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常识 下载本文

①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

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

护管理工作。

④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增合同法

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 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①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 建设用地;

①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②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③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b)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1.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财产保险合同

①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 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⑤ 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3) 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

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 按建筑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 按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 *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4) *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 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2.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对比法。 a) 效益后评价

具体包括: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 过程后评价

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项目管理: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A.集成化B.国际化C.信息化 2. 施工方项目管理目标体系(QCDSE目标体系):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环境保护(Enivironment) 3. 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做到“三同时”: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2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1.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 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2) 主要方法:

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其他

一.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成本控制: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

§2.3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 1) 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 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① 业主的风险:三类: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② 承包商的风险:三类: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

任风险、替代责任风险);

3) 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2.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 风险识别方法包括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

单,

2) 风险分析与评估常用方法主要有: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

等。

二.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 风险回避风险自留 1) 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措施的有机结合。 2. 风险转移 1) 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第三方担保。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 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

§3.1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①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 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 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承诺

①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 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

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三.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四.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 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 合同的转让

1) 合同债权(权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