保护的效果。 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两类。 3.7.2分析项目所在区域

生态环境现状,现有水土保持措施状况,生态环境演化及水土流失发展趋势等。

3.8灾害风险 3.8.1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可能发生的旱、涝、洪、风害、不良物理地质现象及水土流失等各种自然灾害。

3.8.2分析自然灾害对项目区土地及农业生产的影响,并做出客观评价。

3.9其它条件 3.9.1项目建设的公众支持和参与情况

包括涉及项目建设的公众参与度、支持率、参与内容、参与途径等。

正文 第 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3.9.2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情况等。

4工程分区及工程规划 4.1工程分区 4.1.1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共划分为一级区八个,二级区二十个。 云南省地处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4.1.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以地形地貌条件为基础,综合分析气候条件,水资源及其分布状况,土地资源及其分布状况,农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耕作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主要工程内容及其特征进行划分。

4.1.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为:

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滇南中山宽谷区、滇中高原盆地区、滇东北山原区、滇西北高山峡谷区五个工程类型区。详见附录B。

4.1.4结合工程类型区,对不同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归纳为五种工程模式:

丘陵区工程模式、河谷区工程模式、平坝区工程模式、山区工程模式、高寒山区工程模式。详见附录C。

4.2工程总体布局 4.2.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需求相结合。 3、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 4、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5、因地制宜。

4.2.2工程总体布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和技术条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结构调整,布置各

正文 第 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类工程,以改善土地利用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3工程总体布局内容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工程、设施农业工程、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等组成。

4.3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4.3.1土地平整工程

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综合考虑灌排、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因素,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平整,使田(地)块规整,按便于耕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耕地产出率要求,制定土地平整工程方案。

4.3.2土地平整工程内容

主要有土地平整、地力保持、田埂及田坎砌筑等。

4.4农田水利工程布局 4.4.1农田水利工程

应根据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对水资源利用、灌溉及排水系统等进行统筹安排。

4.4.2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

主要由水源工程、输水渠道(管道)工程、排水沟(管)、抽排水工程及渠系建筑物等组成。

4.5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4.5.1田间道路工程

应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结合灌排沟渠布局。田间道路网络应与现有主要交通道路相连接。

4.5.2田间道路

共分为支道、田间道、生产道三个等级。

正文 第 1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4.6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布局 4.6.1在项目所在区域内

沟河岸坡、单面坡脚、冲沟两侧及沟头等有可能毁坏农田,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或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农田,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农田的旱、涝等自然灾害,有效控制区内的水土流失。

4.6.2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 主要分为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两大类。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土地平整工程应达到保水、保土、保肥,保证粮食生产的目的。 5.1.2土地平整工程建设应使田块规整,便于耕作。 形成标准化的条田、方田、梯田、梯地等。

5.1.3土地平整工程应与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防护及生态环境等工程相协调。

5.2田块布局 5.2.1田块布局应依据地形地貌,与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及其它建筑布局相协调,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持和改善,满足灌溉及排水对田块规模、长度、宽度及坡度要求。

5.2.2田块布局应有利于田间机械化耕作及现代农业生产。 5.2.3田块布局应保持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平整土方量。

5.2.4田块建设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和水土保持,满足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5.2.5田块布局应根据地形条件,宜使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选择南北向为宜。

(1)在水蚀区,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2)在风蚀区,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

正文 第 1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小于30~45°方向布置。

5.2.6田块布局应使田块形状规整,长边与短边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为宜。 5.2.7耕作田块的长度应根据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确定。

田块长度200~800m为宜,具体数值可依自然条件确定。

5.2.8田块宽度应综合作业机械类型、末级固定渠道间距、地下水位情况、防护林有效防护距离、田块面积及地势等因数确定。

平原(平坝)区田块宽度100~400m为宜,丘陵区宜为100~300m,具体数值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5.3田面工程 5.3.1田面高程应依据地势特点、土层厚度、地下水位等因数,综合考虑灌溉及排水,农田排渍,减少工程量等要求确定。地形起伏小、土层厚的旱涝保收农田,田面高程应主要考虑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 地形起伏大,土层薄的坡地,田面高程应依据地形地势确定。

5.3.3排涝为主的农田,田面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2m以上。 5.3.4地下水位较高的农田,田面高程应高于常年地下水位0.8m以上。 5.3.5田面应保持平整,田面坡度应满足灌溉及排水要求。 5.3.6土层应满足以下厚度要求:

1、灌溉水田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300mm,同时土壤应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2、旱地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纳水肥的土层厚度应大于300mm,同时应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层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肥力。

5.4梯田工程 5.4.1梯田类型按以下原则划分:

正文 第 1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根据地面坡度,划分为陡坡区梯田与缓坡区梯田。 2、根据田坎建筑材料,划分为土坎梯田与石坎梯田。

3、根据梯田的断面形式,划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

4、根据梯田的用途,划分为旱作物梯田、水稻梯田、果园梯田、茶园梯田、橡胶园梯田等。

5.4.2梯田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地形地势条件,遵循“大弯就势、小弯裁直”的原则,集中连片布局,田面长边平行等高线方向,短边垂直等高线方向,梯田呈长条形或带形,尽量满足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灌溉的要求;

梯田应布置在地面坡度250以下的坡耕地上。 5.4.3田面高程应低于灌溉水位,高于排水水位。

5.4.4相邻梯田高差应地形地质条件和田坎稳定要求确定。 土质田坎高度不超过1.6m为宜,砌石田坎高度不超过2 m为宜。

5.4.5梯田长度100~300m为宜,陡坡区梯田宽度3~15m为宜,缓坡区梯田宽度15~30m为宜,具体数值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田埂宽度30~50cm为宜,高度20~40cm为宜; 格田宽度与梯田宽度一致,长度保持在20~50m为宜。

5.4.6典型田块应能代表项目区田块工程特性,明确反映田块布局,灌排系统及田间道路等工程措施布局情况。典型田块面积应大于项目区耕地面积的5%。

1、典型田块平行等高线方向长度100~300m为宜,平原(平坝)区垂直等高线方向长度100~300m为宜,丘陵区垂直等高线方向长度200~800m为宜。田块内部条田长为100~300m,

(1)平原(平坝)区宽为15~35m,上、下两个条田平均高差应在0.5m以下; (2)丘陵区宽为3~15m,上、下两个条田平均高差1.6m以下。每个条田由田埂平均分为独立的格田。

2、灌溉农渠位于生产道一侧,一般间隔20~30m设置放水口。毛渠沿平行等高线方向进入田间,一般间隔20~50m布置输水垄沟。

正文 第 1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3、排水农沟位于生产道一侧,田间水汇入毛沟后,由毛沟排入农沟,农沟向格田外排泄。

5.5土壤改良 5.5.1土壤改良方法分化学、物理改良两类。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主要采用物理改良方法。

5.5.2耕作层土壤厚度达不到作物生长所需土层厚度,应进行客土回填。 5.5.3土地平整工程中应剥离表层熟土,平整后进行表土回填。 5.5.4土质粘重易板结的地块,应掺沙改良;沙瘠土质应掺粘土改良。

6农田水利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农田水利工程

应保证适时适量提供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水量,防治干旱、溃、涝和盐碱灾害对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

6.1.2农田水利工程

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和田间灌排工程。 6.1.3农田水利工程

必须保证工程安全,节水节地,降低能耗,保护水环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实用,方便管理。

6.2工程等级划分 6.2.1土地开发整理蓄水枢纽工程的蓄水容积控制在10万m3以下。 6.2.2灌溉渠道工程等别应根据灌溉用水量的大小,按表6.2.2确定。

正文 第 1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表6.2.2 灌溉渠道工程分等指标 项目等别 旱地 水田 Ⅰ 大型 6800~4500 20000~10000 Ⅱ 中 型 4500~450 10000~1000 Ⅲ 小型 <450 <1000 灌溉用水量(万m) 3注:旱地以小麦需水量计算。 6.2.3排水沟道工程的等别应根据排水量的大小,按表6.2.3确定。

表6.2.3 排水沟工程分等指标 项目等别 旱地 水田 Ⅰ 大型 ≥1800 Ⅱ 中 型 1800~350 Ⅲ 小型 <350 排水量(万m) 36.3水源工程 6.3.1蓄水工程(库、塘、堰)的位置

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根据经济与安全的原则确定。筑坝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当地材料。

6.3.2灌溉供水调节可采用典型年法进行年调节分析。

6.3.3土地开发整理蓄水枢纽工程的蓄水容积应小于10万m3,坝高不超过10m。 6.3.4蓄水工程一般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三部分组成。 建筑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坝高应根据工程条件和工程建设要求确定,不宜超过10m,坝高超过10m时,应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建设。

2、坝顶宽度由构造、施工和防汛抢险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0m。有交通要求时,坝顶宜铺设为向下游倾斜(i=2%)的泥结碎石路面。

3、坝体边坡应满足坝体稳定要求。土石坝坝坡不宜小于1∶2;浆砌石坝坝坡不宜小于1∶1.5;重力坝坝坡(下游坝坡)不宜小于1∶0.75。坝体上、下游坡面应采取

正文 第 1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护坡措施。

4、泄水建筑物必须满足10年一遇洪水标准。 5、进水建筑物应满足取水要求。

6.3.5引水工程首部宜布置在河道的凹岸,应满足引水流量的要求,满足拦沙、沉沙、排沙要求,满足拦污、排污要求,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正常运行。

6.3.6泵站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源等条件确定,须满足防洪、防冲、防淤和防污要求。

1、泵站机电设备的扬程、流量、数量应满足灌溉提水要求。 2、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 3、压力管道必须满足动水压力要求。

4、泵站的前池应满足调节水量、拦污、拦沙的要求。 5、泵站的后池应满足消能、平顺水流的要求。

6.3.7机井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规划确定。

1、机井建设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2、应优先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地下水开采严禁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机井工程包括机井、水泵、动力机输变电设备、井台、井房等。

6.3.8雨水集蓄工程应与输水和节水灌溉设施统一布置,并与农业措施相结合。 1、集流工程的集流能力应与蓄水工程容量相一致,严禁设置集流量不足或没有水源的蓄水工程。有条件时,蓄水工程应尽量利用其它水源及设施。

2、蓄水工程的布置应避开回填土和不良地质地段。

3、蓄水工程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地形、土质、用途、建筑材料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确定。主要有水窖、水池、水罐等形式。

4、蓄水工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正文 第 1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4供需水平衡 6.4.1灌区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应根据水土资源评价成果、土地利用结构、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灌溉用水量、灌区内城乡及工矿企业用水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方案比较,择优选用。

6.4.2灌溉工程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其值可按照表6.4.1确定,也可采用经验频率法确定。小型水稻灌区的灌溉工程也可按抗旱天数确定。抗旱天数单季稻灌区可用30~50d,双季稻灌区可用50~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0~20d)。

6.4.3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水稻田灌溉水温以15~35℃为宜。

6.4.4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渠沟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质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表6.4.1 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水方法 地 区 干旱地区或水资源紧缺地区 半干旱、半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不稳定地区 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 喷灌、微灌 各类地区 作物种类 以旱作为主 以水稻为主 以旱作为主 以水稻为主 以旱作为主 以水稻为主 各类作物 灌溉设计保证率(%) 50~75 70~80 70~80 75~85 75~85 80~95 85~95 地面灌溉 注:1 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小值。2 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正文 第 1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5灌溉输配水工程 6.5.1输配水工程的作用是将适宜的水量逐级输送并分配到田间。 工程包括渠道或管道系统及相应的建(构)筑物等。

6.5.2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1万公顷以上灌区必要时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或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

1、各级渠道应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其值应达到表6.5.1-1的规定。 2、各级渠道宜相互垂直,各级渠道控制范围可根据表6.5.1-2确定。

表6.5.1-1 渠系水利用系数 灌区面积(万公顷) 渠系水利用系数

>1 0.55 1~0.1 0.65 <0.1 0.75 表6.5.1-2 灌溉渠道控制范围参考值 渠别 干渠 支渠 斗渠 农渠 控制面积(hm2) ≥10000 2000~3000 200~300 20~30 4000~8000 1000~3000 400~800m 长度(m) 1000~3000 400~800 100~200 间距(m) 3、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

(1)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水渠、水闸; (2)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措施。

4、渠道的纵、横断面应满足输水要求,保证边坡稳定和水流安全通畅;各级渠道之间、渠道各分段之间、重要建筑物的上、下游水流应平顺衔接;末级渠道放水口水位高出田面进水端不少于10cm。

6.5.3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不符合表6.5.1-2的规定,以及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渠道,均应进行防渗衬砌。

1、渠道防渗工程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灌区规模、水资源的丰缺情况以及社会、

正文 第 1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经济、生态环境等诸因素综合评价,经论证确定。

