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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成都律师罗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应依法执证经营

律伴律师:罗平

律所: 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言: 严谨负责、细致专业”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法律规定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一、 哪些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才能开展业务?

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桩的承载力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专项检查 桩身完成性检测 锚杆锁定力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混泥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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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混泥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砂、石常规检验 混泥土、砂浆强度检验 见证取样检测 简易土工检验 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二、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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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者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专项检测机构还应满足的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还应满足的条件 建筑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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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类 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结构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 未取得资质承接检测业务,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检测业务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能作为验收依据。检测机构还将承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检测机构承担罚款责任外,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检测机构应交罚款金额5%-10%的罚款。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签订的《检测服务合同》,应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涉及的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对工程进行检测工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导致的结果,就是相应的检测服务费用无法收回。——罗平律师

无证经营检测业务需承担的以上风险,无法规避,建议检测机构先取得相应资质后再开展相应业务。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成本。[罗平律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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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罗平律师

罗平律师认为: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案例】

方守强与福州台江区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四、 能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测业务?

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测业务,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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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的,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

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委托方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若委托没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六、倒卖、出租、出借资质,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检测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通过倒卖、出租、转让等非法活动,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罗平律师分析:另外,检测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应当申请延期,若存在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原审批机关将决定不予延期。 因此,检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要因为眼前利益,断送了机构长远发展利益,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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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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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七、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理通过欺骗、贿赂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

律伴律师罗平解答如下: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罗平律师]

若检测机构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并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若检测机构在身边资质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已经取得的资质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诈骗罪、行贿罪的,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罗平律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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