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厂BOT(经营特许权)项目招标文件 下载本文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为中标人总投资金额的5%, 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l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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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5 本次招标活动由过程行政监督、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局进行全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进行全过程纪律监督。 21

空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空港区垃圾焚烧厂工程BOT(经营特许权)项目

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概 述

1 项目概况 1.1

1.2 本工程均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及有关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其参考标

准列出如下。本工程必须达到并不限于以下现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的一切法定要求,如上述法定要求与标书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较严格者为准。

(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89) (2)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验收规范》 (GB50268-97) (3) 《压缩机、分机、泵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75-98) (4)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5) 《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1997版) (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87)(1997版本) (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1997版本) (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10)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1997年版) (1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1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 (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 (18)《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213号) 2、 建设方式和项目基本特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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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空港区垃圾焚烧厂工程BOT(经营特许权)项目

2.1 本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建设,即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方式。

2.2 通过本次招标确定承当本项目的中标人,报请政府批准签订特许协议书,中标人在特许运营期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并获得经营的收入,在特许期满后,中标人将特许项目的所有财产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2.3 垃圾处理费:现行 市规定垃圾焚烧最高限价90元/吨。

2.4

2.5 焚烧炉体、烟气处理、固化废渣率等指标要求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3、项目建设计划(投标人可根据垃圾供应量分期实施,且具有保证处理垃圾供应增量的能力)。

200 年 月 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招标、报建等工作。

200 年 月 日:开工建设。

200 年 月 日前:完成整个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垃圾焚烧厂建设工程全面竣工,

200 年 月 日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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