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下载本文

大的措施,但是古代史书对此未作记载,难道因为没有记载就可以怀疑其事之存在?

(2)改法为律的意义何在?现在的教科书从\律,均布也\,律似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强调它的必须遵守。

(3)秦汉的律不完全是刑法,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表明,很多律如仓律、田律、金布律等等,不包含刑法的内容,而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汉承秦制,汉代也有很多律不是刑法,如上计律、钱律等。另一方面,秦汉的刑法也不单单规定在律里头,令里就有刑法的规定,科、比中更多。由此可知,秦汉时律还不专指刑法。律与令的区别不在内容,而在于;律较正式、令则低一些,是律的补充。

到了魏晋,律开始变成专指刑法,令不再作为律的补充而成为另外一种法律形式。晋杜预《律注序》里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反映律令两词此时已有各自的含义,与秦汉不同了。此时,律已专指刑法。当然,魏晋也不是只用律来规定刑罚,律是最主要的刑法规范,但还有其他形式,如\故事\相当于汉代的科、比)。唐代也是如此,《唐六典》曰;\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与杜预的解释同。

2、令

令,是指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律。“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所谓“尊贵卑贱之等数”,主要规定等级名份的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

3、格 格,是指本朝或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

格这一法律形式,在东魏曾经出现,由于当时在麟趾殿讨论制定,称为《鳞趾格》,内容有十五篇之多,但没有存留至今,其确切性质尚难论定。北齐的格应该已具备了效力高于律典的特别法性质。

隋朝的《开皇格》,其性质应该即是单行法规。唐高祖李源时《武德新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格” 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及其汇编,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犯罪者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唐六典·刑部》“后魏以格代科”的说法,则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渊源于汉魏时代的科;(注:关于“科”的流变的比较详尽的讨论,参见张建国:《“科”的变迁及其历史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其时著名的有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年)编定的《麟趾格》, (注:陈仲安先生认为:《麟趾格》作为正式颁布的法律文书至东魏才形成。参见陈仲安:《麟趾格制定经过考》,《文史》第21辑。)它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典。及至隋朝,虽然律、令、格、式并行;但是,格的地位和作用远非唐朝可比。在唐朝,格已经成为学者所谓的“行政法规”。

4、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关于制度实施在时、人数、物量等的细则。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式在中国传统法制中为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形式.称为“式”。唐人说“式以轨物程式”

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其中有《治狱》和《讯狱》,是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注意事项的规定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苔掠为下,有恐为败”。 意即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查得犯人的交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封诊式》的其余内容各条是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和公文程式,其中也包括了各类案例,可能是供官吏学习的。

《大统式》。西魏大统十年(公元544年),颁行世称为《大统式》。但从其条文数量和所谓“新制”的提法来看,其性质应该属单行特别法的范畴。

唐的式“式以轨物程式”。 唐代有《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 《永徽式》十四卷 《开元式》。唐式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当时式与律(或敕)、令、格等其他几种法律形式并称,具有重要的地位。

宋将式定义为“使彼效之之谓式”,实际上都是指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的具体现定。宋代式这一法律形式基本消失。明清时代,在司法实践中,办事细则等许多内容包括在各种则例中,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关于唐式的研究,目前的资料和研究都比较稀少,学者大致认为,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源于战国时代;《秦简》录有“封诊式”,内容涉及侦查勘验、治狱断案的程式。秦汉、魏晋时期没有见到任何史料记载,西魏于大统年间(544年)曾经制定《大统式》, 内容和性质如何,不太清楚;隋朝有式,内容无考;唐朝承而袭之,并且成为一种基本的国家法律规范,学者视为“公文程式”方面的行政活动细则。(注:对于视唐式为“公文程式”的论断,霍存福在《唐式性质论》中有所质疑。)

(B)律、令、格、式四者的关系

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唐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它们的内容和作用是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 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律 律是关于断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主要是规定罪与罚两方面内容的基本法。 令 令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是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法规。 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的散颁格。 式 式主要是关于中央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的每一部门都有相应的式作为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规章。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三)唐律的基本内容

唐律的篇章结构及其渊源

唐律十二篇的排列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卷”是唐律编写上文字篇幅的划分单位,共为30卷,即《名例律》第1 —6卷,《卫禁律》7—8卷,《职制律》第9—11卷,《户婚律》第12 —14卷,《厩库律》第15卷,《擅兴律》第16卷,《贼盗律》第17—20 卷,《斗讼律》第21—24卷,《诈伪律》第25卷,《杂律》第26—27卷,《扑亡律》第28卷,《断狱律》第29—30卷。

“条”是各篇(律)的条目,具体规定唐律的原则、制度、罪名、刑罚适用,等等。 《唐律疏议》对条文没有按顺序编号,而是在每一条文之首,冠上一个“诸”字作为发语词。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制定《法经》六篇,这是我国封建法律有篇目的开始。从那时起,历经一千多年,封建法律由繁而简,几经增删损益,移易变革,才成为唐律这样的篇章结构。以篇目之数来说,《法经》是六篇,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曹魏律》为十八篇。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又有所回升。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隋《开皇律》依《北齐律》仍为十二篇。唐高祖定《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反映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思想一直为后来封建立法所重视。而从篇目内容的划分来看,讲各种犯罪加重减轻等一般原则的具法,虽未置之首而列于最末,但从整体看,已初步体现了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分设结构,为封建法典创立了模式。汉代肖何制《九章律》,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其后,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这是我国封建刑法典体例上的又一进步。后来晋代虽然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但到《北齐律》制定时,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律十二篇内容,是封建法律经过漫长改革发展,陈陈相因历史而形成的。

名例之名乃“五刑之罪名”,例是“五刑之体例”。其内容涉及惩罚犯罪的刑罚名称与等级,以及刑罚适用的原则等。将《名例》列于律首,与下面十一篇分述各种犯罪的篇目相呼应,形成一个类似现代刑法总则、分则相结合的体例。如名例中关于“八议”、“同居相为稳”等特权原则和伦理原则的规定,更是唐律礼法结合精神的重要体现,对其它各篇都有很强的制约作用。

名例篇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的种类,除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还有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官当、赎,等等;二是适用刑罚的通则,其中有许多项目与现代刑法基本上是相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自首、累犯、类推比附,等等。有些项目则名异而实同,如“二罪俱发”,实为今之并合论罪。“老幼残疾”,实指今之刑事责任年龄。至于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等原则,则是现代刑法所没有的。三是法律名词的定义,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名词术语的解释,颇具科学性。如解释“谋”字,疏文说“称谋者,二人以上”,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之法”。唐律的“十恶”重罪比之北齐的“重罪十条”,所增最重要的就是“谋”字,“十恶”中的一、二、三罪都用“谋”,特别强调了对此等重罪的预谋的打击,所以“谋”的解释与律文的内容就呼应起来。

职制律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方面的法律。 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封建家庭婚姻关系是本篇的重点。

厩库律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旨在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

擅兴律是关于军队征调、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贼盗律,本篇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打击各类盗罪,是唐律十分重要的内容。 斗讼律,包括斗殴和诉讼两个方面,是关于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投匿名书告人罪等的法律。

诈伪律是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的法律。

杂律,凡是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统归本篇,在唐律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故范围甚广。

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断狱律,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刑讯、审理、复审、死囚复奏报决、疑罪处理以及监狱管理的具体办法等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