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下载本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唐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又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其基本要点就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与压迫,缓和阶级矛盾,保证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以休养生息,重建家园。为了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初的统治者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里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

1、奉行“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礼与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的话题。早在西周初期,鉴于“率民事神”的殷商“神权”政治的覆亡,当时的统治集团就敏锐地感到“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从而提出“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和法制指导思想。这种殖根于宗法社会的“德主刑辅”思想,成为后世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源泉。例如,儒家思想的万世宗师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及至汉代,大儒董仲舒更在“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神学目的论)的总体框架下阐述“德主刑辅”的道理,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注:[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并且认为:天,亲阳疏阴,任德贱刑;所以竭力主张“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天辨》。)的法制指导思想。唐朝法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大抵不出这一范围。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2)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

所谓德主刑辅者,实质上就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

(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2)、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4)、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及至太宗即位以后,又明确提出:“用法务在宽简”。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3、立法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如李世民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以隋为鉴,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4、严格守法与执法,一断以律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君臣执法,不畏权贵,“一断以律”。执法官吏“按举不法,震肃权豪”。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

李世民带头守法,君臣共同守法。官吏“一断以律”,依法断罪,出现“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人所犯,一一于法” 。李世民从谏如流:“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得此三境,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任贤》)同时,他发布诏令,号召群臣以魏征为榜样,做到直言无隐。

5、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立法概况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唐代统治者很重视法律,特别是前面几上皇帝,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抓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后,于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他仿效汉高祖约法三章,来了个约12条。12条的内容为何,历史上没有记载。新旧唐书只提到一句话:\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估计这是12条的主要内容。唐高祖受隋禅后,于武德元年五月,命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以隋开皇律令为基础制定法律。同年十一月制定出来53条格,颁行天下。颁格的时间,《新唐书·刑法志》作武德二年,但《旧唐人》、《唐会要》均作武德元年十一月,《通鉴》从后说。关于53条格的内容,《新唐书·刑法志》说:\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可见唐代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对惩办贪赃枉法十分重视。

颁格之后,高祖接着任命一个以裴寂为首的工作班子,全面制定律令。此项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花了六年时间。新律史称\武德律\,《唐六典》说它\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略同\。其改动,一是流刑三等皆加千里,居作皆为一年。隋流刑是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唐把每等都加千里,成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隋流刑,犯人在流放地还要劳动,分别为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一律改为一年,即三流同役一年。另一个变动是把新颁的格53条并入新律。这里有一个问题,隋律是五百条,武德律也是五百余,将53条并入而条文的数目不变,这是一什么缘故?幸好《唐六典》交代了一句:\又除苛细53条\,一加一除,五百条的数目当然不变。把53条并格编入新律究竟何意?我想是为了减轻刑罚。开皇律的刑制很重,连隋炀帝都不满意,在大业修律时减轻了二百多条。现在唐以开皇律为蓝本修律,也不能不减轻开皇律的刑罚。几部史书都强调武德沿袭开皇。《唐会典》说:\其余无所改正\,《新唐书》也说:\余无改焉\,《旧唐书·刑法志》也说\余无所改\。旧制志还说:\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这就是说,当时天下未定,还顾不上进行根本性的改草。从史书的记载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轻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开皇律。

2、《贞观律》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对法律非常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决定将绞刑50条改为断趾(断右趾),但肉刑废除已久,忽然恢复肉刑,难免遭到人们的反对,后来又把断趾改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的轻刑措施,如限制缘坐。依照隋律,犯谋反大逆,兄弟尽管分居,也发缘坐俱死。可是同祖却中以免配流。当时发生了一个案子,尚州有个人叫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山当军官,因谋反被诛,他也应缘坐死刑。唐太宗认为,兄弟分居后,荫不相及,而犯罪要连会俱死,比对祖孙的处罚还重,太不合理,于是改为兄弟也免死,与祖孙一样配役流。

贞观修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后结果是:定律500条,分为12卷;定令1590条(一说为1546条),分为30卷;又从武德贞观两朝发布的诏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条,编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为20卷。《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唐六典》也说:\正凡三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与《旧唐书》的记载略有出入,一说93条,一说92条,一条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传抄或刻写中的错误,这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记载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唐六典》说的\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沈家本提出来的。他说唐律有斩刑89条,绞刑144条,加在一起有233条之多,而减死入流才93条,远远不到一半,感到\除半之语,殊不可解\。沈氏推测,所谓除半,是否把开皇定律时从北齐律减少的死弄81条也计算在内,因为93条加81条为174条,与233条的半数比较接近。我觉得沈家本之所以解释不通,是因为他没有从\比古死刑\去把握问题。比古之古,不是开皇,也不是北齐,而是三代。夏刑三千条,其中大辟二百,膑三百,宫五百,劓、墨各千。93条同夏代的死刑200条相比,岂不是差不多少了一半!当然,这只是一种解释,到底如何理解,仍有待研究。

唐太宗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新律,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仍为十二篇,五百条,称《贞观律》。《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但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失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贞观律》较之《武德律》出现的重大变化: 其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其二,废除“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其三,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 ——沈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