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责令清除出场。

4.对粗、细骨料料场选择,应遵循先试验,后进场的原则,不得边购、边进、边试、边用,不合格的地材,禁止进场。

5.工程实体、构件、原材料、配合比等试验,检验指标与频率必须严格按新《验标》执行。 2.1.2.3样板引路制度

1.项目部对每道工序的第一板块,要在设计规范要求下,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使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对该板块进行项目管理机构、监理、设计和施工的四方验收,验收合格的板块作为整道工序的样板工程。

3.该工序的各板块需以该样板施工为指导,各施工方法均需按样板为要求,以确保该工序的各板块均达到样板的要求。

4.对不符合样板施工要求的施工方法坚决给予否定,违者按章处罚,做好样板的唯一性,权威性。

5.将这一制度深入运用到每道工序中,确保整个工程均达到样板工程要求。

2.1.2.4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1.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严格遵守施工过程中验收“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2.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作业班组班长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后需签署工序质量评定表并提交现场质量员;

3.后续工序实施前,对上道已自检工序进行互检,验收合格后方

可进入后道工序施工作业;如验收不合格,则及时通知现场质量员,并不得进入后道工序施工;

4.各工序完成后,由项经部质量员进行专检,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报验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请监理验收。

5.未经质量检查工程师、监理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不予计价、拨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检工程师不予签证。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不合格构成安全、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3)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各种试验报告资料。

4)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没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试验鉴定资料。进场原材料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或使用建筑材料替代品。 5)未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 2.1.2.5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隐蔽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才能覆盖。

2.凡隐蔽工程,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施工队长联合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3.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或复查。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重要的隐蔽工程还必须通知项目部,必要时请建设单位一同检查验收。

4.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认自行覆盖,不予验工计价。并应揭开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其它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5.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由微机打印并做到描述详尽,用词准确规范,数据可靠,签字齐全。 2.1.2.6成品保护制度

1.根据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对工程产品进行标识防护,并统一全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标志;

2.科学地安排施工作业程序,特别是交叉作业安排要合理; 3.进行全员的文明生产和成品保护的职业道德教育;

4.对工程中已完成的部位(成品或半成品)应进行防护,以防止成品可能发生的损坏和污染;

5.对已经完成的产品,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部位进行切实有效的产品保护;

6.对竣工交付前的产品进行标识防护,并根据工程合同或业主的要求,进行特殊防护;

7.竣工交验时提供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 2.1.2.7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项目经理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或发现以及可预见的质量、进度、经济、技术等事件和问题,必要时应书面报总监,总监签署意见后报建设方。

2.如工程范围内发生、发现或可预见的质量、进度、经济、技术等事件和问题,及时向业主报告。

3.凡属重大事件和问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如有人伤亡,先组织人员送医院抢救,落实保护现场应急措施,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业主汇报和监理报告,并按事故处理要求,报相关部门。

4.对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措施。 事故处理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建立档案,事故处理完毕应建立事故处理档案。

2.1.2.8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实行竣工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按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2.由项目经理部派人登门专访,收集顾客对工程施工意见,了解工程使用情况。

3.对用户进行质量回访,主要征询用户对工程运行、使用一段时间后质量情况,并填写《工程回访单》,请业主签证。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及时整改,并进行保修服务,使用户放心、满意。

4.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施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以后合同约定期限内(无约定按7天计)内派人负责修理。

5.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部门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由设计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