2、防渗材料的运用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量力而行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6.5.4灌溉管道输水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或树枝状管网布局。 2、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应小于0.97。 3、管内流速应控制在1~2m/s。

4、管道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小、总费用省和管理运用方便。

5、管道应布置在坚实的地基上,避开回填区和可能产生滑坡等不良地质区域。 6、管网压力分布差异较大时,宜结合地形条件进行压力分区,采用不同压力等级的管材和不同的灌溉方式。

7、管道沿线应根据水力特性,在相应位置设进气阀、排气阀、水锤防护和冲沙装置、压力和流量计量装置。管道纵向拐弯处可能产生真空时,应留出2~3m水头的余压。

8、管道埋深应不小于60cm,并在冻土层以下。铺设在地面上直径大于100mm的固定管道,应在拐弯处设置镇墩。

6.5.5水资源紧缺或经济作物区可选用喷灌、微灌或其组合系统。

1、喷灌系统应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协调一致。有条件时,喷灌、微灌系统可与乡镇供水相结合。

2、控制面积100hm2以上的管道式喷灌系统,宜按输配水系统和用户系统两个层次分别布置。

3、喷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满足均匀度要求,不漏喷,不产生地表径流。

4、喷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

5、中心支轴式、平移式和绞盘式喷灌机组应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6、轻型和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单机控制面积以3hm2和6hm2为宜。

正文 第 1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5.6微灌用水必须经净化处理,严禁含有泥沙、杂草种子、鱼卵、藻类及其它有可能堵塞管道和灌水器的物质。

支管布置应有利于毛管沿等高线、作物种植方向或果树行间设置。由集中排列的多条毛管组成的微灌小区,微灌均匀系数不应低于0.8。

6.6排水工程 6.6.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一般可采用5~10a。

6.6.2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一般可采用7~15d。

6.6.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选用经过论证的方法确定。

6.6.4排渍深度、耐淹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田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物耐淹深度可取0.3~0.6m,耐渍时间3~4d。水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8mm/d。

6.6.5有渍害的旱作区,应在旱作物耐淹时间内将地下水降至耐淹深度。水田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地下水降至设计排渍深度。

6.6.6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史册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排渍模数公式确定。

6.6.7改良盐碱土或防治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

正文 第 2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

6.6.8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农田排水规划应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和治理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查明治理区内的灾害情况和排水不良的原因,根据农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洪、旱、涝、渍、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确定排水任务和排水标准,遵照统筹兼顾、蓄排兼施的原则进行总体布置。

2、农田排水布局应根据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要求,实行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从骨干到田间统一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

3、农田排水布局必须进行方案比较,择优选取的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实用、占地较少、管理方便。

(2)工程建设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经济效益高。

(3)工程有利于改善治理区内外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6.6.9明沟排水系统的设置应与灌溉渠道系统相对应,可依干沟、支沟、斗沟、农沟顺序设置固定沟道。根据排水区的形状和面积大小以及负担的任务,沟道的级数也可适当增减。

1、明沟排水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宜布置在低洼地带,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

(2)1~3级排水沟路线宜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它地质条件不利地段。

(3)排水线路宜短而直。

(4)水旱间作地区,水田与旱田之间宜布置截渗排水沟。

(5)排洪沟(截流沟)应沿傍山(塬边)渠道一侧及灌区边界布置,就近汇入排水干沟或承泄区,交汇处应设防冲蚀护面措施。

2、排水沟应满足不冲、不淤要求。

3、1~3级排水沟堤顶宽度不应小于2.0m。堤顶兼作交通道路时,其宽度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正文 第 2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4、排水沟的弃土和局部取土坑应结合筑渠、修路和土地平整加以利用。 5、承泄区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沟排水有良好的出流条件; (2)有足够的承泄能力或滞涝容积;

(3)有稳定的河槽(或湖床)和安全的堤防。 不能满足上述任一要求,应采取适当的工程处理措施。 6.6.10暗沟排水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吸水管(田间末级排水暗管)应有足够的吸聚地下水能力,管线平面布置宜相互平行,与地下水流动方向的夹角不宜小于40°。

2、集水管(或明沟)宜顺地面坡向布置,与吸水管管线夹角不宜小于30°,且集排通畅。

3、各级排水暗管的首端与相应上一级灌溉渠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吸水管或集水管沿线宜设检验井。检验井间距不宜小于50m。

5、水稻区和水旱轮作区的吸水管或集水管(或明沟)出口处,宜设置排水控制闸门。

6、暗沟排水进入明沟处应采取防冲措施。

7、暗沟排水系统的出口宜采用自排方式。排水出口受承泄区或排水沟水位顶托时,应设置涵闸抢排或设泵站。

6.7灌排渠系建筑物 6.7.1灌排建筑物的位置应根据工程规模、作用、运行特点和灌区总体布置的要求,选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

1、灌排建筑物的布置应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航运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宜采用联合建筑的形式。

2、灌排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工程特点、作用和运行要求,根据建筑材料和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选定。

正文 第 2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7.2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节制闸;在临近分水闸或泄水闸的渠道下游,可根据需要设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水口处应设分水闸;在渠道流经的重要城镇、工矿区或重要建筑物的上游;在傍山(塬边)渠道有排泄坡水任务的地段,以及当干渠上泄水区段超过一定长度时,均应设泄水闸;在干渠、支渠末端应设退水闸;在排水沟出口段应设排水闸。

水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闸室结构宜采用开敞式。

2、闸底槛顶宜与渠底齐平或稍高于渠底。 3、闸孔过水断面宜与渠道过水断面相适应。

6.7.3渠道跨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渡槽。

1、渡槽轴线应短而直,进、出水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2、渡槽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3、渡槽槽身横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或U形。

6.7.4渠道穿越河流、渠沟、洼地、道路,采用其它类型建筑物不适宜时,可选用倒虹吸。

1、倒虹吸宜设在地形较缓处,应避免通过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2、倒虹吸轴线在平面上的投影宜为直线,并宜与河流、渠沟、道路中心线正交,进、出口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

3、倒虹吸进口前的渠道一侧,应设泄水闸或溢流堰。

4、倒虹吸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穿越河流、渠沟、道路的具体情况等,选用地埋式或桥式。

地埋式倒虹吸应埋入地面以下0.5~0.8m。穿越河流时,应埋入设计洪水冲刷线0.5m以下;穿越渠沟、道路时,应埋入渠沟底面或道路路面以下1m以下;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应埋入冻土层以下0.5m。

正文 第 2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桥式倒虹吸的桥下净空和桥面,必要时应满足行洪、通航、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5、倒虹吸横断面形式宜采用圆形,流量大、水头低时,也可采用矩形。 6.7.5填方渠道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渠道或穿越填方道路时,应在渠下或路下设置涵洞。

1、涵洞轴线宜短而直,并宜与沟溪、道路等中心线一至,进、出口应与上、下游平顺连接。

2、涵洞横断面形式可采用圆形或矩形等。明流涵洞或交通涵洞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拱形。

3、涵洞顶部填土厚度不应小于1m,上部为衬砌渠道填土厚度时不应小于0.5m。 4、涵洞有控制灌排水位或挡御外水要求时,应在进口或出口设置闸门。 6.7.6渠道傍山岭(塬)布置长度超过直穿山岭(塬)5倍,且山岭(塬)地质条件较好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隧洞。

1、隧洞宜选在沿线地质构造简单、岩体坚硬完整、上覆岩土层厚度大、水文地质条件有利及施工方便的地区。进、出口洞脸应避免设在可能产生山崩、滑坡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2、隧洞轴线宜短而直。必须布置转弯段时,转弯段弯曲半径应大于5倍洞径(或洞宽),转角应大于60°。转弯段两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5倍洞径(或洞宽)的直线段。

3、隧洞进、出口宜设开敞式渐变段,并应与上、下游渠道平顺连接。出口渐变段可结合消力池设置。

6.7.7沟渠经过陡峻的地段时,可设置跌水或陡坡。跌水或陡坡的型式应根据跌差和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跌差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单级跌水或单级陡坡;跌差大于5m,可采用多级跌水或多级陡坡。

6.7.8灌溉渠道的引水、分水、泄水、退水处和排水沟出口处均应设量水设施,并宜与灌排建筑物结合布置。

1、渠道可根据流量、比降、水流含沙量等不同情况,选用适宜的量水设施。

正文 第 2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700公顷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和干沟、支沟,可利用直线段上的灌排建筑物量水,并设相应的测流设施。

3、灌溉管道量水装置(仪表)可根据需要与量测精度要求,选用适宜的量水设施。 6.7.9灌溉水流含沙量超过输水渠道允许挟沙能力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等,在适当地点设置沉沙池。

1、沉沙池应根据灌区的用水要求和输水渠道的具体情况,以水流的允许含沙量和允许进入输水渠道的泥沙粒径为依据确定。沉沙池出口允许含沙量不宜大于10kg/ m3,允许泥沙粒径不宜大于0.05mm。

2、沉沙池型式可选单室、多室沉沙池。池箱横断面形式宜选用矩形或梯形,池箱分段应设变形缝。

3、沉沙池进口段宜采用两侧均匀扩散的对称布置,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单侧扩散布置,但需设置与池厢潜没隔墙相对应的导流墩(墙)。沉沙池出口段宜采用两侧均匀收缩的对称布置。

7田间道路工程 7.1道路功能与等级划分 7.1.1项目区内为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的道路系统均为田间道路。田间道路系统按功能分为支道、田间道、生产道三种类型。

7.1.2支道是指项目区与周边交通主干道的连接通道,区内主要居民点间的连接道路。

7.1.3田间道是田块与支道,田块与乡村道路或其它公路连接的道路。供农业生产物资运输,农业机械行走。

7.1.4生产道是联系田块、通往田间的道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7.2道路等级标准 7.2.1支道为双车道四级道路,中级路面,支道在项目区外长度应控制在3km以

正文 第 2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内;田间道为单车道四级公路,中级路面;生产道为等外路,低级路面。

7.2.2为保证道路的通行能力,具备相应的服务水平,对各级道路应按表7.2.2要求进行规范。在条件受限的地区和路段,技术指标可适当降低。

7.3道路工程布置 7.3.1道路工程布局应本着为农业生产和农用物资运输服务的原则,服从土地利用布局及田块布局的要求,与农田水利工程相协调配合,综合布置。道路选线应综合运输效率、地形条件、工程数量及占地情况统筹考虑。

7.3.2平原(平坝)区、微丘陵区人口稠密,支道及田间道交通量较大,对道路的标准要求较高,弯道半径宜采用较大半径,以利车辆行驶。在弯道半径较小时应设置弯道超高,超高横坡可采用2%、4%、6%,视平曲线半径而定。道路纵坡应满足表7.2.2的要求。通过低洼及排水不利地段时,路面应高于地下水位1m以上,并考虑填方工程量的合理性。

7.3.3丘陵坡陡山区,受地形限制,道路弯急坡陡、转折起伏频繁,道路选线要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展线,处理好平纵线形的组合,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工程量,降低造价。

表7.2.2 各级田间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道路 类型 路基 车道数 宽度 (m) 行车道 宽度 (m) 路肩 宽度 (m) 极限最小 转弯半径 (m) 最小转弯 半径 (m) 停车 视距 (m) 最大 纵坡 (%) 桥涵汽车 荷载等级 2 支道 8.5 8.0 8.0 7.0 4.5 4.0 3.25 2.5 7.0 6.5 6.5 6.0 3.5 3.5 3.0 2.0 1.5 1.5 1.5 1.0 1.0 0.5 0.25 0.5 60 30 30 30 15 10 — — 100 65 65 65 30 20 — — 40 30 30 30 20 15 — — 7 8 9 9 9 12 12 — — 公路Ⅱ级 公路Ⅱ级 2 2 田间道 2 1 1 生产道 1 — 正文 第 2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7.3.4当支道、田间道纵坡大于5%时,连续坡长应在符合表7.3.4所规定的纵坡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以使车辆恢复能力。

表7.3.4 纵坡长度限制 纵坡坡度(%) 坡长限制(m) >5~6 ≤800 >6~7 ≤500 >7~8 ≤400 >8~9 ≤200 7.3.5单车道行车道路,应在适当距离内,驾驶人员视野较好的地点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m,间隔以500m为宜,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7.3.6在现有道路基础上改造的田间道路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7.3.7沿河道路宜选在地形宽坦,支沟支流少,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一岸,线路一般以低线位为主,但路基要高于一定频率的洪水水位高程,同时要慎重选择跨河桥位。

