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识记题 下载本文

108.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于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109.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种类:①地域管辖②级别管辖③指定管辖④移送管辖 110.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11.违反劳动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 11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①行为:①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即内容违法。

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

意见,且并未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即程序违法,

②处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①我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②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①行为: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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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

②处理:《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②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③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① 责任体系涉及范围广。 ② 责任形式多样化。 ③ “并罚”责任承担方式。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② 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③ 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④ 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⑤ 用人单位违反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⑥ 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⑦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

⑧ 用人单位未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员工进行安全卫士教育培训的法律责任。 ⑨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6)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

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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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任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用人单位由于使用童工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④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⑤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⑥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儿童、死亡的儿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⑦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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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④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⑤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⑥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间劳动的;

⑦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⑧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和处理

①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 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 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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