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 下载本文

4.3.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 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3.5 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m;

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6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8 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小于4m;

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mm;

2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4) 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他有效的支撑结构; 3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 横粱、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2) 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3)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4)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 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4.3.10 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

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 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 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 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 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4.4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4.5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 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3)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4.5.6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实机具 虚铺厚度(mm) 表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 木夯、铁夯 轻型压实设备 压路机 ≤200 200~250 200~300 振动压路机 ≤400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

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4.6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3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表4.6.1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 序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号 范围 点数 1 槽底高程 土方 ±20 石方 +20、-200 不小于规定 不陡于规定 两井之间 两井之间 两井之间 3 6 6 检查方法 用水准仪测量 2 槽底中线每侧宽度 3 沟槽边坡 挂中线用钢尺量测,每侧计3点 用坡度尺量测,每侧计3点 4.6.2 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

2 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3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检查方法:观察。

4 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5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

6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4.6.3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0m2,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 2 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第4.5.12条的规定,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他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内拖拉量测管道变形率;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检查数量:试验段(或初始50m)不少于3处,每l00m正常作业段(取起点、中间点、终点近处各一点),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平均值。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6.3-1、表4.6.3-2的规定。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