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 图文 下载本文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1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 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原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5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书(原件、复印件) 6 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复印件) 7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书(原件、复印件) 8 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其他有关制度)。(原件、复印件)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 (一)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的许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同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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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许可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

5、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基层分局 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 异地经营领购发票申请报告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1 1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1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1 1 1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5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 8 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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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受核定供票量所限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2)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拆本发票的携带人或开票人等情况);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基层分局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 4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1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用量、有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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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纳税人,其开票软件符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要求,能够准确保存、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可以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并使用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局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 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 软件使用说明书 5 打印的发票票样(原件) 数量 备注 1 1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1 1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允许纳税人跨县(市、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纳税人需要跨市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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