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下载本文

(2)侵害公私财物的犯罪

主要包括强盗、窃盗、诈骗、勒索、侵占、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即六赃,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前两者为普通犯罪主体;后四项为官吏,且分为监临长官与普通官吏。六赃罪的确立不尽合理,但都以财产为犯罪对象。

强盗罪。强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强迫等手段,公然劫夺官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唐律对于该罪是根据作案手段与情节性质,将其分为不持杖强盗与持杖强盗两种罪名,再计其所获赃物价值,分别处以不同刑罚的。

窃盗罪。唐律对于该罪的处罚,主要是根据其所获赃物价值的高低决定的。据《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诈骗财物罪。唐律对于该罪的处罚,一般是按窃盗罪论处。但在具体量刑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以及犯罪行为的客观后果有所区别。

(3)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要包括纵火、失火、毁坏堤防、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a纵火、失火罪。火灾是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灾害,无论故意纵火或过失失火都会造成一定损失。唐律根据其主观动机的故意或过失及火灾损失的客观效果,决定纵火与失火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b毁坏堤防罪。堤防是防止水害的公共设施,毁坏或不及时修复毁坏的堤防,就会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c扰乱公共秩序罪。为了维护城市、街巷及公众场合的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二)、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指具体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范围、活动细则、办事程序以及官吏的任免、考核、奖惩办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权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体制 (1)三省六部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

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三省按照决策的程序分工,三省长官在政事堂讨论,形成决策,由中书省起草,皇帝批准后再由门下省审核,下发尚书省执行。在三省制的体制下,决策与行政是分开的,其中政事堂是最高的决策机构,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

唐代中央主要机构图示

以皇帝为首的唐代中央官僚机构,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

(2)“三师”与“三公”

“三师”:太师、太博、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3)九寺五监

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

(4)御史台

(a)独立的监察机构

(b)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c)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州县官吏。

2、职官制度

(1)职官的任用——科举制 (2)职官的考课

——“四善二十七最” (3)职官的致仕

(4)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3、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1)、确定官府员额,不得逾制 (2)、职司其守,不得无故出界 (3)、法条严密,惩处严厉

4、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1)、法律规范范围广大,制度完备

(2)、法律规范条文细密,立法成熟、规范 (3)、以刑罚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4)、保护官僚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