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下载本文

可能经常召开,且即使经常召开合伙人会议,要求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所有拟表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不仅不现实,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此时合伙人之间已经经过了一个互相熟悉、互相建立信任的阶段,事务所的发展效率已变成事务所的第一需要,事务所的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应该能代表事务所的整体利益,个人意见应该服从于多数人的意见,这既是事务所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规模较大,合伙人数目较多的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应当采用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来进行决策。在这种决策方式下,可以保证事务所大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能够及时转变为事务所的决策,防止因事务所个别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到事务所的长远发展。这种方式并不否定合伙人权利的平等性,恰恰是在尊重合伙人权利一致的前提下,是所有合伙人为了事务所决策效率的提高而作出的妥协,这是所有合伙人博弈的结果,否则就可能导致事务所发展的停滞,从而损害每个合伙人的利益。至于绝对多数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各事务所做法不一,笔者认为绝对多数的比例不应少于70%,否则即使费时费力,也仍然要在合伙人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共同意见。事务所的发展毕竟取决于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这个?多数?的比例如果低于70%则不利于相关决策在具体工作中的有效实施。

(二)核心管理层——主任、执行人或管委会

正如前述,核心管理层指的是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能够在日常管理中起到决定作用的事务所的内部机构或者合伙人。因此,

在规模较小、合伙人人数非常少(比如就3个合伙人)的事务所,合伙人之间能够非常方便地进行沟通,就没有产生核心管理层的必要,或者可以说核心管理层完全与合伙人会议重合。从实际情况看,核心管理层往往是随着事务所的发展而产生。由于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经常召开合伙人会议缺乏现实可能性,因此就必须由合伙人会议授权某些合伙人或者建立某些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以及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核心管理层的具体形式各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不同,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设立的事务所主任外, 还有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合伙人,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核心管理形式:主要有主任负责制、执行合伙人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等形式。

1、事务所主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规明确要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人。从法律特征角度来讲,主任的称谓和监管部门所赋予主任的职责似乎与合伙本身的特征有所悖离。我们通常在外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中也见不到?主任?这个称谓,而代之为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架构下,主任在章程和合伙人会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则代表律师事务所。应该说,主任负责制的模式最有利于发挥主任的作用。

在主任负责制的情况下,主任的职权一般有:(1)主持事务所的日常工作;(2)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发展规划、年度重大工作

安排计划等预案;(3)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年度经费预决算草案及分配方案;(4)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5)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6)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7)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签署各种法律文书;(8)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等等。

2、执行合伙人负责制或管委会负责制

在执行合伙人负责制的架构下,主任不再对事务所进行全面管理,其往往作为执行合伙人之一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一部分工作,比如有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独设置了人事执行合伙人、财务执行合伙人,此时,人事管理就由人事执行合伙人负责,财务就由财务执行合伙人负责,主任不再对此部分工作进行管理。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的情况下,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主任是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其与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起负责事务所的管理,其具体管理职权由章程、合伙人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二,主任不是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此时,其只能在章程、合伙人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从北京各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来看,有的事务所已经设置了管委会主任和事务所主任两个不同层次的管理架构。在这种架构中,管委会主任相当于公司的董事长,为事务所的对外代表;事务所主任相当于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于这种架构中的事务所主任要用大量的时间承担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在薪酬机制中解决好其待遇问题。

但是应当注意,以上所述只是事务所内部管理职权的分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任对外仍然是律师事务所的唯一代表,由于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维仍有一定影响,因此,在一般人眼中,“主任”仍然是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合伙人如果利用主任的身份,将会对其开展业务带来潜在的帮助,因此,对事务所主任的选聘必须十分慎重,其对外职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

从目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实践看,对于选聘主任的具体方式,各事务所的做法不一。有的事务所采取选举制,即从合伙人中进行投票选举;有的事务所采取轮流制,即由合伙人轮流担任主任;有的事务所则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对于担任主任的期限,有的事务所未作任何规定,有的则规定了期限和届数。总之,笔者认为,无论事务所选聘主任的方式如何,事务所的主任一般应具备以下素质:其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才能,能够贯彻执行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能够积极、主动地完成日常管理事务,能够有效地协调事务所内部各机构的关系及事务所的对外关系,能够就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向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考虑到我们事务所发展初期阶段的特殊性,还要求主任应有一定的牺牲精神。同时,事务所对主任的任期和届数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前所述,有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执行合伙人负责制(有的事务所则成立各种委员会,如人事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等,其与执行合伙人负责制实质相同),这种制度的优势在于每个或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