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运营情况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市场相对于回购市场发展落后的局面。 拆借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亟待银行间资信制度的尽快完善,最大限度的防范市场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央银行尽快和国际接轨,把超额准备金利率降低甚至降为零,从而刺激银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余缺的管理,把拆借市场活跃起来。 9. 央行监管及其趋势变革 不再实行利率封顶。 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而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以强化利率对市场资金供求的调节作用。 拆入拆出资金严格的用途。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

要。 对拆入资金严格禁止的用途。 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

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

本辖区金融机构拆借行为的监管。 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其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规定如下: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加入全国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内,各行自行决定其授权分行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人民银行仍对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考核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民事责任各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

不得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准备进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授权分行的名单、授予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权限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授权分行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制度,有效控制拆借风险。 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批准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从此开始外资银行可以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后,又陆续有多家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2000年6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对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 1999年8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