7.3.8越岭道路应结合地形地质等条件慎重选择垭口,控制过岭标高,纵坡力求均匀,处理好两侧展线方案。

7.3.9道路交叉时,一般可采用T、Y和十字交叉,交角一般为直角或接近直角,当受地形限制交角小于450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7.4路基、路面工程 7.4.1路基工程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建筑材料等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进行建设。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7.4.2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各类田间道路路基宽度要素见表7.2.2。 7.4.3路基高度设置应使路肩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并考虑地下水、毛细水的作用。支道、田间道路基标高应高出田面高程0.5m以上。生产道路基标高应高出田面高程0.3m以上。

7.4.4路基修筑应按移挖作填的原则进行。当出现大量弃土方和回填土方时,应配合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和地形环境综合考虑。

7.4.5水文地质不良地段的路基最小填土高度不应小于路床处于干燥、中湿状态的

正文 第 2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临界高度,当路基设计标高受限制时,应对潮湿、过湿状态的路基进行工程处理。

7.4.6陡坡上的半挖半填路基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护肩或挡土墙。 7.4.7应做好路基排水。

路基排水可分为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两方面,地表排水可采用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与急流槽、拦水带等设施,地下排水可采用暗沟、盲沟等设施。

7.4.8路基填料应优先选用水稳性好的砾类土、砂石类土,严禁直接使用泥炭、淤泥、强膨胀土、有机质土以及溶盐超过允许含量的土等。

当路基填料的CBR值达不到规定时,可掺石灰、水泥、粉煤灰等其它稳定材料处理。工业废渣用作路基填料时,使用前应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同时路基填土的压实度须大于90%。

7.4.9路面工程的基本要求

(1)路面应根据道路等级、使用任务、功能、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确定;

(2)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

(3)路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路面等级应符合表7.4.2要求。

表7.4.9 路面等级 道路类型 路面等级 支 道 中级路面 1、混凝土、沥青。 面层类型 2、碎、砾石、半整齐石块、泥结石。 3、其它粒料。 基层(包含底基层) 填隙碎石 路基 土夹石、夯实土 田间道 中级路面 1、混凝土、沥青。 2、碎、砾石、半整齐石块、泥结石。 3、其它粒料。 填隙碎石 土夹石、夯实土 生产道 低级路面 1、粒料加固土、土夹石。 2、其它当地材料加固或改善土。 无 夯实土 7.4.10路面结构组成及其要求:路面结构由面层、基层组成。具体要求按表7.4.9确定。

7.4.11田间道路结构层最小厚度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水泥稳定类15cm、石灰稳

正文 第 2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定类15cm、石灰工业废渣类15cm、级配碎石8cm、泥结石8cm、水泥结石8cm、填隙碎石8cm。

7.4.12路面应满足气温变化、冰冻和融冻对路面的要求。

7.4.13路面排水应与沿线灌溉排水系统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7.5农桥工程 7.5.1农桥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等级、通行能力,结合地形、河流水文、灌排设施布局、河堤防洪、环境影响等综合考虑。

7.5.2农桥净跨应控制在20m以下,设计洪水频率按5年一遇。 7.5.3农桥可采用梁桥、拱桥、吊桥、刚架桥等基本类型.

7.5.4桥梁宽度应与路基同宽,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水位确定,且不小于表7.5.4所列数值。

表7.5.4 桥下净空最小值 桥梁的部位 粱底 支撑垫石顶面 拱脚 高出计算水位(m) ≥0.5 ≥0.25 ≥0.25 注:无铰拱的拱脚可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到计算水位的净高应大于1.0m。 7.6道路沿线设施 7.6.1在漫水桥上,应设置标杆。

7.6.2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宜配合其它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7.6.3在各级道路上,由于积雪、积沙、波浪、坠石、弃物等妨碍交通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正文 第 2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8.1一般规定 8.1.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有效的保护农田与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8.1.2控制项目所在区域由于自然与人为因素引起的农田与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和改善建设区域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

8.1.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按人类利益和生态规律相统一,因地制宜、适地适用、适地适产、适地适生、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整理与利用。

8.2岸坡防护工程 8.2.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或周边与河道、冲沟等相交接的地块,易遭受洪水危害的地段,应布置防护工程。

8.2.2根据洪水的不同来源和不同危害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1、项目区上游有小流域沟道洪水集中危害的,应在沟中修建拦洪坝,洪水汇流区不属于项目区管辖的,应配合有关单位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2、项目区内或周边坡面有洪水危害的,应在坡面与坡脚修建排洪沟,并对坡面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区内各类场地、道路和其它地面排水,应尽可能结合农田排水工程,统筹安排,使洪水安全排泄。

3、当坡面或沟道洪水与项目区的道路、建筑物、堆渣场等发生交叉时,应采取涵洞或暗管进行地下排洪。

4、项目区紧靠沟岸、河岸,有洪水影响农田和设施安全的,应修建防护工程。 5、岸坡防护工程主要有坡式护岸、坝式护岸护滩和墙式护岸等三类。

8.3坡面防护工程 8.3.1坡面防护工程是对耕地的重要保护措施,包括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三项措施,截、蓄、排三者合理配置,暴雨中保护坡面、农田和林草不受冲刷,并可蓄水

正文 第 3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利用。坡面防护工程应与防治坡面水土流失相结合。

8.3.2坡面小型蓄水工程,应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的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保水保土措施、荒地治理中生态措施等紧密结合,配套实施。

8.3.3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中,应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与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8.3.4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还应与集雨工程相结合。

8.4沟谷防护、治理工程 8.4.1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划基础上,应对项目区域内或周边的沟谷,进行全面防护、治理。

8.4.2沟头防护工程必须在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中,与谷坊、淤地坝等沟壑治理措施互相配合,来控制沟壑发展。根据沟头附近地形和来水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蓄水型或排水型沟头防护工程,防止水流下沟,制止沟头前进。

8.4.3根据沟底地质和附近的建筑材料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土谷坊、石谷坊、柳谷坊,固定或抬高侵蚀基准面,稳定山坡坡脚,防止沟谷下切,沟岸扩张及滑坡;合理安排谷坊高度与间距,减缓沟底纵坡,减小山洪流速减轻山洪或泥石流灾害;使沟道逐渐淤平,形成坝阶地,为发展农业创造条件。

1、谷坊工程必须在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中,与沟头防护、淤地坝等沟壑治理措施互相配合,以收到共同控制沟壑侵蚀的效果。

2、谷坊工程在制止沟蚀的同时,应利用沟中水土资源,发展林(果)牧生产和小型水利。

3、谷坊工程的防御标准为10年一遇3d最大暴雨。

8.4.4淤地坝是沟谷防护、治理的一项重要工程,根据淤地坝的坝高、库容、淤地面积等特点,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

1、淤地坝建设必须以小流域为单元。

2、在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安排淤地坝和治沟骨干工

正文 第 3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程,进行综合治理。

8.4.5崩岗治理工程应针对崩岗的特点与发展规律,采取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原则。 1、对可能产生崩岗的荒坡,采取恢复地面植被、拦蓄、分散地表径流等预防保护措施;

2、对已产生的崩岗,采取全面系统地小流域综合治理方法,既要控制崩口下泄的洪水、泥沙对下游农田的危害,又要制止崩岗发展,利用崩口内外的土地,结合各项治理措施,发展林果生产等,采取治标与治本结合、治理与开发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8.5农田防护林 8.5.1农田防护林是保护农田,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常用的农田防护有效措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充分考虑适地适树、防护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8.5.2农田防护林网(包括护牧林网),主林带走向应垂直于主风方向,或呈不大于30~45℃的偏角。

主林带与副林带相垂直;如因地形地物限制,主、副林带可以有一定偏角。 (1)低洼地区可以‘林随水走’; (2)平坦地区可以‘林随路走’;

(3)风蚀山丘地区,主林带可沿等高线布设,副林带可和上下坡的路边造林、河边、沟岸造林互相连接,形成林网。

8.5.3农田防护林网,主林带宽5~12m,副林带宽3~6m。

8.5.4农田防护林网,林带的间距应按乔木主要树种壮龄时期平均高度的15~20倍计算。主林带和副林带交叉处只在一侧留出20m宽缺口,便于交通。

8.5.5宜采用林带间距10~15倍树高疏透型乔灌混交林带结构。

8.6水土保持林草 8.6.1水土保持造林应着眼于开发利用,要求能够获得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的效益。

正文 第 3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8.6.2水土保持林草主要在水土流失的土地上实施,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既能保持水土,防治侵蚀,改善生态环境,又能解决群众的燃料、饲料、肥料并增加经济收入。

1、护坡防护林:根据荒坡所在位置、坡面坡度与水土流失特点,分别布设在坡面的上部、中部或下部,与农地、牧地成带状或块状相间,也可整个坡面全部造林。

2、固沟防冲林:分沟头、沟坡、沟底三个部位,与沟壑治理措施中的沟头防护、谷坊、淤地坝等紧密结合。

3、岸坡防冲林:河道两岸、湖泊水库四周、渠道沿线等水域附近水土保持林,主要用以巩固河岸、库岸与渠道,防止塌岸和冲刷渠坡。

8.7防风固沙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因开挖扰动地面、破坏植被,引发土地沙化,或建设项目在风沙区,遭受风沙危害的,应采取防风固沙工程,保护农田。

8.8护路、沟、渠工程 沿路、沟(渠)两侧或一侧,在有条件或边坡稳定需要的地段,应设林带。

正文 第 3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A 引用标准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 3、《防洪标准》(GB 50201~94);

4、《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99);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6、《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92); 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10、《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85); 11、《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6~1996);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1996); 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1996);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1996); 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技术》(GB/T 16453.4~1996); 1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1996); 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1996); 19、《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 2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21、《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 63~94); 22、《地下水质量标准》(B/T 14848~93); 2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24、《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正文 第 3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 267~2001); 26、《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

27、《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 28、《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 236~1999); 2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30、《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31、《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32、《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 20~92); 3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34、《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3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3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 3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 014~97);

3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范》(CJJ/T 80~98); 39、《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 289~2003); 4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204~98); 4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

42、《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 43、其它标准。

正文 第 3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B 省级工程类型区划分及主导因素 B1、Ⅰ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15个县) 1、国家二级区 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2、省级一级区 Ⅰ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 3、主要指标 (1)地形地貌:中低山山地,中低山丘陵地、河谷谷坡阶地、盆地(平坝)等,各类地貌类型相互交错。

(2)气象水文:北热带、南亚热带气候。“立体气候”十分明显。

(3)土壤:分布于云南高原面、盆地周边及河谷起伏和缓的低山和浑圆丘陵,丘陵区地势起伏和缓,山体浑圆连绵,地形坡度5~20度,往往是盆地、河谷与山地的过度带。

土壤多为红壤土、黄壤土、砖红壤土、黑色石灰土及燥红土。 4、辅助指标 (1)基础设施:水利灌溉设施不足,水利用率低,田间道路交通条件差,晴通雨阻现象明显。

(2)经济水平:以种植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和考烟、土豆、经济林果等经济作物为主,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较差。

5、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瑞丽市、盈江、梁河、陇川、潞西、江城、澜沧、西盟、孟连、沧源、镇康、耿马、景洪市、勐腊、勐海(15个县)。

正文 第 3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B 2、Ⅱ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34个县) 1、国家二级区 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2、省级一级区 Ⅱ滇南中山宽谷区。 3、主要指标 (1)地形地貌:地貌类型主要为中山山地,中山丘陵地、河谷谷坡阶地、溶蚀盆地(平坝)等,各类地貌类型相互交错。

(2)气象水文:北热带、南亚热带气候,随海拔高度变化“立体气候”十分明显。 (3)土壤:云南山岭和峡谷的相对高差极大,河谷落差大。

河谷区的地势相对平缓,地形为稍有起伏的河滩地、河谷阶地及河谷坡地,土壤多为水稻土、红壤和黄壤。

4、辅助指标 (1)基础设施:水利灌溉条件,道路交通条件,相对较好。 (2)经济水平:以水稻、玉米种植为主,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较好。 5、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丘北、广南、富宁、砚山、西畴、麻栗坡、马关、文山、个旧市、建水、石屏、弥勒、开远市、蒙自、屏边、红河、元阳、绿春、河口、金平、新平、元江、翠云区、景东、镇沅、景谷、普洱、墨江、凤庆、云县、临翔区、双江、永德、昌宁(34个县)。

正文 第 3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B 3、Ⅲ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56个县) 1、国家二级区 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2、省级一级区 Ⅲ滇中高原盆地区。 3、主要指标 (1)地形地貌:地貌类型主要为高中山山地,中山丘陵地、河谷谷坡阶地、湖积盆地(平坝)、溶蚀盆地(平坝)等,各类地貌类型相互交错。

(2)气象水文: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气候区,随海拔高度变化“立体气候”十分明显。

