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下载本文

规办”在市级层面设有办事机构,能够承担具体的日常事务。但作为真正解决问题的基层,在区县层面“整规办”并没有一个常设性办事机构,没有特定的法定职能,在工作中缺乏抓手,难以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一个制度化的机制。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从机制的稳定性和现实性考虑,“整规办”为主导的模式是比较可行的。但需要增强“整规办”的权威性和健全“整规办”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强化“整规办”在两法衔接中的协调职能,逐步扩展“整规办”的协调面,充分发挥以分管副市长牵头的市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以“整规办”为常设性机构的作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制度化。

我们认为,“整规办”作为议事机构,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不确定因素很大。从长远目标而言,“整规办”为主导的模式毕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因其仅局限于市场经济秩序领域,不能涵盖环保、土地、金融等执法部门,不宜成为终极性组织模式。课题组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由政府监察委员会负责这项工作,这主要是由于监察委员会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平台建设中也是组成部门之一,而且监察委员会本身就具有监督职能,其职能覆盖面广,能够有力的组织、协调及监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目前,信息传递不畅的问题是制约衔接机制良性运作的一大顽疾。信息共享平台最为必要的改进措施就是平台要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现有的执法系统互联互通,让衔接工作各方能实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而不是被动地由执法机关将案件信息放在平台上,放多少信息、具体放什么信息在平台完全由行政执法机关把握。

这将大大改观目前监督不力状况,促使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也不敢以罚代刑,更不敢徇私舞弊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也可借此平台大有作为。

为此,本市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加快市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市“两法衔接”工作,保持并扩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先发优势,在“区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应当抓紧进行系统的全面升级,启动建设“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区县连通、覆盖全市”的“市信息共享平台”。

(二)扩大“信息共享平台”主体

目前,参与信息共享平台的主体是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行政监察机关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参加到信息共享平台中。我们认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已经给予刑事处罚但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这应该是实现“信息共享平台”功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有效地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刑事司法部门。扩大衔接机制中行政执法部门的范围,将环保、土地、金融等尚未纳入平台的执法部门逐步纳入平台建设范围。

(三)实现案件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间应尽快消除各自职业壁垒,共同融入经济建设大局。衔接机制信息共享平台要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现有

的执法系统互联互通,让衔接工作各方能实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而不是被动地由执法机关将案件信息放在平台上。

(四)信息共享机制落到实处

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当有具体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信息共享工作,定期更新共享信息,妥善保存信息资料,使信息共享不流于形式,真正落到实处。

四、健全案件移送的协同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尚未完善的一个最为重要原因就是难以解决现有机构设臵条块分割的难题,而协同工作机制的建立就是试图弥补这一缺陷。协同工作机制是一种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会议精神,根据职能分工,打破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界线,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实用性强、跨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而言,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加强联系、配合,针对面临的新问题、阶段性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应当起到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二是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学习,消除认识分歧。三是个案协调。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进行相关论证与研究,达成共识。

从实践情况来看,联席会议机制的建立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保障联席会议的长效性、针对性。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并不难,难的是通过会议制度真正促进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行政执法机

关、司法机关应建立联系会议启动机制,以定期会议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个时期的特定形势召开有针对性的会议,以解决衔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协调一致的问题。

2、联系会议处理问题的方式。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集中,联席会议不宜采用表决的方式,不能借用联席会议制度干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正常行使。

3、设立联席会议联络员。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各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案件查处的信息资料,调查了解本部门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措施。

(四)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个案中提前介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重大违法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过参与讨论,就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以及取证方向等进行指导,提高受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工作效率。

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进行查处时,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流失。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环节的提前介入主要通过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要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既要防止只讲服务不讲监督,又要防止以监督者自居,一味讲监督,不讲服务。二是要防止随意表态的错误做法,否则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威信。

五、规范案件移送行为,推进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

分析影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相互移送的原因,其中重要因素是各部门的移送标准不统一也不规范,分歧较大。因此,建立两法衔接良性的运行机制,推进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协调统一,需要解决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