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考试题库(已整理) 下载本文

3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 许可人住所地法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8.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39.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中请仲裁的争议事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C. 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4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司法管辖的豁免C. 诉讼程序的豁免D. 强制执行的豁免 ).

41.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

42.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 C.合同关系 )。

43.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领域标准B.非内国标准 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

4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

4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 )。

46.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C.案件管辖权问题 D.法律适用问题)

47.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有久居的意愿C.有居住的事实 )。

48.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 49.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 C.法院判决) 50.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在确定的内容 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5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镶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52.知识产权具有(A、不确定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这几种法律特征。

53.“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 D、作品的国籍 ).

5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A.这种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B.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D.这种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

55、识别的依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各种主张,这些观点包括(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识别D.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56、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如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时,如法院不能确定其内容,可通过(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外国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C.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查明。

57、物之所在地法适用(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决定物权的种

类和内容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关系。 58、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国际上有适用(A.侵权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D.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原则。

59、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这为各国所承认。国家以何种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有( B.国家法定继承主义C.国家先占取得主义)这样的分歧。

60、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61、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强制性D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63、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A法人成立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6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65、《保护文学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独立保护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6、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第1条第(1)款(B)项C第11条)作出保留。

67、我国法律把(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68、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与外国人结婚。

69、我国加入《关于向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70.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71.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7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 当事人提供B. 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 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73.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 A.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法人的设立与解散 C. 法人的内部关系D.法人代表的权限 )等事项。 75.“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D. 作品的国籍 )。

76.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 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

77.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

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7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 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8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五、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2题,计6分)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1.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7.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 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 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六、简述题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 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

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 (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

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

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

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

自国家的法律。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

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2.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

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 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院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

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

点有:(1)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1、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答: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

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2、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

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本国法;(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2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2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答: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完全正确一样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定。

26.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不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论述题

1、试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被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 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

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分)

4、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 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 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 C. 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5、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