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30分钟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1小时加载试验。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与主、备电源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

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应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空中或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 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

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 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

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五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

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九十八条 机位调配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专机和重要客人乘坐的航班优先于一般航班;

(二) 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三) 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四) 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五) 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九十九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条 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在航空器入位前必须有人看守;旅客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务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和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

内;

(三)旅客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二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机务指挥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三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向旅客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做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手势。 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看到此手势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是指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挡放好后,机务人员应当向航空器驾驶员发出松刹车信号)。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航空器试车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应当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