(3)土壤:平坝区地势相对平缓,地形起伏不大,按海拔高度、水热条件和作物组合的不同分为三类:高坝子、中坝子、低坝子,以水稻土为主,土层深厚土壤肥力较高。

4、辅助指标 (1)基础设施:水利灌溉条件,道路交通条件较好。

(2)经济水平:以水稻种植为主,农业种植技术高,社会经济条件较好。 5、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官渡、西山、五华、盘龙、石林、寻甸、禄劝、富民、嵩明、宜良、呈贡、安宁市、晋宁、宣威市、富源、麒麟区、马龙、陆良、师宗、罗平、沾益、红塔区、澄江、华宁、江川、通海、峨山、易门、楚雄市、武定、禄丰、双柏、元谋、牟定、永仁、大姚、姚安、南华、泸西、大理市、弥渡、宾川、祥云、漾濞、巍山、南涧、永平、鹤庆、洱源、云龙、隆阳区、施甸、龙陵、腾冲、永胜、华坪(56个县)。

正文 第 3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B 4、Ⅳ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13个县) 1、国家二级区 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2、省级一级区 Ⅳ滇东北山原区。 3、主要指标 (1)地形地貌:地貌类型主要为高中山山地,中山丘陵地、河谷谷坡阶地、断陷盆地(平坝)等,各类地貌类型相互交错。

(2)气象水文:中温带、北温带气候区,随海拔高度变化“立体气候”十分明显。 (3)土壤:占云南省山区土地总面积的84%,山区地形较陡,情况比较复杂,陡坡山地较大部分耕地离河面较,灌溉不便。

土壤为山地红壤土、黄壤土、红色石灰土、燥红土等。 4、辅助指标 (1)基础设施:水利灌溉条件,道路交通条件较差。

(2)经济水平:以种植玉米、马铃薯、豆类、小麦、考烟、荞麦等作物为主,社会经济技术条件较差。

5、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昭阳区、绥江、水富、盐津、大关、永善、彝良、镇雄、威信、巧家、鲁甸、会泽、东川区(13个县)。

正文 第 3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B 5、Ⅴ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11个县) 1、国家二级区 西南高原山地类型区. 2、省级一级区 Ⅴ滇西北高山峡谷区。 3、主要指标 (1)地形地貌:地貌类型主要为高山山地,高山丘陵地、峡谷谷坡阶地、高原盆地(平坝)等,各类地貌类型相互交错。

(2)气象水文:在滇西北高山峡谷类型区包含有北亚热带、南温带、北温带、高山苔原带四种气候类型随海拔高度变化“立体气候”十分显著。

(3)土壤:云南滇东北、滇西北中高山及高原盆地地区,高寒山区地势险,地形较陡,气候寒冷,长冬无夏春秋短,热量条件差。

土壤为黄壤土、山地红壤土、棕壤、棕色暗针叶林土、高山草甸土等。 4、辅助指标 (1)基础设施:水利灌溉条件,道路交通条件差。

(2)经济水平:以种植玉米、马铃薯、小麦、青稞、油菜、药材等作物为主,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差。

5、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贡山、福贡、兰坪、泸水、德钦、维西、香格里拉、玉龙、宁蒗、古城区、剑川(11个县)。

正文 第 4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C 省级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工程组合

省级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工程组合 省级二级区 (工程模式) 田块 形式 水源类型 (固定水源) 以明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暗管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为主 取水方式 引水方式 排水方式 以条田、 塘坝、蓄水池 以拦河取水坝(闸)以明渠分级自流丘陵区 工程模式 水,泵站提水为主 加压管道分级输水为主 以条田、 河道取水、塘河谷区 工程模式 水,泵站提水为主 加压管道分级输水为主 以格田、 河道取水、蓄条田为平坝区 工程模式 水为主 加压管道分级输主 水池 以取水闸、分水闸放水、泵站提水为主 以明渠分级自流输水,暗管分级自流输水,泵站主 水、泉水出露点取自流输水,泵站梯田为坝、蓄水池 以拦河取水坝(闸)以明渠分级自流取水、截潜流暗箱取输水,暗管分级主 水、泉水出露点取自流输水,泵站梯田为取水、截潜流暗箱取输水,暗管分级以明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暗管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主 以明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暗管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为主;部湖宾低洼地带需以泵站辅助集中抽水排泄,即自排与抽排结合 以梯田山区 为主 工程模式 塘坝、蓄水池 以雨水集蓄,泉水出露点取水,截潜流暗以明渠分级自流输水,暗管分级以明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 箱取水,拦水坝(闸)自流输水为主 取水、泵站提水,机井提水为主 以梯田高寒山区 箱取水,拦水坝(闸)自流输水为主 工程模式 取水、泵站提水,机井提水为主 为主 塘坝、蓄水池 以雨水集蓄,泉水出露点取水,截潜流暗以明渠分级自流输水,暗管分级以明沟分级汇流,集中自流排泄

正文 第 4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D 耕地分等 附表D-1 农用地利用分等 序号 1 2 3 4 5 分 区 南部边缘低山宽谷盆地区 滇中高原盆地区 滇南中山宽谷区 滇东北山原区 滇西北高山峡谷区 全省情况 最大等 二十五等 十七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十四等 二十五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一等 一等 一等 最小等 平均等 十一等 七等 七等 六等 六等 七等 正文 第 4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表D-2-1 滇南低山宽谷盆地区“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 分值 水稻 玉米 小麦 有效土 层厚度 cm 障碍层 表层土 壤质地 剖面构型 土壤 有机质 土壤pH值 距地表 深度 cm 壤土 通体壤、 100 100 100 ≥100 壤/砂/壤 壤/粘/壤 砂/粘/粘、 80 80 80 粘土 壤/粘/粘 粘/砂/粘、 70 70 70 砂土 砾质土 0.14 0.08 通体粘 砂/粘/砂、 壤/砂/砂 粘/砂/砂 通体砂、通体砾 0.18 2级(含量4.0~3.0%) 3级(含量3.0~2.0%) 4级(含量2.0~1.0%) 5级(含量1.0~0.6%) 0.08 0.08 1级(6.0~7.9) 60~90 2级(5.5~6.0)(7.9~8.5) 3级(5.0~5.5)(8.5~9.0) 1级 <2o 充分满足 1级 排水 条件 地形 坡度 灌溉 保证率 地表岩石 出露度 90 90 90 60~100 2级 2 o~5 o 基本满足 2级 30~60 3级 5 o~8 o 一般满足 3级 4级 0.11 60 50 40 30 20 10 权重 60 60 50 40 40 30 水田 旱地 60 60 50 50 40 40 30~60 <30 0.27 4级(4.5~5.0) <30 5级(<4.5)(9.0~9.5) 0.11 0.1 0.05 4级 0.24 8 o~15 o 15 o~25 o ≥25 o 0.21 无灌溉设施 0.2 0.15

正文 第 4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表D-2-2 滇中高原盆地区“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 分值 水稻 玉米 小麦 有效土层 厚度 cm ≥100 表层土 壤质地 剖面构型 土壤 有机质 土壤 pH值 障碍层 距地表深度 cm 60~90 排水 条件 地形 坡度 灌溉 保证率 地表岩石 出露度 100 100 100 壤土 通体壤、 壤/砂/壤 壤/粘/壤 砂/粘/粘、 80 80 80 粘土 壤/粘/粘 粘/砂/粘、 70 70 70 砂土 通体粘 砂/粘/砂、 60 60 60 30~60 壤/砂/砂 粘/砂/砂、 50 40 30 20 10 权重 旱地 0.3 0.06 0.08 0.08 60 50 40 40 30 水田 60 50 50 40 40 <30 砾质土 0.16 通体砂 通体砾 0.18 0.1 5级(<4.5) (9.0~9.5) 0.11 0.05 0.22 2级(含量4.0~2级(5.5~6.0) 3.0%) (7.9~8.5) 30~60 3级 2级 1级(6.0~7.9) 1级 <2 o 充分满足 1级 90 90 90 60~100 2 o~5 o 基本满足 2级 3级(含量3.0~3级(5.0~5.5) 2.0%) 4级(含量2.0~1.0%) 5级(含量1.0~0.6%) (8.5~9.0) 5 o~8 o 一般满足 3级 4级(4.5~5.0) <30 4级 8 o~15 o 无灌溉设施 15 o~25 o ≥25° 0.25 0.18 0.12 4级 0.11 正文 第 4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表D-2-3 滇南中山宽谷区“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 分值 水稻 玉米 小麦 100 100 100 有效土层 厚度 cm ≥100 表层土 壤质地 剖面构型 通体壤、 壤/砂/壤 壤/粘/壤 砂/粘/粘、 壤/粘/粘 粘/砂/粘、 通体粘 砂/粘/砂、 壤/砂/砂 粘/砂/砂、 通体砂 通体砾 0.18 土壤 有机质 土壤 pH值 障碍层距 地表深度 cm 60~90 排水 条件 地形 坡度 <2 o 2 o~5 o 5 o~8 o 灌溉 保证率 地表岩石 出露度 壤土 1级(6.0~7.9) 1级 充分满足 1级 90 90 90 60~100 2级(含量4.0~2级(5.5~6.0) 3.0%) (7.9~8.5) 2级 基本满足 2级 80 80 80 粘土 3级(含量3.0~3级(5.0~5.5) 2.0%) 4级(含量2.0~1.0%) 5级(含量1.0~0.6%) 0.1 0.08 (8.5~9.0) 30~60 3级 一般满足 70 70 70 砂土 8 o~15 o 无灌溉设施 0.2 0.14 3级 60 60 60 30~60 4级(4.5~5.0) <30 4级 50 40 30 20 10 权重 60 50 40 40 30 水田 旱地 60 50 50 40 40 <30 0.3 砾质土 0.16 0.06 5级(<4.5) (9.0~9.5) 0.11 0.08 0.05 0.2 15 o~25 o ≥25° 0.23 4级 0.11

正文 第 4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表D-2-4 滇东北山原区“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表 分 值 水稻 玉米 小麦 有效土层厚度cm ≥100 表层土壤 质地 剖面构型 土壤 有机质 障碍层距 土壤pH值 地表深度 cm 1级(6.0~7.9) 60~90 排水 条件 地形 坡度 灌溉 保证率 地表岩石 出露度 100 100 100 壤土 通体壤、 壤/砂/壤 壤/粘/壤 砂/粘/粘、 80 80 80 粘土 壤/粘/粘 粘/砂/粘、 70 70 70 砂土 通体粘 砂/粘/砂、 60 50 40 60 60 50 60 60 50 30~60 砾质土 壤/砂/砂 粘/砂/砂 通体砂、 通体砾 0.18 0.1 0.08 5级(<4.5) (9.0~9.5) 0.11 0.08 0.05 0.18 2级(含量4.0~2级(5.5~6.0) 3.0%) (7.9~8.5) 30~60 3级 2级 1级 <2 o 充分满足 1级 90 90 90 60~100 2 o~5 o 基本满足 2级 3级(含量3.0~3级(5.0~5.5) 2.0%) 4级(含量2.0~1.0%) 5级(含量1.0~0.6%) (8.5~9.0) 5 o~8 o 一般满足 3级 4级(4.5~5.0) <30 4级 8 o~15 o 无灌溉设施 4级 30 20 10 权重 40 40 30 水田 旱地 50 40 40 <30 0.3 0.16 0.06 15 o~25 o ≥25° 0.21 0.22 0.16 0.11 正文 第 4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表D-2-5 滇西北高山峡谷区“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 分 值 水稻 玉米 小麦 100 100 100 有效土 层厚度cm ≥100 表层土壤 质地 剖面构型 通体壤、 壤/砂/壤 壤/粘/壤 砂/粘/粘、 壤/粘/粘 粘/砂/粘、 通体粘 砂/粘/砂、 壤/砂/砂 粘/砂/砂 通体砂 通体砾 0.15 土壤 有机质 障碍层 土壤pH值 距地表深度 cm 1级(6.0~7.9) 60~90 排水 条件 地形 坡度 <2 o 2 o~5 o 5 o~8 o 灌溉 保证率 地表岩石 出露度 壤土 1级 充分满足 1级 90 90 90 60~100 2级(含量4.0~2级(5.5~6.0) 3.0%) (7.9~8.5) 2级 基本满足 2级 80 80 80 粘土 3级(含量3.0~3级(5.0~5.5) 2.0%) 4级(含量2.0~1.0%) 5级(含量1.0~0.6%) 6级(含量<0.6%) 0.13 0.08 (8.5~9.0) 30~60 3级 一般满足 70 70 70 砂土 3级 60 60 60 30~60 4级(4.5~5.0) <30 4级 8 o~15 o 无灌溉设施 50 40 30 20 10 权重 60 50 40 40 30 水田 旱地 60 50 50 40 40 30~60 砾质土 <30 0.26 0.12 0.06 5级(<4.5) (9.0-9.5) 0.1 0.09 4级 0.23 无灌溉设施 4级 0.12 15 o~25 o ≥25 o 0.2 0.27 0.19

