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下载本文

区、宜洛矿区、汝阳矿区;

郑煤集团:新密矿区、登封矿区、荥巩矿区、新郑矿区、三李矿区;

神火集团:永夏矿区、禹州矿区;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可利用自身技术力量优势,兼并重组中小煤矿。

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已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原隶属关系不变。

各产煤省辖市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煤炭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兼并重组本辖区内的中小煤矿,并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兼并重组原则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的中小煤矿。(三)编制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按照兼并重组的原则和全省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各产煤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煤矿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负责编制本地中小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对被兼并重组中小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并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为一年半。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3月):制定方案。对全省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2010年4月—2011年3月):组织实施。

按照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

(三)第三阶段(2011年4月—6月):检查验收。

兼并重组完成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省政府将在资源、资

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省政府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省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