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 下载本文

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选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级机关公务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是指市级机关补充正科职及以下公务员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市同级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中择优调配的行为。市级机关在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一般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进行补充。

第三条 公开选调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省市联动公开选调,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市独立组织公开选调,按照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选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参加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参加工作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具备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公开选调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公开选调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六)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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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方案、计划和公告

第七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公开选调方案。 第八条 公开选调机关负责提出选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选调计划,于每年6月份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选调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选调机关、职位计划和职位说明; (二)公开选调范围、报名资格条件; (三)公开选调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十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机关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准予参加选调考试。参加公开选调考试的人数与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五章 考试和复审

第十二条 公开选调考试可分为笔试和面试,一般由选调机关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公开选调职位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第十四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同职位的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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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面试小组一般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以上资格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六章 考察和体检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一般采取差额考察。 第十九条 公开选调机关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调人选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选调机关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拟调人选名单,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人民警察选调体检工作参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由选调机关党组(党委)确定是否递补体检人选,并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公示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拟调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选调条件的,办理调动审批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调工作做到信息公开,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调机关不按公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选调的,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或报考人员在选调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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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调一般于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进行,个别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适时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选调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机关选调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现将《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9日

南通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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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采取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每年年初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编制和职数等情况,编制年度公务员调任计划,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调入机关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正职以上、或任市级机关下属国有企业正职、或任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正科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

2.调入机关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市属国有企业中层副职、或任市级机关下属国有企业副职、或任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任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领导5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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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公务员职务晋升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县(市)区级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资格条件,应将公务员调任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机衔接起来。

第三章 调任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调任人选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部分特殊职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十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任机关将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案、编制、职数审批计划,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公布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三)采取公开报名或组织推荐方式确定初步人选,符合职位条件的人数与职位选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四)对照调任资格条件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五)组织考试,考试形式有笔试、面试等;

(六)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七)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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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调任审核审批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办理调任工作报批或备案。

市级机关调任,由调任机关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及以下机关调任,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调任审核和审批工作中,遇有突破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调任集中审批制度,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对调任人选进行集中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调任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内容包括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

(二)关于调任的党组(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

(四)调任人员考察材料;

(五)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六)调任人员体检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

(七)调任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 (八)调任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任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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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调任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弄虚作假;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干部;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任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组织、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调任资格。

第十七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调任事项,不予审批;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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