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下载本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支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及安监、劳动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有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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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前,应当征求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农民工培训教育。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的材料、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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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其费用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责任以及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奖励措施等,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专款予以明确,并按有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予以单列,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立项批准权限,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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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三)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四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预付等有效凭证;(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二)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三)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四)拆除工程施工方案;(五)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降尘除噪的措施等。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使用功能等重大改变的装修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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