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下载本文

可压缩,膨胀多余的水必须排出。才不会造成锅炉和热水系统超压,因此本条规定热水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此装置一般为膨胀水箱,对于补给水泵定压的热水循环系统还可以是专门设置的安全泄放阀。第132条本条是关于循环水泵的规定。与原规程第98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原条文的“应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锅炉超温、炉水汽化和水击的可靠措施”改为“在循环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间应安装一根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发生的水击”,这样比较具体明确,针对性较强。旁通管上的止回阀应接成有循环水泵的进口侧到出口侧,水在旁通管内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侧到进口侧,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运转时,出口侧的压力高于进口侧,所以系统循环水在旁通管内不能流通;当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进口侧的压力高于出口侧的压力,系统循环水可以经止回阀在旁通管内流通,从而减小水的冲击力,防止发生水击。对于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当气体加压罐的连通管接在循环水泵的进水管段上时,对缓冲水击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装设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设计和制造气体定压的热水系统时,已考虑到突然停泵的情况,也可不装循环水泵的旁通管。对于额定热功率很小的锅炉(一般不超过0.7MW),是否装设循环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章锅炉房

第134条本条是关于锅炉房建造位置的规定。与原规程第102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并且增加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限

制性规定。原条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义不够明确,现改为建筑行业中常用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分别提出要求。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一般是指十层和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对原条文中的两个公式,一些单位有意见,故此删去。本条中改为限制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这样比较合理。对原条文的“地下锅炉房须有泄压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设计单位提出“泄压口”的概念不明确,执行困难,新规程在第135条作了规定,所以将本条改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证发生意外情况时工作人员能迅速撤离。本条对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各大城市兴建了许多高层饭店、宾馆等,由于地皮、资金紧张,一些锅炉设计和使用单位要求将锅炉房设在高层建筑内,并希望在规程中增加这方面规定,锅炉房能否设在高层建筑内是一个技术政策问题,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发,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能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热水锅炉可设在高层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本条中提出这些条件主要是考虑首先尽量不使锅炉发生爆炸,其次锅炉万一发生爆炸,产生危害要小。本条中“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的含义是指此装置应同时具有超温报警和超温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及鼓、引风的连锁保护功能。第135条本条是关于

锅炉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压面积的规定。与原规程第104条相比,条文内容有较大改动。原条文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与防火规范更好的协调一致,本条改为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我国两个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压要求是两个概念,是防爆措施的两个不同方面。本条关于泄压面积的要求是参考了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403中L4.3的规定。本条中的锅炉间是指放置锅炉的房间,不包括其它房间如水处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使用管理

第142条本条是关于高温热水锅炉防止突然停电发生汽化的规定,是新增条款。我国绝大部分高温热水锅炉采用补给水泵定压,一旦发生停电,就导致停泵,锅水会迅速汽化,危险性很大。目前许多单位虽然有高温热水锅炉但实际运行时,锅炉出口热水温度往往不超过10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单位担心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而发生汽化和水击。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锅炉及其热水系统有可靠的定压,那么这种担心就易消除。备用电源或双路电源也是防止突然停电导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第145条本条是对锅炉启动和停炉的要求。与原规程第111条相比,本条增加了“若锅炉发生汽化后再启动时,启动前须先补水放汽,然后在开动循环泵”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放净锅炉内的汽(气)且不使汽产生,然后再开动循环泵,以避免泵开动后发生水击。第148条本条是关于排污制

度和操作的规定。与原规程第117条相比,条文内容有部分改动。热水锅炉排污不同于蒸汽锅炉的主要特点是防止因排出较多的锅水致使锅炉内发生汽化。因此,条文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章检验

第150条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的规定。本条与原规程第118条相比,增加了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工作的周期,并将原条文的“运行的锅炉应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改为“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对使用管理比较正常的锅炉,停炉内外部检验与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可以交替进行,不需较多地增加检验力量,又不会较多地增加用户的负担。汽改水的窝式锅壳式锅炉以及还没有改进措施的窝式锅壳式热水锅炉,仍可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以便及时发现管板裂纹、锅壳鼓包以及烟管腐蚀等问题,进行处理。第153条本条是关于水压试验压力的规定。本条与原规程第122条相比,原条文中的锅炉工作压力被改为锅炉额定出水压力(锅炉铭牌上的压力),并且关于锅炉工作压力的解释也被删去了,这样不论是锅炉使用单位还是制造或安装单位,水压试验压力都用额定出水压力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汽改水的锅炉以及经定期检验确定降压使用的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可用允许的使用压力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