正文 第 4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上表注: 1、排水条件 排水条件是指受地形和排水体系共同影响的雨后地表积水情况,分为4个级别,分级界限下含上不含; 1级:有健全的干、支、斗、农排水沟道(包括抽排),无洪涝灾害;

2级:排水体系(包括抽排)基本健全,丰水年暴雨后有短期洪涝发生(田面积水1~2天); 3级:排水体系(包括抽排)一般,丰水年大雨后有洪涝发生(田面积水2~3天); 4级:无排水体系(包括抽排),一般年份在大雨后发生洪涝(田面积水≥3天)。

2、灌溉保证率 1级,充分满足,包括水田、菜地和可随时灌溉的水浇地;

2级,基本满足,有良好的灌溉系统,在关键需水生长季节有灌溉保证的水浇地; 3级,一般满足,有灌溉系统,但在大旱年不能保证灌溉的水浇地; 4级,无灌溉条件,包括旱地与望天田。

3、地表岩石露头状况 地表岩石露头是指基岩出露地面,影响耕作的难易程度。根据对耕作的干扰程度可分为1级、2级、3级、4级共4个级别,岩石露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

1级,岩石露头<2%,不影响耕作;

2级,岩石露头2%~10%,露头之间的间距35~100m,已影响耕作; 3级,岩石露头10%~25%,露头之间的间距10~35m,影响机械化耕作; 4级,岩石露头≥25%,露头之间的间距3.5~10m,影响小型机械化操作。

正文 第 4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表D-3 云南省等级折算系数表 补充等级 占用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十八等 十九等 二十等 二十一等 二十二等 二十三等 二十四等 二十五等 一等 1 1.09 1.20 1.30 1.41 1.51 1.62 1.74 1.84 1.95 2.06 2.19 2.29 2.38 2.50 2.60 2.71 2.83 2.93 3.04 3.19 3.21 3.39 3.47 3.54 二等 1 1 1.10 1.20 1.30 1.39 1.49 1.60 1.69 1.79 1.89 2.01 2.11 2.18 2.30 2.39 2.49 2.61 2.69 2.79 2.93 2.95 3.12 3.19 3.26 三等 1 1 1 1.09 1.18 1.26 1.35 1.45 1.54 1.63 1.72 1.83 1.91 1.98 2.08 2.17 2.26 2.37 2.44 2.54 2.66 2.68 2.83 2.89 2.96 四等 1 1 1 1 1.09 1.16 1.25 1.34 1.41 1.50 1.58 1.68 1.76 1.83 1.92 2.00 2.08 2.18 2.25 2.34 2.45 2.47 2.61 2.67 2.73 五等 1 1 1 1 1 1.07 1.15 1.23 1.30 1.38 1.46 1.55 1.62 1.68 1.77 1.84 1.91 2.01 2.07 2.15 2.26 2.27 2.40 2.45 2.51 六等 1 1 1 1 1 1 1.07 1.15 1.22 1.29 1.36 1.45 1.51 1.57 1.65 1.72 1.79 1.87 1.94 2.01 2.11 2.12 2.24 2.29 2.34 七等 1 1 1 1 1 1 1 1.07 1.13 1.20 1.27 1.35 1.41 1.46 1.54 1.60 1.67 1.75 1.80 1.87 1.97 1.98 2.09 2.14 2.18 八等 1 1 1 1 1 1 1 1 1.06 1.12 1.18 1.26 1.32 1.37 1.44 1.50 1.56 1.63 1.68 1.75 1.83 1.85 1.95 1.99 2.04 九等 1 1 1 1 1 1 1 1 1 1.06 1.12 1.19 1.24 1.29 1.36 1.41 1.47 1.54 1.59 1.65 1.73 1.75 1.84 1.88 1.93 十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06 1.12 1.18 1.22 1.28 1.34 1.39 1.46 1.50 1.56 1.64 1.65 1.74 1.78 1.82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6 1.11 1.15 1.21 1.26 1.31 1.38 1.42 1.48 1.55 1.56 1.65 1.68 1.72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5 1.08 1.14 1.19 1.24 1.29 1.34 1.39 1.46 1.47 1.55 1.58 1.62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4 1.09 1.14 1.18 1.24 1.28 1.33 1.39 1.40 1.48 1.51 1.55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5 1.10 1.14 1.19 1.23 1.28 1.34 1.35 1.43 1.46 1.49 十五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4 1.08 1.14 1.17 1.22 1.28 1.29 1.36 1.39 1.42 十六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4 1.09 1.13 1.17 1.23 1.23 1.30 1.33 1.36 十七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5 1.08 1.12 1.18 1.19 1.25 1.28 1.31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3 1.07 1.12 1.13 1.20 1.22 1.25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4 1.09 1.10 1.16 1.18 1.21 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5 1.06 1.12 1.14 1.17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1 1.06 1.09 1.1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6 1.08 1.10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2 1.05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0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正文 第 4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E 设施农业工程 E.1一般规定 E.1.1设施农业是缓解人地矛盾,提高单位面积耕地的产出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E.1.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提供设施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

E.1.3本标准中设施农业涉及以下内容:温室大棚建设用地、道路、建筑结构、灌排系统、供配电系统、通风降温采暖等环境调控措施。

E.1.4本标准在保证与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相一致的前提下,满足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的需要。

E.2用地条件 E.2.1连栋温室(含塑料大棚,下同)或进深大于9m的单栋温室,建设用地要求地形平坦。温室只能平行等高线方向布置,在坡地上建造温室应选择向阳坡。

1、进深小于9m的单栋温室可充分利用坡地,用地坡度宜控制在0.3~8%之间。 2、当坡度大于5%时,应将坡地改为台地,台地连接处设挡墙或护坡。 E.2.2连栋温室或进深大于9m的单栋温室应选择地质条件良好的用地,避免地基不均匀沉降。

1、地下水位应较低。宜选用肥力、透水、透气性均较好的壤土。

2、特殊条件下,当土质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换土措施或采用无土栽培方式。 E.2.3设施农业区应保证水源充足,排灌条件良好;电力供应方便、稳定。 E.2.4设施农业区应保证对外交通便捷,宜与区域交通干线直接连接,与目标市场距离适中。

E.3道路工程 E.3.1集约化建设的温室应与地区的交通干线有较紧密的联系,与交通干线距离超过100m时应设专用支道。

E.3.2温室种植区内支道间距为60~100m,道路选线应充分结合地形、田块和

正文 第 5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水利设施进行布置。

E.3.3温室种植区内支道宽度6~7m,设计时速小于40km/h,满足机动车通行及错车的要求;当长度超过500m时,设15×15m回车场地;路面标高比田面高出0.5m以上。

E.3.4田间道宽度2~3.5m,满足手推车及农用车通行要求,设计时速小于20km/h;路面标高比田面高出0.3m以上。

E.3.5路面可采用煤渣、沙石、沥青、混凝土等材料。 E.3.6本节未作详细说明的内容见本标准的道路工程部分。

E.4温室建筑与结构 E.4.1温室的间距应满足成片温室通风、日照、运输、防火的要求。

1、自然通风温室,横向间距应保持在3~5倍檐高;纵向间距6m左右,主要满足交通方面的要求;

2、机械通风温室,宜采用纵向通风,纵向距一般取4~5m;横向间距一般取1~1.1倍檐高。有机动车通行要求时,间距不小于6m;

3、在日照方面,低纬度地区东西走向和南北走向都可使用,温室朝向主要考虑通风和适应地形为主。

对于温室群,进风口应尽量利用夏季风主导风向,屋脊与夏季主导风向成30~60°角为宜。

E.4.2单栋温室常见结构类型有‘拱形屋面、单坡屋面、双坡屋面’三种。 1、竹木结构大棚常用跨度为2.7m、3m、3.6m、4.5m、5m,高度1.8m~2.2m;钢结构温室(含大棚)常用跨度为6m、8m,檐高2.5m~3m;

2、连栋温室有坡屋面和拱型屋面两种,单跨跨度宜采用6m,檐高2.8m~3.6m;跨数:采用自然通风时不超过5跨,采用机械通风时不超过8跨;

3、温室长度60~120m。

正文 第 5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E.5灌排工程 E.5.1灌溉方式包括‘中喷灌、微喷灌、滴灌、地插微喷灌、渗灌、雾化喷灌等或其组合系统’。系统一般包括水源、供水泵、控制阀门、过滤器、施肥阀、施肥罐、输水管、灌水器等。

E.5.2在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一类水作;二类旱作;三类蔬菜??。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E.5.2-1的规定。微灌用水必须经净化处理,严禁含有泥沙、杂草种子、鱼卵、藻类及其它有可能堵塞管道和灌水器的物质。灌区内外农田、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渠沟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灌溉用水量见表E.5.2-2。

E.5.3喷滴灌设备的正常工作压力变动范围在为20~400kPa之间,通常在180 kPa左右,可采用水塔或水泵等加压。有条件时微喷灌系统可与乡镇供水相结合。

E.5.4排水应采用明沟排水方式,最小纵坡度0.3%;排水沟与项目区排水系统连接。

E.5.5干、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有关规定。

E.6电力工程 E.6.1为满足冬季的补光照明、加压灌溉等要求。需建设相应的供配电系统。自然通风温室负荷功率可按40KW/hm2进行估算。

E.6.2机械通风温室面积的负荷功率可按129KW/hm2进行估算。

E.7通风降温 E.7.1当温室进深小于12m时,降温通过组织遮阳和自然通风实现。对于进深超过12m的温室,可选择机械通风。

E.7.2单栋温室跨度为6m左右时,以卷膜器开地窗和侧窗组织自然通风;进深

正文 第 5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大于12m连栋和单栋温室宜采取地窗和天窗(或谷间窗)联合使用来实现通风。

E.7.3对适度遮荫温室,当室内最大太阳辐射强度不超过500001x时,每平方米温室地面面积满足的降温需求基本通风量取2.5 m3/min。夏季设计通风率应不低于每平方米温室地面面积3.66 m3/min。

E.7.4风机数目的确定必须满足在25Pa空气静压下所需要的通风量。 E.7.5冬季机械通风量最小可调节为夏季设计风量的一半。

E.7.7为防止过多太阳辐射热量进入温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外遮阳或内遮阳。

表E.5.2-2 温室栽培灌溉用水定额表 (单位:m3/hm2) 用水定额 作物 保证率 Ⅰ区 滇中区 P=90% 蔬菜 瓜果类 P=95% Ⅱ区 滇东南区 Ⅲ区 滇西南区 Ⅳ区 滇东北区 Ⅴ区 滇西北区 Ⅵ区 干热河谷区 灌溉方式 11100~11550 8325~8625 13875~14400 10425~10800 14625~15150 10950~11400 10575~10950 8025~8325 13200~13650 9900~10275 13875~14400 10425~10800 10425~10875 7875~8175 13050~13575 9825~10200 13725~14250 10350~10725 10875~11325 8250~8550 13575~14100 10200~10575 14325~14850 10725~11175 10650~11100 8100~8400 13350~13800 9975~10350 14025~14550 10500~10950 11325~11775 8550~8925 14175~14700 10650~11025 14925~15450 11175~11625 常规地面灌溉 滴灌 微喷灌 常规地面灌溉 滴灌 微喷灌 常规地面灌溉 滴灌 微喷灌 P=90% 蔬菜 茎叶类 P=95% P=90% 花卉 P=95%

E.8供暖工程 E.8.1集中供暖系统按载热介质可分为蒸汽和热水两种。 温室中最常使用的集中供暖分配热量的方式为自然对流方式。 如果自然空气循环不足以在作物高度处产生足够均匀的气温,应加设必要的水平空气循环风机。

E.8.2热风供暖系统的送风机出口空气温度一般应控制在60~80℃范围之内。循环风机的选择,应使总流量为每平方米地面提供0.01 m3/s的空气流量。风机转速

正文 第 5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应能调节,使作物冠盖附近的局部空气流速不超过1.0m/s。

E.8.3常用温床有电热温床和水暖温床等形式。

1、电热温床宽一般1.4m,床长随温室长度按需要确定。温床功率密度取值范围一般为80~120 W/m2。

2、水暖温床一般以35~40℃的热水作为加热工质。供水管和回水管间距100 cm。

附录F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F.1一般规定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是根据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的工程项目。

包括:废弃居民点的拆除、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新规划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F.2废弃居民点的拆除 对废弃居民点的拆除,应结合当地的环保政策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为造成土地的污染。

F.3农村居民点的整理 对拆除后的农村居民点,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整理。 F.4新规划居民点的建设 F.4.1对新规划的居民点,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情况按照人口预测、农村人口的各类用地指标,合理确定新规划居民点的规模。

