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 图文 下载本文

7 荧光性物质 脱色 试验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水(90±5℃) 4%乙酸(23±5℃) 65%乙醇(23±5℃) √ √ 合格 8 √ √ 阴性 9 10 11 √ √ √ √ √ √ ≤30个/100g 不得检出 ≤50 个/g

表18-2 涂蜡杯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1 渗漏性能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标准值 不漏水、不渗水 V≤250 250<V≤300 2 杯身挺度 √ 300<V≤400 400<V≤500 500<V≤1000 蒸3 发 残渣 4 5 6 7 65%乙醇(室温,2h) 蒸馏水(室温,2h) 4%乙酸(室温,2h) √ √ √ √ √ √ √ 水(23±5℃) 4%乙酸(23±5℃) 65%乙醇(23±5℃) √ √ √ √ √ √ ≤30个/100g 不得检出 ≤50 个/g √ √ 阴性 √ √ √ √ √ √ √ ≥2.00N ≥2.25N ≥2.50N ≥2.75N ≥3.10N 杯内 浸泡 ≤ 30mg/L ≤ 10mg/L ≤5.0mg/ kg ≤1.0mg/kg 合格 杯内 浸泡 备注 ≤ 30mg/L ≤ 3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20℃,2h) 铅(以Pb计) 砷(以As计) 荧光性物质 脱8 色 试验 9 10 11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表19-1 纸板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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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耐水 耐油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 √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 √ √ √ √ √ √ 标准值 不漏水 不漏油 ≤5.0mg/kg ≤1.0mg/kg 阴性 合格 ≤30个/100g 不得检出 ≤50 个/g 备注 铅(以Pb计) 砷(以As计) 脱色试验 (水、正己烷浸泡) 荧光性物质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表19-2 淋膜纸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1 2 耐温试验 负重试验 蒸3 发残渣 4 5 6 7 4%乙酸(60℃,2h) 蒸馏水(60℃,2h)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 √ 关键控制检验 标准值 无变形、起皮、起皱,无阴渗、漏 高度变化≤ 5% 备注 √ 65%乙醇(室温,2h) 正己烷(室温,2h) √ √ √ √ ≤ 30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以Pb计) 重金属(以As计) 荧光性物质 脱冷餐油擦拭 65%乙醇擦拭 水、乙酸、乙醇、 正己烷浸泡液 √ √ √ √ ≤ 10mg/L ≤1mg/L ≤1mg/L 合格 √ 8 色试验 √ √ 阴性 餐具内擦拭、浸泡 9 10 11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 √ √ √ √ √ ≤30个/100g 不得检出 ≤50 个/g 表19-3 纸浆模塑餐具产品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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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标准值 无变形、起皮、起皱,无阴渗、漏 ≤ 5% 备注 1 2 耐温试验 负重试验(高度变化) 蒸4%乙酸(60℃,2h) 蒸馏水(60℃,2h) 65%乙醇(室温,2h) 正己烷(室温,2h) √ √ 3 发残渣 √ √ ≤ 30mg/L 4 5 6 7 重金属(以Pb计) 重金属(以As计) 荧光性物质 氟(蒸馏水,60℃,2h) 脱冷餐油擦拭 65%乙醇擦拭 水、乙酸、乙醇、 正己烷浸泡液 √ √ √ √ √ √ √ √ ≤1mg/L ≤1mg/L 合格 0.2 mg/L 8 色试验 √ √ 阴性 餐具内擦拭、浸泡 9 10 11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 √ √ √ √ √ ≤30个/100g 不得检出 ≤50 个/g 表20 纸盒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目名称 铅(以Pb计) 砷(以As计) 荧光性物质 脱色试验 (正己烷浸泡)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发证检验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 √ √ √ √ √ √ 标准值 ≤5.0mg/kg ≤1.0mg/kg 合格 阴性 ≤30个/100g 不得检出 ≤50个/g 备注 (2)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分别取样组成生化指标测试样品。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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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不合格。

非生化指标: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部合格时,判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注:以上生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氟、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

b.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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