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下载本文

国别

锅炉规范名称

安全阀数量要求 美国

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Ⅰ《动力锅炉》、Ⅳ《采暖锅炉》

对于工作压力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但光管的水受热面大于46.4m2的锅炉至少须有两只安全阀或安全泄放阀。对于工作压力不超过1.1MPa(表压)或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121℃的锅炉,每台锅炉至少须有一只安全泄放阀。

苏联

《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热水锅炉和压力低于0.7表大气压蒸汽锅炉的结构及安全使用规程》

出口热水温度超过115℃的锅炉每台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当锅炉与膨胀水箱连接管路的截止阀有管径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时,可允许装一只安全阀;具有燃料燃烧室并有自动连锁保护装置的直流热水锅炉,可不必装安全阀。供热量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安全阀。供热量不超过35X104kcal/h的热水锅炉,可以装一个安全阀。 德国

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每台热水锅炉至少须有一个可靠的超压安全装置。

英国

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规范》

供热量超过2.35MW、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20℃的陆用锅壳式热水锅炉,须安装至少两个单座或一个双座的安全阀。 日本

JISB8201《陆用钢制锅炉的构造》

热水锅炉上必须装有一个以上的泄放阀或安全阀,但备有容易检查的泄放管时,可代替泄放阀。

本条增加了对水封管的要求。水封安全装置一般装设在额定热功率较小的锅炉上代替安全阀。本条对水封管的要求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0条的规定。第99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径的规定。本条增加了安全阀泄放能力的要求,这是选用安全阀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仅与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有关,而且与安全阀的性能有关。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流道直径的下限值,而原规程第74条规定用公式计算安全阀阀座内径。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这种锅炉的安全阀在开启和排放过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饱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阀的流道直径可以较小。我们在采用日本《锅炉构造规范》附录中的安全阀计算公式并结合我国热水锅炉参数系列进行计算的基础上,按不同容量的锅炉区别对待且便于应用的原则确定了这方面的要求。原规程第74条中的计算公式来自苏联锅炉规程,此公式是把热水折合成饱和蒸汽,按排放饱和蒸汽进行计算。许多单位反映对这类锅炉用此公式计算出的安全阀座内径很大,不够合理。本条安全阀流道直径计算公式与原规程的公式实质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热功率和压力的单位改用国际单位,所以在本条公式的右边多出了常数。与原条文相比,本条的排量系数中已没有“h/d≥1/12时,C=97”,因为我国安全阀标准没有此类型安全阀。本条的计算公式是参照性的,因此有关单位采用国家标准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对本条的一些名词术语,我们参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释。“流道直径”是指对应于进口端到关闭件密封面间流道的最小截面积的直径。“始启压力”(同整定压力)是指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由视觉或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的状态。“开启高度”是指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第100条本条是关于安全阀安装的规定。与原规程第73条相比,本条增加了“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