1、农村居民点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农村居民点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F.4.1的规定。

2、农村居民点总人口应为该居民点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统计。

F.4.2平坝工程类型区应迁并不足200~3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丘陵工程类

正文 第 5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型区应迁并不足100~2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河谷工程类型区应迁并不足50~1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山区工程类型区应迁并不足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F.4.3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

表F.4.1 农村居民点规划规模分级 (单位:人) 农村居民点层次 常驻人口数量 规模分级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基层村 >300 100~300 <100 中心村 >1000 300~1000 <300 一般镇 >1000 1000~3000 <300 中心镇 >1000 3000~10000 <300 村 庄 集 镇 正文 第 5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可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本标准吸收了2000年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中的有关部分。

1.0.2本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同时市、县级立项的项目可参考使用。单项工程内容除保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中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其它工程等有关部分外,增加列举了农田防护及生态保持工程、设施农业、农村居民点整理三项单项工程。

1.0.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因地制宜,注重综合效率,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4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提出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建设目标,本标准融合了农业、水利、交通、水土保持、环境、电力、建筑等行业标准相关内容,与国家各行业规范及标准兼容。

2建设目标 2.1总体目标 土地开发整理总体目标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与投资能力等方面综合确定。坚持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山、水、田、林、路、电、村综合整治,达到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正文 第 5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2具体目标 土地平整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通过工程措施达到田块规整,田埂平顺,满足农业机械化耕作,集约化生产的目的。

农田水利工程在灌溉水源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以地形地势及田块布局为依据,能够适时适量地提供作物生长所需的水量,同时及时排除田面余水。

田间道路工程应充分考虑现有道路设施并与项目区外主干道合理衔接,以交通量及通达度为主要指标,达到路面平整,满足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要求。

工程区生态防护林布设应满足农业生态防护要求或景观农业要求,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起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

设施农业应在有限的土地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通过人工调控温室内的光照、温度、湿度、水肥、气体成分等环境因子,达到高产、高效、优质、均衡的目标。

工程区内的居民点应相对集中,基本无零散农村居民点,并有利于城镇化的建设。

2.3一般规定 2.3.3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2、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4、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按工程建设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三等,等别按表2.4.1确定。

正文 第 5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表2.4.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等级 工 程等 别 I Ⅱ Ⅲ 大型工程 中型工程 小型工程 ≥10000 10000~1000 <1000 面积(hm2) 注:面积指建设规模。 2.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5.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控制性指标 1、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土地平整工程(包括灾毁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二是土壤改良工程。

(1)土地平整工程

使平整后的土地具有更适合种植或者其它用途需要,而根据一定的田块标准所进行的土方填挖和调配的过程。

工作内容包括:耕作田块整理、田块归并、田坎修筑、表土剥离、土(面)方松动爆破、水力冲填、清淤等。

(2)土壤改良工程

是为了使平整后的土壤适于作物生长需要而根据一定的土壤标准所进行的改良措施,土地平整中的土壤改良措施一般是指物理改良措施。

包括:借土回填、培肥地力、土壤掺沙、增厚土层、掺石膏、深耕深松、增施有机肥等。

采取相应的农业、水利、生物等措施,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的过程称为土壤物理改良。

具体措施有:适时耕作,增施有机肥,改良贫瘠土壤;客土、漫沙、漫淤等,改良过砂过黏土壤;平整土地;设立灌、排渠系,排水洗盐、种稻洗盐等,改良盐碱土;植树种草,营造防护林,设立沙障、固定流沙,改良风沙土等。

正文 第 5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现阶段,土地开发整理常用的物理改良措施,下面仅对几种物理改良措施进行介绍。

(3)客土回填

在确定项目区土地平整方案时,最好能实现项目区土方挖填内部平衡。若项目区需要客土回填时,应考虑到:

① 客土土源要‘舍远求近’,尽量接近项目区,减少运输距离,节约运输费用; ② 土壤质地较好,尤其是耕作田块的表土应没有污染、避免大的砂砾,能够保墒保水保肥;

③ 取土区的安全问题,即防止土源地接近铁路、公路路基,大江大河及水库堰塘的堤岸,避免事故发生;

④ 取土后的迹地生态恢复问题,即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区,应考虑适宜的生态恢复措施。

⑤ 应与当地的生产生活需要有机结合。即取土与当地的塘堰清淤、河流清障等水利兴修、道路修建、鱼池开挖等结合起来,做到一举两得;若项目区需要挖方,外运土石方时,也应考虑到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就近运输,降低外运成本。

⑥ 表土回填和回填土

回填土应留有一定的虚高。进行平整的田块,其填土部分,由于所填虚土将会有一定的沉陷,因此,在填土处一般应留有相当于填土厚度20%左右的虚高,保证虚土沉实后达到田面的标准要求。

(4)表土剥离

平整后的土地应保持一定的肥力,为此平整时应尽量保留一定厚度的表土,能否保留一定的表土层,是保证当年能否增产的重要一环。一般挖方处保留表土20~30cm,填方超过50cm时,必须使熟土上翻,回填熟土层厚20~30cm。旱作地区一般挖方部位,保留表土厚度以20~30cm为宜;填方部位在填厚超过50cm左右时,也要保留20~30cm的熟土层。在南方水稻区,如在田里种有绿肥,则应将绿肥连同熟土切成20cm的立方体,先搬迁它处,待田面平整后,再将绿肥块还原铺平。

正文 第 5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5)原土壤掺砂

土质以较肥沃的砂质壤土为好。土质粘重板结的地块,要通过掺沙、多施土杂肥、有机肥改良土壤;砂瘠地要适当掺粘土和多施有机肥改良土壤,才有利于作物的生长

当土壤过砂或过黏时,可采用砂黏互掺的办法改良土壤的物理性状,其目的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改良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掺沙,又称客土,一般1份黏土加两三份沙。

(6)土地翻耕

土壤翻耕的首要环节是土壤翻耕作业,在不同的季节里,应采用内翻和外翻交互使用方法,以达到更新土壤及提高肥力的目的。翻耕时期要越早越好,在尽量提早的前提下,要注意土壤水分的情况,一般土壤含水量占土壤持水量的60~70%时最易翻耕,粘质土壤要注意选择适当时期翻耕。翻耕深度不宜太深,秋耕深应在20cm左右。翻耕后的耕地,应无大土块,松碎,平整均匀。

翻耕可以疏松土壤,增加土壤透气性,有利于根系发育,而且还能提高根系吸收肥水能力。土壤翻耕一般在春秋季进行,翻耕深度为 15~20厘m。无深松深翻基础的地块,要进行秋翻或耙茬深松,深松深度25cm以上。

土地平整工程内容包括田块规划布局、田块及田面平整。土地平整应达到表2.5.4-1、表2.5.4-2规定的耕地率及新增耕地率指标。

表2.5.4-1 耕地率指标 地形坡度(0) 耕地率(%) 93.97 0 5 10 15 20 25 83.22 76.31 70.56 65.17 59.75 注:耕地率为耕地面积与建设规模的比值。 表2.5.4-2 新增耕地率指标 类 型 新增耕地率(%) 整 理 基本农田 ≥3 一般农田 ≥5 复垦 ≥40 开发 ≥60 正文 第 6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农业灌溉,二是农田排水。

根据项目区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设的灌溉与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系统。其工作内容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容积10万m3以下)、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以及相关的输配电工程等。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因降雨、地形地貌、土壤质地、现有水系布局、作物种植等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造成蓄引水方式、灌溉方式、渠道特征和排水方式明显不同。需结合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根据所处的工程类型分区及相应的工程模式进行合理配置。

(1)小型水源工程(容积10万m3以下)

土地开发整理的水源工程主要是为农田灌溉服务的。灌溉水源主要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地表水包括河川径流和汇流过程中拦蓄起来的地面径流,是农业灌溉主要的水源;地下水主要是指可以用于灌溉的浅层地下水;另外,灌溉回归水、城市污水经处理后的“再生水”也可作为灌溉水源。不同的灌溉水源,采用的灌溉取水方式也不相同。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打井灌溉;以地表水为灌溉水源时,按水源条件和灌区的相对位置,可分为蓄水灌溉、引水灌溉、提水灌溉和蓄引提结合灌溉等几种方式。二级水源工程包括大型灌区主干引水渠、塘坝、小型拦河坝、泵站、机井(含大口井)、蓄水池、水窖、截潜流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等。

(2)输(配)水工程

输(配)水工程是指从水源把水按计划输送、分配到各个田块的各级渠道系统或管道系统的总称。工作内容包括:明渠及防渗工程、暗沟(管)输水、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含滴灌、微喷、小管出流)等。

(3)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系统是由将田间积水排至容泄区的排水沟道、以及排水建筑物所组成的系统。其主要功能有两种,一是排除田间多余涝水,由排水设计流量决定其过水断面;一是降低田间地下水位,由作物生长要求的地下水埋深、土壤透水性等决定排水沟开挖深度。工作内容包括:明沟排水、暗管(沟)排水、疏浚清淤等。

正文 第 6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4)渠系建筑物工程

渠系建筑物工程,是指保证灌溉输水和分水、田间排水和交通等设计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渠首、渠道和路、渠道和排水沟等交叉位置处修建的过水建筑物。主要包括:水闸(含节制闸、分水闸、退水闸)、渡槽、倒虹吸、隧洞、跌水(含陡坡)、量水设施等。

(5)输配电工程

输配电工程,是指为保证项目区灌溉和排水需要,满足提水需要而架设的输电线路和配电设备的通称。工作内容包括:高压输电线路、低压输电线路、变压器、配电装置等。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达到表2.5.4~3规定的灌溉保证率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和表2.5.4~4规定的排水历时指标。

表2.5.4-3 灌溉保证率及灌溉水利用系数指标 规 模 等别 灌溉保证率(%) 灌溉水利用系数 水田 旱地 ≥0.5 大型工程 Ⅰ 中型工程 Ⅱ ≥70 ≥40 ≥0.6 ≥0.7 小型工程 Ⅲ 注:提灌工程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提高0.05。 表2.5.4-4 排水历时指标 规 模 等别 排水历时(d)

大型工程 Ⅰ ≤5 中型工程 Ⅱ ≤4 小型工程 Ⅲ ≤3 3、田间道路工程 为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修建的田间道路工程以及相配套的农桥(涵)等工程。二级项目分为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两种。

(1)道路工程

正文 第 6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因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以及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路面材质、路面宽度等方面,在工作内容上分为交通支道、支道、机耕车道、生产道;

(2)桥涵工程

包括桥梁、涵洞(管)两种类型。

田间道路工程建设应符合表2.5.4~5田间道路密度指标要求。

表2.5.4-5 田间道路密度指标 (km/ km2) 地形地貌 支道密度 田间道路 密度指标 田间道密度 生产道密度 道路总密度 平原(平坝)区 2.5~2 3~2.5 6~5 11.5~9.5 河谷区 2~1.5 2.5~2 5~4 9.5~7.5 丘陵区 1.5~1 2~1.5 4~3 7.5~5.5 山区 <1 <1.5 <1 <5.5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工程 农田防护工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以及免受自然灾害而建设的工程项目,二是为建立和恢复土地开发整理区生态(环境)景观而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包括:堤防护坡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护路(沟)林工程、种草工程、坡面水系工程、沟道治理工程、生态景观工程(含水土保持林)等。

坡面水系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在专业分类上属于水土保持内容,但只是一个方面,不代表其所有内容,放在生态建设方面更合理。

(1)堤防护坡工程

堤防护坡工程,是从农田防洪的角度出发,对靠近农田一侧的河道堤防和岸坡进行加固的一种工程措施。其工作内容包括:小型防洪堤、堤坝加固、防冲护岸工程、护坡工程、排洪沟、挡潮闸等。

(2)农田防护林工程

农田防护林工程,是指布置在农田四周,以降低风速、阻滞风沙、涵养水源以

正文 第 6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及改善农田生态小气候等为目的的林网或者林带。

(3)护路(沟)林工程

护路林、护沟林工程,是指种植在项目区主要道路和排水沟的两侧,保护道路路面、排水沟沟肩安全的一种生物工程措施。

(4)种草工程

种草工程是水土保持的一种措施,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坡面冲刷。 (5)坡面水系工程

坡面水系工程是坡面治理的一种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截水沟(含水平沟、环山沟、背沟等)、排洪沟、蓄水沟、引水渠、沉沙池、涝地等。坡面蓄水工程放在灌溉水源工程。

(6)沟道治理工程

沟道治理工程是水土保持的一种工程措施,是对引起水土流失的沟道进行治理的工程措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谷坊、淤地坝、拦沙坝、沟头防护。

(7)生态景观工程

农田生态景观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农田生产与土地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改善农田生产条件,维持农田生物多样性和美化乡村环境。可分为自然景观工程、污染隔离带工程、生物栖息地保护工程、人文景观工程等。

