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考试题库(已整理) 下载本文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2.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所谓反致就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教材80页,反致理论与案例)

八、W开头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

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九、Y开头

1.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的“系属公式”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

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输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2.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制度。

本案因为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应当适用阿根廷冲突规范的规定,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故因适用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与间接反致的条件完全符合,故此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致制度。

3.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概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十、Z开头

1.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

(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2.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3.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这涉及到涉外遗嘱继承。前面提到过,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 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简答题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

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4.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境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

5.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6.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救济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7.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8.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9.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样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10.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

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1.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2.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3.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4.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5.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

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论述题

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找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4世纪产生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萨维尼的法律关

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改变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然,萨维尼的方法也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玉,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3.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

( 1 )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 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

( 2 )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 3 )意思自治原则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 4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A. 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

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额或遗物的义务。

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

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4.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祛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