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

通知 津司鉴协发[2013]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 ,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 ,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