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索赔中的小技巧 下载本文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本科学年论文

1引言

1.1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合同缺陷、合同变更、监理人指令和其他第三方原因。

2索赔的分类

2.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2.1.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1.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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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索赔目的分类

2.2.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一旦获得批准工期索赔,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2.2费用索赔

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2.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2.3.1工程延误索赔

主要表现在由于业主的原因不能按原定计划的时间进行施工所引起的索赔。 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

2.3.2工程变更索赔

是指对合同中规定工作范围的变化而引起的索赔。比如设计变更。其责任和损失不如延期索赔那么容易确定。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作范围的变化,为完成此变更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增加。

2.3.3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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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工程加速索赔

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2.3.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因素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2.3.6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建设工程索赔的原因

3.1当事人违约

业主自己的工作执行不到位,比如业主所指定分包商违约、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任意拖延支付工程款,业主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材料设备,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工作错误及对承包商施工的项目进行苛刻检查等,影响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当然,现在业主都很强势,跟业主提这些,市场就别要了,所以一般施工单位都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忍气吞声。

3.2合同变更

合同调整是在实施合同所确定的目标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大量的合同调整是承包商寻找施工索赔的机会,每一修改事项都有可能成为施工索赔的依据。合同调整需合同双方达成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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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设计变更

包括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1)完善性设计变更是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2)修改性设计变更是并非设计的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完善性设计变更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妨碍不大,相应的索赔的机会和数额也较小。

3.2.2施工织织设计变更

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对某具体施工方法进行修改。

3.2.3业主赶工

比如业主行政性的不顾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但是这种事情很多时候业主不认,但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提要求,让施工单位增加很多麻烦。

3.3合同缺陷

3.3.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

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3.3.2合同条款中存在着漏洞

合同条款中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预测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3.3合同条款之间互为矛盾

合同条款之间互为矛盾,比如在不同的条款和条文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和解释要求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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