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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查办程序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卫 丽

一、立案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刑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应列入涉嫌“两非”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立案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立案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法律责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2.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立案依据: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

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

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法律责任: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

立案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法律责任:《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立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