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43号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白内障单病种管理办法(全市) 下载本文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白内障手术治疗

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限定的病种为白内障(ICD10码:H25、H26)。 二、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94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419元,参保人员自付525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77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347元,参保人员自付426元。

三、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7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608元,参保人员自付964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17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415元,参保人员自付762元。

四、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五、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或单眼白内障类手术+

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14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487元,参保人员自付1660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64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289元,参保人员自付1355元。

六、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51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299元,参保人员自付1220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24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222元,参保人员自付1018元。

七、上述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粘弹剂费用189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参保人员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人工晶体费用668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八、白内障住院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包含参保人员一次住院的标准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人工器官费及临床病理费、检验费等全部医疗费用,其中药品费含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白内障无关的临时医嘱用药。除本办法第九条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九、以下医疗服务费用不列入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1)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病历费、取暖费、陪住床位费;(2)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3)参保人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诊疗费用。

十、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1)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白内障类手术治疗的;(3)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住院治疗并符合中途转院标准的,其转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管理办法,对参保人员视为同一次住院,不需重新交纳起付标准;(4)参保人员在进行白内障类手术治疗的同时,并发后囊破裂进行玻璃体切割手术、核沉入玻璃体、脉络膜下腔出血的,及术后因眼科并发症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的;(5)参保人员在患白内障的同时,伴有青光眼、玻璃体疾病、视网膜疾病,进行手术治疗的;(6)参保人员在患白内障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除高血压外的其他心脑血管疾病、除糖尿病外的其他内分泌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肾透析的;(7)参保人员在患白内障的同时,伴有糖尿病或高血压引起眼底病变的。

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白内障手术治疗病种费用支付额明细表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支 付 种 类 总支付额 (元) 1944 医保基金支付额(元) 1419 参保人员自付额(元) 525 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总支付额 (元) 1773 医保基金支参保人员自付额(元) 付额(元) 1347 426 1 单眼白内障类手术 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 双眼白内障类手术 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 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 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 2 3572 2608 964 3177 2415 762 3 6147 4487 1660 5644 4289 1355 4 4519 3299 1220 4240 3222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