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 下载本文

天数核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考核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考核期内原料发生变化的企业根据考核年度废气排放流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天数考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考核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应提供原材料变化前后原材料进货、检验证明和物料主成分分析材料。

4、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仅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与基准年发生变化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原则上以基准年上报排放浓度为考核依据。

(二)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校核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资料审查中数据材料存疑的企业,要结合有关产排污系数研究结果进行校核。

2、产排污系数法测算结果与监测数据法得出的结果比较,以监测数据法测算结果为基础,若两者之差与监测数据法测算结果之比在15%以内(含15%和小于15%),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若比值大于15%,原则上按照监测系数法测算数据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个别新型生产工艺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情景相差较大的,可以进行地方测算工作并作为国家核查核算参考。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1、区域内全部上报企业的新增量累加得到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新增量累加得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2、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采用重点行业产量的宏观测算法进行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情况(见下表)宏观核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报全省重点行业主要产品总产量及主要工艺产品产量(主要工艺产品产量应占全省该产品产量的80%以上)。分主要生产工艺确定不同的排放系数测算新增量。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如无全年数据,按统计部门公布的1-3季度数据(采用季度平均值)推算全年数据进行计算,考核期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差异较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考核时适当修正。

5、宏观测算结果与项目累加法相比,误差在20%以上的,各地应在分析和校核重点行业新建企业、原有企业产能变化的基础上,查找并补充企业数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作为现场核查重点,重新核查核算重点企业新增量,将最终核算的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

三、新增量现场核查要点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上报排放量变化大、资料审核中发现材料或数据存疑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在对项目削减量进行现场核查时,可视情况核查企业当年重金属新增排放量情况。

2、现场核查时,企业提供企业产能及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情况、用水用电情况、企业物料主成分分析等材料,作为校核企业排放量变化的佐证材料。对部分数据差异较大、基础参数齐全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进行进一步校核。

3、现场核查过程中,按照重点行业核查要点逐一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核查要点现场核查结果,对企业基于产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适当调整。

4、企业提交除尘装置收集的烟(粉)尘中所含重金属浓度监测化验数据、排气量数据,现场核查中将作重点对比分析。

重点行业新增量现场核查要点 铅冶炼行业

1、原配料工序:料仓、皮带廊等有粉尘产生的作业点是否(局部)封闭和收尘系统; 2、底吹炉工序:底吹炉下料口、出铅出渣口是否设集气罩,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场地冲洗废水是否收集、送污水处理站;

3、鼓风炉工序:鼓风炉下料口、出铅出渣口是否设集气罩,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场地冲洗废水是否收集、送污水处理站;

4、烟化炉工序:烟化炉下料口、出铅出渣口是否设集气罩,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场地冲洗废水是否收集、送污水处理站;

5、熔铅工序:熔铅锅是否设集气罩,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 6、电解工序:电铅熔铅锅是否设集气罩、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场地冲洗废水是否收集、送污水处理站;

7、反射炉工序:反射炉是否有收尘设施,收尘器烟灰是否采用封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