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三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下载本文

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 MARINE CO.LTD GREECE)

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代表“卡帕玛丽”轮(KAPPA MARY)船东希腊山奇士公司,与韩国泛珍航运株式会社(泛珍会社)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由泛珍会社为“卡帕玛丽”轮代雇船员,船东应向泛珍会社支付总配额费用及实际花费和船员上船、从船上被遣返回韩国港口的差旅费。因船舶被拍卖、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付、非由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可以不需要任何通知而终止协议。协议附件申明:“卡帕玛丽”轮悬挂塞浦路斯旗,船东是“山奇士公司”。

1991年3月5日,卡帕海运集团与泛珍会社又签订了“雇佣规则”,约定:雇佣船员20人,月度总配额费用为4万美元,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按月分配的年度奖金、假日补贴、退休补贴、医疗保险金和抚恤备用金六项内容。

1992年4月9日,就“卡帕玛丽”轮船员雇佣和管理等问题,KRITIKAKIS公司代表船东“山奇士公司”与泛珍会社签订了“相互协议”,约定:增雇一名加油工,从92年4月10日起将月度总配额费用增至45100美元。

1992年4月13日至93年8月4日期间,泛珍会社分别与各原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在此期间,各原告先后到“卡帕玛丽”轮任职。92年10月16日,该轮改名为“帕玛”轮。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伙食费、失业补偿、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552303.37美元。

94年5月9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和拍卖停泊在中国汕头港的“帕玛”轮(PAMAR)(该轮因另案诉讼被汕头港扣押)。原告诉称:自93年8月至今,被告“山奇士公司”未向我们支付工资,违反了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要求被告按国际劳动者联盟的工资标准(ITF标准)支付所欠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被告“山奇士公司”辨称:原告的工资应按本公司与泛珍会社先后签订的“代理协议”、“雇佣规则”和“相互协议”的约定计算。这三份合同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应当得到执行。原告要求按“ITF”标准计算,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裁定扣押并拍卖了“帕玛”轮,得款155万美元。 法律问题:

1. 如何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 原告的工资等请求能否享有优先权? 3. 本案怎样处理?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