自然景观生态工程包括具有明显地域特点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林地、草地、水面、裸岩等主要分布在田块内部或边界,这些自然景观往往具有其独特的观赏价值和生态价值,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应加以重点保护,维护其原有的天然景观。

污染隔离带工程包括防止工业“三废”、垃圾处理、汽车尾气、噪声等污染源污染的农田边界以外绿色隔离带(缓冲区)建设工程等,主要位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点源污染源周围,如工厂、垃圾处理场周边等。

生物栖息地保护工程包括生物廊道建设工程、农田斑块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等,主要分布在农田道路两侧、田块内、田块之间等位置,如在田间地头建设生物休憩林、建设生物廊道将隔离的斑块与其它斑块或廊道连接,增强各景观单元的

正文 第 6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可达度。

人文景观工程主要是从生态审美角度考虑增强景观美感度而兴建的人工景观,包括观赏植物的种植、农田建筑物的设计、农业主题公园建设、名胜古迹的保护等。主要位于农田内部、农田道路两侧、田坎等位置。

3建设条件 3.3现有基础设施 现有基础设施是指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水利、道路、电力、林网、生态环境保护等设施,具体包括:

(1)排灌系统骨干设施状况

建设区已有的水源工程设施、输(配)水工程设施及排水工程设施等的名称、建筑等级、标准、可供水量或排水标准等。

(2)交通状况

连接建设区与干道的道路、建设区内现有道路的等级、标准、可通行里程等。 (3)电力设施状况

主要阐明建设区或周边有无输电线路和配电设备等。 (4)林网建设状况

主要阐明建设区有无保护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以及免受自然灾害或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林带(网)等生物设施。

(5)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状况

建设区内有无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3.4水土资源状况 水土资源是指项目建设区的地形、降雨、土壤、地面组成物质、植被、水土流失特点及土地利用结构等。

(1)地形、土壤、地面组成物质、植被等特点

包括建设区地面坡度、土壤类型及有效土层厚度、地面组成物质和植被状况。

正文 第 6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降雨以及温度、风霜等其它农业气象情况

指项目所在区域的平均年降雨量、日最大降雨量、年平均气温及最低、最高气温、主要风向、霜期或无霜期等。

(3)水土流失特点及水土保持现状

指建设区的土壤侵蚀强度等级、各类水土流失形态、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危害,对当地和下游的影响。水土保持现状设施类型及数量、质量、效果,开展水土保持的主要过程和经验教训等。

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可能性。

3.5土地潜力分析 3.5.1土地潜力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分析、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分析和灾毁土地复垦潜力分析,即分析开发整理区域内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降低耕地生产作业成本的能力。

3.5.2农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着重分析沟(渠)、路、坎、水面等现状地物及无效耕地的整理潜力。

3.5.3土地潜力分析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基础资料、分析过程、分析结果都有明确的量化结果,依据有来源、计算有过程、结果有数据。并按新增耕地率进行土地综合潜力分级(见表3.5)。

表3.5 土地综合潜力分级表 潜力等级 一级潜力单元 二级潜力单元 三级潜力单元 整理 综合潜力≥10% 5%≤综合潜力<10% 综合潜力<5% 开发 综合潜力≥70% 40%≤综合潜力<70% 综合潜力<40% 复垦 综合潜力≥50% 20%≤综合潜力<50% 综合潜力<20% 注:表中参数为新增耕地率。 3.6土地权属关系 开发整理区的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前提。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应进行项目区的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正文 第 6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明确各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公告,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然后与直接利害关系人签订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协议书;

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不断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查资料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确认土地权属并进行土地权益分配。建立项目区土地权属档案。

3.7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现代土地开发整理应加强生态整治,实现科学发展。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应以科学地发展观作指导,遵循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地确定我省各土地整理项目的方向和技术措施,以确保土地整理方向的正确性,加强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重视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目标。

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侧重生态过程的无阻碍和良性循环。应着重分析研究和评价土地开发整理对项目区景观格局引起的变化;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壤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土地开发整理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区域内生态环境现状及现有水土保持措施及农田防护措施状况,生态环境演化发展趋势等。区内非耕地植被覆盖率达到0.85以上。

3.8灾害风险 不同项目区的灾害各有其特点。土地开发整理中应对项目区可能发生的旱、涝、洪、风害、不良物理地质现象、水土流失等各种自然灾进行分析,统计过去一段时间(一般是10~20年)来灾害发生的频率,并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

正文 第 6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4工程分区及工程规划 4.2工程总体布局 4.2.1工程总体布局原则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中3.1.2规定一致,强调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4.2.2工程总体布局的目的、意义、内容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中相关规定一致。

4.3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综合考虑灌排、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制定土地平整工程方案。对工程区的土地进行平整,使田(地)块规整,便于耕作,以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耕地产出率。

4.4农田水利工程布局 在对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对水资源、灌排系统等进行统筹安排。

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主要由:水源工程、输水渠道(管道)工程、排水沟(管)、抽排水工程及渠系建筑物组成。

4.5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区内道路网络应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沟渠布置,路网应与区外现有道路相连接。

田间道路共分为支道、田间道和人力生产道三个等级。

4.6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布局 在沟河岸坡、单面坡脚、冲沟两侧及沟头等有可能毁坏农田,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或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农田,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农田的旱涝灾害,有效控制区内的水土流失。

正文 第 6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主要分为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两大类。

4.7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布局 农村居民点整理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建设需要,进行布局。拆除废弃居民点,整理现有居民点,建设新居民点。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土地平整工程的概念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中田地平整工程等相关概念的综合描述。土地平整以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具体目标是通过工程措施使农田达到保水、保土、保肥的目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农作物生产及管理的理想田间环境,便于机械化耕作,提高耕作质量,并保持耕地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

5.1.2土地平整的范围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中相关规定一致。土地平整工程针对规划耕地、园地、牧草地及田间配套的田坎。为达到保水、保土、保肥的目的,必须通过技术措施建设标准化的条田、方田、梯田,使田块规整,同时方便耕作。

5.1.3土地整理各单项工程应以土地平整为主,同时配套相应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防护林等其它工程设施,水利、道路及其它工程设施进一步完善田块功能,为田间作业服务。土地平整工程在布局时除考虑机械、耕作方便田间管理等因素外,还应满足灌溉排水、农作物运输、防风等其它单项工程的技术要求,因此,土地平整工程布局应与灌溉排水、道路、防护林等单项工程布局相协调。

5.2田块布局 5.2.1田块布局相关原则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相关表述一致,同时对规划布局原则做了补充说明。田块布局应充分满足农作物生长的田间环境要求,结合云南省山地面积大,地形复杂的特点,为减少

正文 第 6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量,减少水土流失,规划田块布局必须考虑地形地貌的影响,依山就势布局。

5.2.2土地平整必须充分考虑生态效益,客观评价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2.3田块布局在结合地形地貌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灌溉及排水系统对田块长度、宽度、坡度等技术要求。

5.2.4田块布局应按集约化利用耕地、机械化耕作的标准进行建设,提高农业机械耕作效率,同时还应满足现代农业相关设施对田块布局的技术要求。

5.2.5田块布局必须本着尽量节约投资的原则,充分利用项目区现有条件,避免大平大整,尽力保证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土方工程量。

5.2.6田块工程建设应以创造农作物理想生长环境为目标,同时综合考虑农业机械化耕作、减少水土流失、经营管理的要求,与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林等单项工程协调建设。

5.2.7田块方向与形状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3.3.1.5中相关表述一致。

5.2.8田块形状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3.3.1.5中相关表述一致。

5.2.9田块长度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3.3.1.5中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考虑到2000年至今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课题研究成果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田块长度取值做了适当调整,规定田块长度一般为200~800m为宜,同时规定田块长度取值应以地形地貌、水利设施、自然河流、原有道路等综合协调的原则。

5.2.10田块宽度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3.3.1.5中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考虑到2000年至今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课题研究成果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田块宽度取值做了适当调整,平原(平坝)区田块宽度一般为100~400m为宜,丘陵区一般为100~200m为宜,同时规定田块宽度的确定与作业机械类型、

正文 第 7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末级固定渠道间距、地下水位情况、防护林有效防护距离、田块面积及地势等因数综合协调的原则。

5.3田面工程 5.3.1~5.3.5田面高程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4.2.1.2中相关规定一致,并对农作物排渍的要求及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的地下水控制要求做了说明。

5.3.6考虑到农作物生长所需基本土壤条件,按下限要求对土层厚度做了相应规定。

平原(平坝)地区的土层厚度指潜育层(常年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层厚度;河滩地的土层厚度指砾石层以上的土层厚度;山地丘陵区的土层厚度指半风化基岩层以上的土壤层厚度。可作层厚度指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其厚度要在30Omm以上。

灌溉水田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300mm,同时土壤应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旱地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纳水肥的土层厚度应≥300mm,同时应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层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肥力。

5.4梯田工程 5.4.1梯田工程的概念和工程内容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相关规定一致。根据云南省实际情况,在梯田按用途分类中增加了果园梯田、茶园梯田、橡胶园梯田等。

5.4.2梯田布局原则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相关规定一致。

5.4.3规定了梯田田面高程与灌溉排水系统水位要求的基本关系。

5.4.4梯田田坎设计原则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

正文 第 7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000)4.2.2.3相关规定一致。同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为减少土方工程量,在保证田坎稳定的基础上,对田坎高度做了一般严格性规定。

5.4.5梯田要素中的田面长度和宽度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4.2.2.2相关计算方法一致。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对田块长度和宽度做了相应的参数推荐,同时规定具体数值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5.4.6典型田块原则及规定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相关规定一致。典型田块必须能够代表性地反映项目区田块特性、田块布置方案及田间设施布局情况。反映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单项工程配套服务田块的作用,同时应能反映平整土方量计算及说明田间土方调配方案。

5.5土壤改良 5.5.1对土地平整工程中土壤改良的范围做出规定。

5.5.2在滩涂、裸土地等地类的复垦工程中,耕作土层达不到相关规定,项目区开挖土方量小于回填土方量时,必须从项目区外客土回填。

5.5.3规定田块建设要充分考虑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耕植土的利用。田块平整过程中要注意保留20~30厘m厚度的表土,同时在回填部分应按回填厚度的20%左右的虚高,以便虚土沉实后达到田面标准。

5.5.4规定土质粘重板结的情况下,土地平整时可进行掺沙改良。对含沙量超过标准的土质,可掺粘土改良。

6农田水利工程 6.2工程等级划分 6.2.2灌溉流量是直接反映灌溉渠道工程规模的指标值。因此,灌溉渠道应按灌溉流量的大小进行分级。表6.2.2所列分级指标值是引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6.2.3排水流量是直接反映排水沟工程规模的指标值。因此,排水沟应按排水流

正文 第 72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量的大小进行分级。表6.2.3所列分级指标值是引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6.3水源工程 6.3.1水库调节计算方法,在具有较长水文系列资料时,可采用时历年法或长系列法;缺乏水文资料时,可采用典型年法。根据灌溉工程实践经验,大、中型水库的调节计算,一般采用时历年法。小型水库一般采用典型年法,10万方以下的蓄水工程属于小型库、坝、塘,所以采用典型年法。

6.4供需水平衡 6.4.1长期以来,我国灌溉工程均采用灌溉设计保证率进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故本标准仍推荐使用。表6.4.1所列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根据我国灌溉工程实践经验,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制定的。

灌溉设计保证率采用经验频率发分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选定作为灌区设计依据的典型年。

抗旱天数一般指灌溉工程所提供的水量能够抗御干旱的天数,反映了灌溉工程的抗旱能力。以往南方水稻区小型工程多以抗旱天数作为设计标准,比选用灌溉设计保证率方法简便,故本标准亦推荐使用。

灌溉水温是反映灌溉水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灌溉水温对农作物(特别是水稻)的正常生长有很大影响,故作了专门的规定。一些试验资料证明,当灌溉水温高于农田地温度10℃以上时,一些作物因骤然受热影响生育而减产;当灌溉水温低于农田地温10℃以下时,一些作物因猛然受冷而减产。水稻的正常生长不仅要求灌溉水温与稻田地温的差值不超过10℃,而且还要求灌溉水温在15~35℃,最高不应超过38℃,最低不应低于12℃。

6.5灌溉输配水工程 6.5.1渠系水利用系数是反映灌区各级渠道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表6.5.1~2中所列值是根据《用水定额》(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选取。

正文 第 73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6.5.3环状封闭式管网主要适用于多水源、地形平坦、用户要求供水保证率高的场合。树枝状管网既可用于单一水源,也可用于多水源,不受地形条件限制,目前应用最广。

