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案例分析(1) 下载本文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当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合同另一方对对方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可能会有三种选择: 1.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之数额; 2.全部否定对方的索赔; 3.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

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合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

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五、索赔的依据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惯例。

针对具体的索赔要求(工期或费用),索赔的具体依据也不相同,例如,有关工期的索赔就要依据有关的进度计划、变更指令等。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视为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 0201)中列举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条款,也列举了承包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建设工程施工专业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列举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的诸多依据条款。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古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 六、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的合义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很难获得成功的。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是开展索赔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该自始至终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和科学管理制度,认真系统地积累和管理合同、质量、进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资料。 (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