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申办人员短期通行证,无背景调查资料的,必须填写具有资质的全程陪同人员姓名及其长期通行证序号。

申办人员临时通行证,必须填写具有资质的全程陪同人员姓名及其长期通行证序号。 申办车辆短期通行证,驾驶员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必须填写具有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引领人员姓名及其通行证序号。

第十一条 (通行证的办理)

分局空防处负责通行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通行证的制发。特种证件的申办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分局空防处负责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也可通过网络传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分局空防处负责通行证的审核,分局负责审批。 分局空防处根据分局审批意见负责通行证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二条 (不予办理和变更)

人员通行证:

(一)未向分局提供人员信息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二)无背景调查资料或背景调查不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 (三)离开原单位,通行证未注销的;

(四)被列入“控制对象”,不适宜在控制区工作的; (五)申请办理、变更的通行区域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 (六)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车辆通行证:

(一)未向分局提供车辆信息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二)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有效证件的; (三)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申请变更,原证未及时交还的;

(五)申请办理、变更的车辆通行证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 (六)无《航空器活动区安全用车承诺书》的; (七)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章 通行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申办单位的职责)

申办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成立通行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管理,指定专人为证件联络员; (二)组织空防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三)制定通行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报送分局备案; (四)对申办人员和车辆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五)负责对申办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建立申办人员背景调查资料档案,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

(六)收集本单位“控制对象”信息,及时报送分局备案; (七)建立申办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台帐; (八)申办通行证提交资料必须详实;

(九)提供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分局; (十)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办理变更; (十一)持证车辆的单位和用途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办理变更; (十二)携带工具物品进入控制区,应登记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四条 (查验规定)

通行证的式样、标识符号以分局提供的样张为准。查验人员应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

持短期和临时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验。

对证件不符或违规人员,查验人员可先行扣留其证件并交分局处理。

第十五条 (门禁的申请与授权)

申办单位根据持证人的工作需要,向机场门禁系统管理部门提出使用门禁的申请。 门禁授权范围是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为旅客提供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

门禁的开通由门禁系统管理部门根据通行证的有效通行区域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培训和考核)

申办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持有长期通行证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记分的,按“分值管理”的规定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陪同、引领人员的安全责任)

陪同人员应全程落实陪同责任,并对持证人在控制区内的行为负责。

引领人员应全程落实引领责任,并对被引领车辆及驾驶、乘坐人员在控制区内的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审验规定)

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特殊情况下分局可随时进行审验。

第十九条 (变更规定)

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和持证车辆的单位发生变动时,申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原证交分局空防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销规定)

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或报废时,申办单位应在十日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申办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至分局空防处更新上述人员、车辆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管规定)

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统一保存,保存期满三个月后方可销毁。

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非工作期间通行证应统一保管。

通行证遗失应由申办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局空防处,分局空防处应采取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查控通知。

遗失通行证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补发规定)

车辆通行证遗失不予补办。

人员长期通行证遗失,三个月内不予补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可视情办理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造成后果的不予补办。

人员短期或临时通行证遗失,在原证有效期内不予补办。

第二十三条 (收费规定)

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收取通行证的制作费用。

第六章 通行证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门禁规定)

持证人员在使用门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门禁时,必须服从机场门禁系统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使用门禁(包括遇多人同时通过和门禁处于打开状态)必须按规定验证和输入个人密码;

(三)通过门禁通道后必须及时关门;

(四)未经许可不得带人进出门禁通道或使用门禁电梯; (五)使用门禁进入机场控制区,携带的物品必须经过安检; (六)必须按规定使用门禁专用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规定)

持证人员使用通行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控制区必须服从查验人员的检查;

(二)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控制区,应主动通过出入口验证识别系统,对所持证件进行识别;

(三)人员和车辆进入控制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和放置通行证; (四)必须在通行证的有效时限、可通行范围或区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