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下载本文

2. “住改商”面积应当按下列规定认定:

(1)认定“住改商”面积,原则上限于临路永久性房屋一楼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未按商业用途设计或改建的住宅房屋二楼及二楼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认定为“住改商”面积,确有实际经营的从严认定;

(2)认定“住改商”面积,不得超过实际经营楼层的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没有房产证的,不得超过实际经营楼层的依法测绘建筑面积;

(3)实际经营楼层中明显隔断用于非商业经营的部分不得认定为“住改商”面积;

(4)未经依法批准加建、扩建的房屋和临时建筑不得认定为“住改商”面积。

3. “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1)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住改商”房屋,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

(2)经营手续不够完善,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和之前仍在经营的房屋,经认定可参照“住改商”补偿的,参照同区位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

使用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由权利人申请,经规划建设部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河南岸街道办事处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参照本条第(一)项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工业、仓储等各类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补偿或按评估的建筑重置成本给予补偿。

(五)凡在惠州市城市、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或未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行为;在惠州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取得用地许可的占地建设行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和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安置房建设、交付和产权性质

(一)安置房选址:根据就近原则选址建设安置房。 (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计划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三)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拆迁人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安置房产权性质: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住宅土地。住宅房屋进行置换后取得的安置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七、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12元/平方米,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

(二)设施设备搬迁费标准如下: 1. 有线电视迁移装费:468元/户 2. 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台 3. 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4. 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5.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500元/台 6. 网络移装费:200元/台

7. 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照所选择的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上述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

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交付。

(四)工业、仓储等房屋中的生产设备、存货等可以经评估确定搬迁费用。

八、过渡期安置补助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一律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2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助,一次性补助6个月。

(二)选择房屋置换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从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6个月内,按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2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助。从第7个月开始,按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12元/平方米,补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按实际经营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首层商铺每月5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