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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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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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或│职等│员额│备注│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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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一) │由师 (一) 级之医师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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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 (三) │由师 (一) 级之医师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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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主任│││(二二)│由师 (一) 级或师 (二) │
│││││级之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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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医务企管部主任由师 (二│
│││││) 级以上之医师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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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 (五) │一由师 (一) 级或师 (│
│││││二) 级之相关医事人│
│││││员兼任。│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器中心主任由核│
│││││医部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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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副主任│││ (五) │一护理部由师 (二) 级│
│││││以上之护理师兼任。│
│││││二医务企管部由师 (二│
│││││) 级以上之医师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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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主│││ (一) │一由师 (二) 级以上之│
│任││││医师兼任。│
│││││二神经医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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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主│││ (一○│一由师 (二) 级以上之│
│任│││○) │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员中心正子临床│
│││││作业科主任由核医部│
│││││核子医学科主任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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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至│荐任第九职│一│外科部实验外科。│
││简任│等至简任第│││
│││十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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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主│││ (七) │一由师 (二) 级以上之│
│任││││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员中心医用物理│
│││││作主任由核医部医务│
│││││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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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至│荐任第九职│三│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加速│
││简任│等至简任第││中心回旋加速器室、放射│
│││十职等││化学室、电算工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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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师级││一二六│医师、中医师及牙医师之│
├────┤││三│员额,其中师 (一) 级人│
│中医师││││员不得高级百分之三十,│
├────┤│││师 (三) 级人员不得低于│
│牙医师││││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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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督导│││ (二十│由师 (二) 级之护理师兼│
│长│││三)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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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长│││ (一○│一由师 (三) 级之护理│
││││二) │师兼任。│
│││││二内十人俟留用护理长│
│││││出决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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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护理长│││ (一一│一由师 (三) 级之护理│
││││四) │师兼任。│
│││││二内八人俟留用副护理│
│││││长出决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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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师级││一五九│一以上各栏师级员额,│
├────┤││五│其中师 (一) 级人员│
│医师检验││││不得高于百分之二,│
│师││││师 (三) 级人员不得│
├────┤│││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医事放射││││二内四十三人俟留用护│
│师││││理师出缺后改置。│
├────┤│││三内一人俟留用药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