在管道的纵向拐弯处,从管轴线起留2 ~3m水头的余压,是为了避免管道内出现真空产生负压。

灌溉固定管道埋在冻土层以下,是为了避免在冬季冻坏管道,在动土层较薄或无冻土的地区,为确保安全与稳定,管道埋深不应小于60cm。

6.6排水工程 6.6.1排涝标准中的的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雨涝成灾的灾害程度及其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本标准采用设计暴雨重现期5 ~10a是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选定的,是符合我省大部分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的。

我国目前对设计排涝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本标准采用目前我过使用最普遍的以排水区发生一定重现期的暴雨,农作物不受涝作为设计排涝标准。

设计排涝标准除应规定一定重现期的设计暴雨外,还应规定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设计暴雨历时的取用,应根据徘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及暴雨量情况决定。在小流域,起决定作用的是形成洪峰的短历时暴雨。本标准规定设计暴雨历时1~3d是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定的。

涝水排除时间应根据农作物的种类及耐淹能力,即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确定。涝水排除时间不应超过农作物的耐淹能力,否则农作物受涝减产,通常应对排水区进行农作物耐淹能力的调查,以不减产为原则,确定涝水排除时间。由于各地区现有排水工程基础条件不同,雨情与灾情不同,农业发展水平及对排涝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涝水排除时间应因地制宜,经综合分析后慎重确定。本标准根据对已有实验资料的对比分析,规定旱作区涝水排除时间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涝水排除时间一般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正文 第 74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因农作物种类、生育阶段、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不同而变化,是一个动态指标。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农作物耐淹试验资料可供应用,因此各种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各地实际调查和科学试验资料分析确定。

由于农作物的耐渍深度和耐渍时间因农作物种类、生育阶段、土壤性质、气候条件以及采取的农业技术措施等不同而变化,是一个动态指标,因此各种农作物的耐渍深度和耐渍时间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作物种植经验的实地调查或试验资料,并考虑到一些动态因素的影响分析确定。

6.7灌排渠系建筑物 6.7.5为防止洞顶填土面以上作用荷载对涵洞结构造成不利的影响,洞顶填土厚度不应过薄。本条规定的填土厚度是一般情况下的最小值。从涵洞结构受力情况来看,填土厚度应尽可能取大一些,但填土厚度定得过大,要求洞身埋入地下(或渠底以下)过深,显然是不经济的。

6.7.6由于隧洞施工比一般明渠艰巨,单位长度造价高,当傍山(塬边)渠道长度不超过渠道直穿山岭(塬)的长度的5倍时,选用隧洞输水可能是不经济的。

隧洞选线与地形、地质条件有密切关系,特别是地质条件,有时甚至是决定隧洞能否打成的关键,因此隧洞选线对沿线地质有严格的要求。

7田间道路工程 7.1道路功能与等级划分 7.1.1制定本标准是为统一田间道路工程建设标准。为突出与简化主要技术指标,本标准中只列出控制田间道路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有关的技术指标。

7.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利用现有田间道路路段的技术指标和新建田间道路技术指标,并对维持各类型道路的服务水平等作了规定。

7.1.3本标准的制定强调道路功能、路网规划与交通量,还注入了服务水平、通行能力等概念,并贯穿始终。

正文 第 75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7.1.4支道是指主要技术指标按供汽车和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等非汽车交通使用车道。其混合交通特征明显,设计速度应在40km/h以下,连接项目区与村落、国家公路或县乡(镇)公路的道路。

田间道是指主要技术指标按供汽车和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等非汽车交通使用车道。其混合交通特征明显,设计速度应在30km/h以下,连接田块与支道、乡村道路或其它公路的道路。

生产道是指主要技术指标按供畜力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使用车道。设计速度应在10km/h以下,是联系田块通往田间的道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以上规定隐含着田间道路的功能,因此应将确定田间道路等级与相关章节的内容联系起来理解,如等级选用、设计速度、路基宽度、路线交叉以及交通工程设施(控制出入)等都与选定田间道路的功能有关。

7.2道路等级标准 7.2.1考虑到我省山区占94%的自然条件以及当前田间道路建设的政策、各等级田间道路适应交通量范围的连续性等,用于各级田间道路规划和设计的各级道路服务水平及应能适应的年平均日交通量规定如下:

支道设计速度≤40Km/h,为双车道四级,中级路面,按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2000 pcu/d 以下;田间道设计速度≤30Km/h,为单车道四级,中级路面,按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 pcu/d 以下;生产道设计速度≤10Km/h,为等外级,低级路面。

7.2.2为满足田间道路的通达要求和接入服务的功能,允许混合交通,可采用较低的设计速度和服务水平,对各级田间道路按以下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在条件受限的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和路段,技术指标还可适当降低。

7.3道路工程布置 7.3.1本条是对与田间道路工程布置有关的设计思想、技术方针等作出指导、原

正文 第 76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则性规定。

田间道路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之一,在新建田间道路工程时必须以满足农业生产和农用物资运输为出发点,做到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与土地利用布局及田块布局相协调。

7.3.2本条是对平原(平坝)区支道及田间道建设标准的具体要求。

由于平原(平坝)区人口稠密,支道及田间道交通量一般比较大,建设标准除应按本条标准执行外,各级道路技术指标参数可按表7.2.2的要求取上限值。

7.3.3本条是对丘陵、河谷、山区各级田间道路建设标准的具体要求。 由于丘陵区坡陡流急,受地形限制,形成道路转弯急、上下坡陡、转折起伏频繁等特点,道路选线要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展线,处理好平纵线形的组合,以减少工程量,降低造价。同时要采取工程措施保证车辆安全,各级道路技术指标可按表7.2.2的要求适当降低。

7.3.4本条是对支道和田间道,在不同纵坡坡度条件下的纵坡长度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标准中所规定的坡长限制是变坡点间的直线距离。目的是使车辆恢复能力。

7.3.5田间道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本标准规定可结合地形等情况,在适当距离内、驾驶人员视野较好的地点设置错车道,错车位置至少可以看到相邻两个错车道的情况。间隔一般以500m为宜,其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7.3.6标准中所规定的“应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是从节约投资和方便当地居民两个方面考虑的,原有道路工程常常具有良好的路基条件,将其纳入田间道路工程规划进行统一改造,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既保障了项目区的生产、又减少了田间道路的占地面积,从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同时还改善了居民的道路交通条件。但在具体规划时应兼顾到项目区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与田块布局相协调一致。

7.3.7田间道路沿河谷、沟道展布时一般选在地形宽坦,支沟支流少,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一岸,路线选择线位在满足田间工程规划的条件下一般以低线位为主,但路基应按设计洪水频率合理确定路基标高,同时要慎重选择跨河桥位。以实现田间

正文 第 77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道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7.3.8田间道路有越岭线时应结合地形及地质等条件慎重选择垭口,控制过岭标高,纵坡力求均匀,处理好两侧展线方案。

7.3.9田间道路与各级公路、乡村道路交叉时,选择交叉方式的原则一般采用平面交叉。可采用T、Y和十字交叉,交角一般为直角或接近直角,当受地形限制交角小于45°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表7.2.2 各级田间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道路类型 车道数 车道宽度 (m) 2×3.50 2×3.25 2×3.25 2×3.00 1×3.50 1×3.50 1×3.00 1×2.00 路基宽度 一般值 (m) 8.50 8.00 8.00 7.00 4.50 4.00 3.25 2.50 极限最 小半径 (m) 60 30 30 30 15 10 — — 最小 半径 (m) 100 65 65 65 30 20 — — 停车 视距 (m) 40 30 30 30 20 15 — — 最大 纵坡 (%) 7 8 9 10 11 12 12 — — 公路~Ⅱ级 桥涵汽车 荷载等级 支道 2 2 2 田间道 2 1 1 生产道 1 — 7.4路基、路面工程 7.4.1路基应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材料等自然条件进行设计,应重视排水设施与边坡防护设施的设计,从而保证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7.4.2路基宽度为行车道、路肩以及错车道宽度之和。确定各级田间道路路基宽度时应按本标准表7.2.2中的规定执行。采用单车道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路基宽度不小于6.5m的错车道。错车道要设在驾驶人员视野较好的地点,间隔以500m为宜,其有效长度不小于20m。

7.4.3路基高度设计应考虑路基所处地段的地面积水情况、地下水位高度、基底和路基填料的毛细水作用、冰冻作用等。本标准已对各等级田间道路路基高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沿河路基应按设计洪水频率合理确定路基标高。

7.4.4本标准已对路基设计应配合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平整综合考虑的规定。力

正文 第 78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求做到挖填平衡。

7.4.5本标准已对水文地质不良地段、陡坡上的半挖半填的路基设计的防护措施作了规定。

7.4.6路基防护工程是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的重要措施,应根据田间道路功能,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路基稳定。

7.4.7本标准根据田间道路的路基路面结构特点,对排水设施作了明确规定。 7.4.8路基施工时应对路基原地面进行清理和压实,并对基底强度、稳定性不足的路段做好处理。本标准对路基填料以及路基填方的压实度作了明确规定。

7.4.9田间道路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路面面层满足抗滑和平整以及排水的要求。本标准将田间道路分为二个等级,即中级与低级,并与田间道路等级相对应。鉴于中级路面、低级路面与国际上一般将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称为有铺装路面,表面处治、沥青碎石、贯入式路面等称为简易铺装路面,砂石路面等计入未铺装路面的说法不同,本标准亦不再提及路面等级,只列出路面类型的适用范围,逐步弱化路面等级的概念,因此,本标准中的路面等级概念应以前述标准为准。

7.4.10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考虑到农业配套机耕路等级低,交通量少,工程资金有限,宜简化结构组成,故路面只设两层,即面层、基层(包含底基层)。

7.4.11田间道路应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合理设计,各结构层的厚度有条件的应按规范推荐的结构形式计算确定,受条件限制时可将标准适当降低,但最小厚度应不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7.4.12在完善路基排水设施的同时,路面设计还应充分考虑气温变化、冰冻和融冻对路面的影响。

7.4.13路面排水应与沿线灌溉排水系统相结合,与地面雨水集蓄工程综合布局。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并保护水源。

正文 第 79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7.5农桥工程 7.5.1本标准中的农桥工程是土地开发整理中田间道路工程的一个子项目,农桥建设与农田水利、土地平整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做到与农田排灌设施的协调和综合利用。

田间道路中农桥应根据各级道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安全是设计的目的,适用是设计的功能,需求必须首先在满足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经济和美观的要求,同时应兼顾田间道路工程设计的环保要求,保持道路的可持续发展,做到“有利环保”的原则。

7.5.2中田间道路工程的等级较低,农桥净跨应控制在20m以下,不需考虑通航要求,设计洪水频率按5年一遇基本可以满足要求。

7.5.3本标准已对农桥的基本类型作了规定。设计时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用。 7.5.4本标准已对农桥桥面宽度及桥下净空作了规定。

7.6道路沿线设施 7.6.1道路沿线设施是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道路经济效益、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田间道路等级较低,沿线设施主要应突出“安全与服务”的理念。

7.6.2在涉水路面及漫水桥上,应设置标杆和静态警告标志。

7.6.3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道路交叉等路段设置路面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标,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高边坡、江河湖泊等路段路侧配套设置护栏及其它防护设施。

在各级田间道路上,由于积雪、积沙、波浪、坠石、弃物等妨碍交通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和静态警告标志。

正文 第 80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 8.1一般规定 8.1.1本条文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农田与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8.1.2本条文要求农业生产必须与生态环境相适宜,农业生产的发展应能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生态环境的改善应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8.1.3本条文要求土地资源的开发整理与利用必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适应生态发展的规律。

8.2岸坡防护工程 8.2.1本条文要求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内或周边与河道、冲沟等相交接的易遭受洪水危害的地段,应采取措施保护项目建设区的农田和设施,这些保护措施应属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内容。

8.2.2本条文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岸坡防护工程应与有关单位配合实施,应与有关单位的方案和措施协调统一。

8.3坡面防护工程 8.3.1本条文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坡面防护工程应与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

8.4沟谷防护、治理工程 本条文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沟谷防护、治理工程应与有关单位配合实施,应与有关单位的方案和措施协调统一。

8.5农田防护林 本条文规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布置农田防护林;项目区内因地形、土壤、水源等条件不能开发整理为耕地的可种树植林;田间道路与灌排沟渠两侧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布置

正文 第 81 页 共80页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林带;河边、沟头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结合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沟谷防护、治理工程布置林带;农田防护林建设应能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8.6水土保持林草 本条文规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布置水土保持林草;项目区内因地形、土壤、水源等条件不能开发整理为耕地的可布置水土保持林草;田间道路与灌排沟渠两侧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布置水土保持林草;河边、沟头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结合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沟谷防护、治理工程布置水土保持林草;水土保持林草建设应能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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